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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docx

1、合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合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第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省住建厅等5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渭南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渭建发2014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从2014年起,全县公共租

2、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全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二)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全县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工作,会同经发局、财政局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经济发展局负

3、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审核的报批工作,中省补助资金的申请争取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项目用地选址落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的预审、报批、供应和发证工作。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及时拨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套资金。民政局负责认定保障对象是否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相关证明。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户籍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物价局负责核定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等工作。监察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全面监督工作,并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相关镇办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

4、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初审认定、公示,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按程序报送、核准。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四)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应当缴纳的住房租金。(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遵循申请自愿、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动态监管的原则。(六)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坚持“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市场定价”的原则。“统筹房源”,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梯度保障”,是指针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收入状况,实施相应的租金标准;“市场定

5、价”,是指以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的房屋市场租金情况为参照,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二、建设和规划(七)科学制定建设计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摸清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底数,按照“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中制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总数落实项目任务,合理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和工作目标,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已进入“十二五”轮候计划的保障对象,按期入住,实现应保尽保。(八)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6、。(九)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的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统筹规划,合理选址,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公共租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为保障对象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十)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实际需求组织建设,在完成新建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或通过直接投资或实物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本、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三、申请和审核(十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主要包括:1.城镇

7、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2.新就业职工;3.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4.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十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应具有我县城镇户籍,并在本辖区内工作或常住;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非本县户籍,但随申请人一起生活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2)家庭收入在我县城镇中等收入线(含)以下;(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住房;(4)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2.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

8、具备下列条件:(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2)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申请所在地居住证;(3)家庭收入在我县城镇中等收入线(含)以下;(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5)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在本县居住的相关证明;(2)已与申请辖区用人单位或个体经营组织签订不少于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3)家庭收入在我县城镇中等收入线(含)以下;(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就业所在地无住房;(5)没有享受其他

9、住房保障政策。4.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公租房,不受户籍、收入的限制。(十三)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1.申请人拥有房屋,未办房产证的; 2.申请人居住父母房屋并且父母有两处以上房屋的; 3.最近5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记录的;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轿车、货车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商注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十四)本细则所称新就业职工是指从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超过5年的就业人员。(十五)本细则所称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是指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购房优惠政策;2

10、.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3.租住单位自管公房;4.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十六)本细则所称无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现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的。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房家庭:1.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商业或生产等非住宅用房的;2.通过赠予等方式放弃应得房产的。(十八)符合条件的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十九)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其申报信息。 1.城镇中等以下收

11、入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诚信承诺书;(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4)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5)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入及财产证明;(6)房屋权属登记单位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7)承租房屋合同;(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提供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9)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城镇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诚信承诺书;(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不在住房申请所在辖区的,申请人要提交住房申请所在地居住证明;(4)毕业证明;(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

12、(6)婚姻状况证明;(7)收入及财产证明;(8)房屋权属登记单位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9)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诚信承诺书;(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所在申请辖区的居住证;(4)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5)婚姻状况证明;(6)收入及财产证明;(7)房屋权属登记单位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8)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诚信承诺书;(3)申请人出具的户籍证明;(4)县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引进专业人才证明材料;(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13、材料。(二十)申请书1.申请书一般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提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全体家庭成员书面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2.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家庭所有成员的姓名,与户主(申请人)的关系,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健康状况,婚姻状况;(2)夫妻离异后前夫(妻)的姓名及身份证号;(3)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是否解决过住房;现从事何种工作或者经营,月工资或者经营收入及其它经济来源,家庭年总收入;(4)现住房座落详细位置、建筑面积、房屋结构、产权人,是自有住房、承租公房、承租私房还是借住公(私)房,居住时间,租住租金。(5)原住房(现住房之前

14、的住房)座落详细位置、产权人、建筑面积,原住房拆迁时间、拆迁补偿费,原住房出售或者转让时间、原因、购房人(受让人)及价款等。3.申请书应由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签署情况是否属实的意见,并由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十一)诚信承诺书1.申请人对其提供的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意接受和配合审核部门的审核(含年度审核);2.家庭人口、财产、住房、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保证10日内向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如实申报;3.承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主动退出;4.同意如不能配合资格审核和年度审核,或通过多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接受强制执行等措施进行退出;5.如出现虚报、

15、瞒报等弄虚作假的情形承担责任;6.诚信承诺书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字并捺印。(二十二)家庭收入及财产证明1.凡是有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及其它收入)的每个家庭成员均分别提供收入证明。2.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兼职的,由兼职单位出具;3.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既有工作单位又从事个体经营的,要分别出具;无工作单位又不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4.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出具收入证明;5.财产证明一个家庭出具一份。(二十三)其它证明材料1.夫妻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2.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二十四)申请及办理程序 1

16、.申请:申请人承租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向城关镇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承租新池镇、路井镇、洽川镇公共租赁住房的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城关镇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初审:城关镇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城关镇居民办将申请材料转交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初审申请材料,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3、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材料报县民政局。4、复审: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对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民政局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名单

