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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完整版.docx

1、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完整版编号:TQC/K172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完整版In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in order to make all employees of the collective have rules to follow, complete the operation and production tasks with high quality and efficiency, and finally make their work run orderly according to the law, so as

2、to maximize the output value.【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 写:_审 核:_时 间:_部 门:_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完整版下载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集体的一切工作和所有员工有章可循,高质高效地完成经营生产任务,最终使其各项工作按规律有序地运转,从而产值最大化。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3、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

4、,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

5、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

6、局。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

7、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

8、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三)协

9、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十)开展“自检、互

10、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11、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第十五条

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十一)参与在

13、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

14、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一

15、)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

16、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第

17、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

18、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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