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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docx

1、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加强对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要着重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

2、展观;着重研究我国和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着重研究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加强应用研究的同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发展交叉、边缘、新兴学科和跨学科研究,发展我省优势学科和加强特色学科建设。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省社科规划课题积极扶持中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州市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章 课题申报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是根据省哲学社会科学五年规划工作要点明确的研究方向确定,并以发布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课题指南发布不定期;五年规划五年制定一

3、次,自起始年的第一季度。第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全省发布课题指南,我省有条件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提出申请。课题设计要符合课题指南的要求。 申请者填写的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无科研管理部门的单位,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注明课题负责人(即第一申请人,对课题经费有最终支配权)。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该课题中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无具体承担

4、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第一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承担省社科规划课题尚未结项的,不得申报新课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课题;其他人员申请课题须有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具体受理期限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一般不少于一个月。申请人应通过省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人应按申请书的提示及要求使用计算机认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申请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

5、年。一般性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译著等不列为省社科规划课题。申请人申报课题须交付课题申报评审费和数据录入费。第八条 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第三章 立项评审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课题,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向社会公布。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1、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有较高的学术价值;3、能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

6、;4、有利于积累、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有利于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成果;5、论证充分,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课题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6、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掌握标准,贯彻民主、科学、公正的原则,对课题进行评议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评审会一半以上人数赞成的课题才能通过。第十一条 实行本人回避制度。凡本人申报课题的专家,当年不聘为评审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 获得立项的申请课题,由省社科规划办下发立项通知,并通知立项课题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立项课题负责人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到省社科规划办办理正

7、式立项手续。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算起。第十三条 委托课题的立项,由省社科规划办提议,经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并由省社科规划办具体落实。 第四章 课题管理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责任制。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规划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及时通报课题的执行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第十六条 课题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请书预定计划进行;2、课题进展情况; 3、经费使用是否符合管理办法;4、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第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承担者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

8、换课题负责人、改变研究内容、变更最终成果形式、申请延期完成、变换课题管理单位等,应由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才能变更和调整。第十八条 在课题实施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重大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研究成果;4、两次鉴定未能通过;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项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出立项通知。课题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按批准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

9、个月内返回省社科规划办,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专列财务帐目。课题完成后,编制经费决算表,上报省社科规划办。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一般课题分二次拨款,立项当年以收到编制开支计划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60,其余4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第二十一条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是限于完成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1、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指院、校一级)提取

10、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所有课题经费的2,主要用于单位申报课题而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 2、资料费:指获取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省内外社会调研活动的调查费。其标准依据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4、计算机使用费:指为完成研究课题使用计算机而发生的录入费、租用费或机时费等费用。5、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开支的问卷、专家咨询等费用。 6、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制作、打印和誊写等费用。7、成果鉴定验收费:指由省社

11、科规划办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资料邮递费和鉴定会相关费用、鉴定专家劳务费。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课题资助经费若有结余,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或跟踪调查,也可以用于课题承担人或单位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要合理,要充分利用所在单位和协作单位现有设备和资料等条件。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计算机以外的固定资产,以及其它与完成本课题无直接关系的开支。第二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撤项的课题将立即终止经费资助,并追回已拨经费的余款,其中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而被撤销的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负责追回并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第二十五条 课题

12、一经批准,不得无故变更或终止。课题负责人6个月以上无故不启动和参加课题研究工作,按无故中止课题处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第二十六条 对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余款;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变更经费管理部门,需经原经费管理单位和经费管理变更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省社科规划办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省社科规划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等处理措施。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自筹经费课题的经费使用和管理

13、参照本办法。第六章 课题结项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具体事项如下: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结项申请报告,并从省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填写后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送8套最终成果及3份结项审批书到省社科规划办。如无科研管理部门的可由单位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代为履行科研管理部门职责;2、鉴定组织者对结项审批书和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审查,课题研究成果须符合立项时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决定采取通

14、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予以鉴定; 3、鉴定专家不少于5人;4、鉴定未通过的,允许一年内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费从课题费中开支),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5、鉴定通过后,由省社科规划办签署意见,报请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后,发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证书;6、凡可公开出版的课题研究成果,应按照先鉴定后出版的原则进行验收结项。第三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1、课题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符合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指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省社科规划办。第三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省社科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内部使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字样。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项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解决。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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