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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docx

1、浅谈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浅谈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浅谈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律硕士,曾经是一个令人神往的新兴专业硕士学位也许那个年代很少有人知道什么叫专业型学位,什么叫学术型学位。1996年开始“试办”时,全国仅有北大、人大、中国政法等少数法学顶尖级高校有此殊荣。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增加了几乎所有的“985”高校和大多数“211”高校。在2006年之前,开办法律硕士的高校没有一个不令人心动的,尤其是在广大非一本高校出身的应往届考生眼里。正因为

2、如此,法律硕士报考人数常年稳居前三甲,报考难度也非同寻常。然而,2007年及其之后,特别是2009年以来,这个曾经被很多人视作“未来金领的终南捷径”的专业却似乎成了“鸡肋”,不少人对它颇有微词。本文将通过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立初衷、历史沿革、发展演变、当前现状、未来前景和考生报考初衷等维度,结合自身报考经历,分析阐述当前中国法律硕士学位(仅指全日制培养模式)的主要特征,以飨准备报考法律硕士的师弟师妹们。一、前期(1996年1999年)和中期(2000年2008年)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法硕”)前期的“法硕”属于极少数法学顶尖高校试办此项专业,旨在探索培养模式和经验,是“法硕”诞生及初

3、步成长的阶段。1998年开始允许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为广大公检法司的在职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在职进修的重要平台。专业课由各试点高校自主命题考试,公共课(外语、政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前期的“法硕”,社会了解和认同程度相对较低。2000年,“法硕”招考政策迎来重大改革。一方面,不再允许本科为法学专业的应往届考生报考;另一方面,“法硕”专业课考试实行“全国联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题,从而进入了快速发展壮大、各名校竞相“试办”、逐步吸引广大学子并自2002年起连续雄踞各专业录取分数线英语单科分数和总分之前列(个别自主定线高校除外;2010年除外)的时期。2003年,“法硕”招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

4、由5门改为4门,专业课为2门,“法硕”招考体系进一步完善。在此期间,全国各名校争相申报“法硕”学位授予权,并以此作为该校法律学科实力的重要表征。至2007年,全国共50所高校招收“法硕”。中期的“法硕”,大致有以下特点:第一,招生院校以名校居多,吸引着大批应往届考生。对大多数有志于通过上大学改变自己命运的人来讲,名校之于他们的诱惑,就好比是德才貌兼备的美女对大多数男性的诱惑一样,抑或胜于此。为数不少的本科在校学子和一部分往届在职人员都具有强烈的名校梦。他们高考时由于种种原因与心仪的大学失之交臂,所以下定决心实现上名校的夙愿。而一些“法硕”名校,尤其是其中的偏理工优势的高校刚刚起步,相对容易报考

5、。第二,非法律本科专业起点的报考要求,既彰显了“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旨,又靠拢了有关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2000年起之所以发生只招收非法学专业本科起点考生的重大变革,盖源于对欧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仿效。在美国,各高校均不设置法学的本科专业。任何一个意欲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必须首先获得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历,尔后报考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这样的一种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既体现了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特征和成果,也体现了西方社会法律专业和职业的独特地位。不得不承认,欧美国家的法治建设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要靠一大批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懈努力。有鉴于此,法律硕士的培养模

6、式是根据法律专业和法律职业的特点,对我国现阶段法律人才培养做出的重要改革,无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项改革,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有效推进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效实施,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和法律职业人才素质的提高,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理念和培养目标的建构和重树,产生了划时代的积极影响,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优化和对法律职业人才基本涵养的新的更高的认识和要求。于是,一大批“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献身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事业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引自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纷纷报考“

7、法硕”。第三,相当数量的考生认同非法学本科专业起点的特殊要求,源于对自己本科专业的不满。一部分应往届考生,由于种种原因选择了自己并不喜欢或者虽喜欢但不满意的本科专业,他们希望通过考研改变自己的专业。于是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把目光投向了“法硕”。第四,“全国联考”的初试专业课考试模式,避免了不同校不同考的专业课考试现状,体现了“公平”。“全国联考”实际上是对全国报考同一专业考生的“统考”。当前大多数研究生专业的专业课是由高校自主命题的,不同学校的同一专业的专业课题目有可能大相径庭。这种差异既包括考查范围,也包括题目设置,还包括试题难度、指定教材等。这对于跨校报考的考生来讲无疑是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