17、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公安、人社、车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养老经办中心、房屋产权登记机构进行集中审核,并将核准结果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保障对象,并将其列入保障范围。(二十五)对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分配和管理(二十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公开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二十七)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资产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和有关单

18、位应当主动和及时告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经核实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二十八)配租程序 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电脑摇号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房源摇号分配活动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县监察局进行现场监督。 2.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摇号5日前通知申请家庭。参加摇号的家庭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 3.参加摇号的申请家庭应携带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如申请人不能参加参加抽号,由配偶参加摇号,应携

19、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明; (3)其他规定的相关材料。4.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人员现场核对申请家庭携带的身份证等资料进行审核,县监察局负责监督; 5.未摇中住房的家庭实行轮候,待有房源后再进行摇号。两次摇号未配租到住房的,第三次可优先安排。 (二十九)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在原合同未满以前,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待期满后,按新的标准执行。(三十)优先原则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的肢体残疾或视力残疾的可不参加电脑摇号,直接参与房源分配。2、按照先无房家庭再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原则。住房困难家庭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

20、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对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为准。(三十一)申请家庭取得房号和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书10日内应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时限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属弃租行为,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三十二)租赁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诚信履约、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三十三)公共租赁住

21、房租赁合同期限每两年签订一次。(三十四)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钥匙后,在30日内必须入住,逾期未入住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三十五)承租人不得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一经发现,取消双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三十六)实施梯度保障。对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实施分档租金、梯度保障。具体标准如下: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家庭,住房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执行;中等收入以下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上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五、租金管理(三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县物价

22、局依据不同小区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核定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80%。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三十八)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按楼层因素确定差别租金,代数和为零。应以基准租金标准为基础,再根据房屋结构、楼层等因素进行增减调剂。六层住宅楼一层、五层租金为基准租金,二层至四层租金为基准的1.2倍,顶层租金为基准租金的40%。五层住宅楼一层、四层租金为基准租金,二层、三层租金为基准的1.2倍,顶层租金为基准租金的60%。小高层住宅楼租金二层至五层租金为基准租金,六层至十一层为基准租金的1.2倍,一层、顶层为基准租金的4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23、家庭的租金标准为所在小区、楼层租金的40%。(三十九)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四十)县财政局按租金收入的10%提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费用,划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四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入住对象应当遵守住宅区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费按住房所在小区标准执行并及时缴纳。(四十二)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改建、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需要进行基本装修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四十三)县人民政府设立公共租赁

24、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基金来源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优先解决,专项用于房屋维修养护。六、使用与退出(四十四)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理使用住房。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四十五)公共租赁住房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四十六)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装修,装修所产生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同时,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在退出时,不得拆卸、破坏自行装修的添附物。(四十七)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

25、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四十八)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2.违规出租、出借,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5.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6.承租人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的;7.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8.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

26、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十九)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其家庭收入和住房实际,重新调整或维持原享受的租金标准。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绝退房的,房租按市场租金的1.2倍收取。(五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对承租户进行资格审查,承租人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次年起,于每年12月1日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变动情况。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续租申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办法有

27、关程序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五十一)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诚信履约管理(五十二)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申请家庭应如实填写不同阶段的诚信承诺书,并严格按照诚信承诺书所承诺内容执行。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诚信承诺书、摇号选房诚信承诺书、分配入住诚信承诺书、入户核查诚信承诺书、年审诚信承诺书。(五十三)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承租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及经营服务性质的设施)应当缴纳诚信履约金。(五十四)诚信履约金由承租人按照每户2000元的

28、标准缴纳。诚信履约金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取和管理。(五十五)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诚信履约金的存储银行。由县财政局审批设立诚信履约金专户。(五十六)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于收到承租人缴纳诚信履约金的当日将诚信履约金全额存入诚信履约金专户。(五十七)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向承租人收取诚信履约金,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一户一票。(五十八)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承租人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诚信履约金本金。(五十九)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欠缴房屋租金、水、电、气、物管等费用的,可由县

29、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承租人缴纳的诚信履约金中扣缴,扣缴后的余额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承租人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若诚信履约金不足以扣缴的,差额部分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依法向承租人追缴。承租人租用的住房和设施损坏、遗失的,在承租人恢复、修理完毕并经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验收合格或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后方可退付诚信履约金本金。(六十)诚信履约金收益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报县财政局批准后,统筹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维护和管理等支出。(六十一)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诚信履约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八、监督管理(六十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综合

30、管理信息平台,详细记载规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六十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加强指导,积极推进全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六十四)县人民政府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并轨工作取得实效。(六十五)加强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宣传,为并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要做好房源申请、审核、分配、租金标准及补贴发放的信息公开,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六十六)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政策,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

31、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十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保障性住房诚信档案。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十八)承租人有第四十八条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九、附则(六十九)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七十)本细则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合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合政办发2011151号)同时废止。When you are old and grey and full of sleep,And nodding by the fire, take down this book,And slowly read, and dream of the soft lookYour eyes had o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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