8、而“法硕”却无此弊端。于是,大多数由于种种原因跨校、跨专业考研的考生也纷纷加入“法硕”报考大军的行列。第五,“公费”名额几无、学费较高、应考成本较高的现实令一部分考生望而却步。尽管当前我国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进行了多项改革,部分高校摒弃了原先“公费”与“自费”的分类,但培养费用由学生实际负担的多寡差异,却仍然以学校、专业、分数作为区别标准客观存在。“法硕”实际负担的学费,往往是其他专业的数倍。并且几乎所有“法硕”培养单位在奖学金、生活补助等方面对“法硕”另类对待。至于部分“法硕”高校在师资、住宿、管理、就业等方面对“法硕”的“另眼相看”更无需讳言。以北京大学为例,其全日制“法硕”的学费总共660

9、00元,可分三次交清,每学年交费少于22000元的不予注册。其他“985”高校的学费也基本上在每学年9000元11000元之间。尽管少数高校有微乎其微名额的“公费”,但均设置了只给应届考生等苛刻条件。总之,大部分考生虽然分数比相近专业高,但都要承担高昂的上学成本。此外,“法硕”联考的备考用书也是相近专业中价格较高的。无论是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印的考试分析,还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出版的联考指南,都达到了比较离谱的价格。前者的标价近80元,后者近120元,这决非一个在校大学生所能坦然承受的价位。至于其他必备的专业课参考资料,更是价格不菲。可见,“法硕”是很费钱的。如果没有相应的经济来源做后盾,想要

10、报考并顺利毕业,难于上青天。第六,复试基本分数线稳居各专业前列。纵观2003年以来的“法硕”复试基本分数线,总体上高于当年法学类复试线,也高于其他文科类专业。北大、人大等“法硕”名校的复试线在2009年之前长期在360370分之间或者以上,英语单科线在5560分及以上。其他高校,诸如复旦、南京大学、厦大、浙大等,也在350分上下,英语55分上下。二、2009年以来“法硕”的新变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全国面临着更为严峻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本科生上研究生成为暂避就业压力的一大渠道。2009年,“法硕”考试、录取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复试分数线较大幅度降低。另一方面,一部分在初试前报

11、考法学类研究生的法学本科专业考生被调剂到“法硕”专业。于是,一个前无古人的所谓“法律硕士(法学)”横空出世,令几乎所有考研志士瞠目结舌,不知所云。而自2000年以来的传统的“法硕”,一夜之间变成了所谓“法律硕士(非法学)”,着实令人匪夷所思,云山雾绕。很多原“法硕”以及要报考“法硕”的非法学本科专业考生无法领悟这其中的奥妙与玄机,不禁自问:“我们成非法的了?!”首先,2009年“法硕”复试基本分数线的降低决不是“扩招”所致。2009年的“法硕”联考专业课题目难度超过了以往任何一年,直接导致考生成绩普遍降低。虽然2009年春节后,在国际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教育部决定增加5万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用

12、于专业学位招生,但是,增加给“法硕”的计划,都给了初试前报考法学类研究生的法学本科专业考生,让他们调剂到“法硕”,成为“法律硕士(法学)”。其次,“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并存,反映了对“法硕”培养模式认识的反复。2000年起,“法硕”拒绝了法学本科专业的考生。而十年后的2009年,“法硕”却又对法学本科专业的考生敞开了大门,并且是采用了与非法学本科专业考生区别招录的体制。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要回到十年前的老路上?为什么又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本科专业起点?这两种不同本科起点的硕士专业究竟有何区别?迄今为止,没有人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第三,“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

13、(非法学)”的并存,客观上质疑了原“法硕”的培养模式和十年来的成绩,使“法硕”实际上变成了法律专业教育领域的“麋鹿”。笔者窃以为,对“法硕”实行双轨招录培养,既抹煞了原“法硕”“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光环,降低了法学类本科生上研的门槛,也影响了原“法硕”的社会认同度。仅以全国各地公务员招考为例,大多数公检法司部门的主要职位,无一例外地“备注”了报考要求:本科与研究生必须同时是法学专业。这就将“法律硕士(非法学)”推入了死胡同。我们不禁要问,莫非公检法司部门不需要“复合型”人才?公检法司部门的业务不需要其他不同专业诸如经济学、工程建设、医学等知识的支撑?国家开办这个专业之初就已经确定不让这类毕业

14、生到前述岗位去工作?决策者在这样决定的时候准备让这类毕业生何处就业?对这些问题,我们既找不到该问的人,更没有人能回答。在这样的尴尬和困惑下,“法硕”俨然成了法律专业教育领域的“麋鹿”。“法硕”到底是什么?像什么?该干什么?三、对现阶段“法硕”招录培养的思考“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这对孪生专业虽然在2009年闪亮登场,但却是初试结束之后的事,初试报名时并没有这两个物件。直到2009年下半年,将于2010年1月参加初试的莘莘学子才有幸一头雾水地在专业目录上正式看到这对孪生专业。笔者不敢妄加揣测有关“法律硕士(法学)”,仅针对相当于原“法硕”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以下简称“法

15、硕非”)拂拭一二。第一,“法硕非”必将继承原“法硕”的衣钵,在“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道路上再创佳绩。尽管当前社会上对“法硕”有种种偏见、质疑和歧视,但可以肯定的是,十几年以来,成千上万的原“法硕”毕业生活跃在法律职业领域的若干重要岗位上,赢得了业内外总体上的肯定。原“法硕”特别是经济学、英语、工程建设、管理学等本科专业背景的毕业生充分发挥了“复合型、应用型”的优势。北大、人大、对外经贸、复旦、南京大学、中山、厦大、上海财经等一些高校的“法硕”进入了中央、省市级公务员行列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一些有名中外资企业,并且薪酬不菲。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

16、势愈加严峻,用人单位招聘门槛不断提高,加之“法硕”开办高校不断大幅增加,原“法硕”的就业必然大不如前。所以,名校的“法硕”更难考,主要原因是名校“法硕”的就业前景总体上相对比较理想。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法硕非”继承了原“法硕”的衣钵,其“复合型、应用型”的特色和优势将进一步彰显。倘不能如此,“法硕非”将走投无路。第二,“法硕”的双轨招录培养反映了对两种“法硕”要求和定位的不同。“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硕法”)与“法硕非”的主要外观区别有:(1)初试专业课题目不同。“法硕法”的专业课题目主观题较多,重理论功底的考查,大致相当于大部分高校法学类硕士研究生的初试专业课题目结构。而“法硕非”

17、客观题较多,主要考查法学原理和法律条文的应用。(2)基本学制不同。“法硕法”的基本学制为2年,“法硕非”为3年。(3)报考人数不同。“法硕非”报考火爆异常,名校的录取率低于15%。“法硕法”基本上无人问津,2010年录取的基本上以调剂生占90%以上。(4)招生人数不同。同一高校“法硕法”与“法硕非”的录取人数比例大致为1:2。(5)复试基本分数线不同。“法硕非”的复试总分线比“法硕法”高510分,英语单科线高35分。个别高校例外。总体上看,对“法硕非”的要求与原“法硕”相比并无二致。而“法硕法”的培养方案和计划,似乎迄今仍是内部掌握。第三,本科专业与法律专业的结合是“法硕非”的生命线。在“法硕

18、”分轨招录培养之后,尤其是随着各类“专业型硕士”高调盛行、“法硕”高校数量激增,社会上对“法硕”的质疑越来越多。“法硕非”要想在就业时游刃有余,在今后法律职业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全力挖掘本科专业的潜力,就必须突出地着眼于自身所学本科专业与法律专业的契合点并不断拓展本科专业与法律专业的结合面。“法硕非”如果不能有效发挥本科专业的特色和优势,一方面将背离“法硕非”(原“法硕”)的招录培养初衷,另一方面将丧失自身专业素质塑造以及发展涵养形成的机会。抚今追昔,“法硕”虽光环不再,但魅力依旧。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事业”已经取得丰硕成果,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法律专业人才和法律职业人

19、才培养的体制和模式也在不断的认识和探索进程中,不能苛求立竿见影,尽善尽美。我们有理由坚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招录培养体制和模式必将迎来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更加健全的春天,我国必将形成以类同原“法硕”模式下的毕业生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才队伍。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r den persnlichen f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

20、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des fins commerciales. , , . 以下无正文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r den persnlichen f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des fins commerciales. , ,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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