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24 ,大小:30.08KB ,
资源ID:26615863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2661586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b****7)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条来源:财政局 作者:财政局 2008-4-10 11:05:32 阅读:157 评论:0 查看评论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的规定。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一)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三)财务部门

2、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四)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五)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一条来源:财政局 作者:财政局 2008-4-10 11:06

3、:01 阅读:325 评论:0 查看评论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一、本办法出台前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定1995年,经财政部同意,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作出了规定:(一)审批权限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4、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二)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5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

5、共和国国有资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三)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此办法已经有部分内容需要调整,我们拟根据有关法规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办法。二、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基本原则考虑到中央行政单位部门多、级次多、范围广、资产量大、品种复杂,在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办法时,

6、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下原则:(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资产处置审批事项时,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简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二)抓大放小、分级管理。适当放宽审批权限,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做到财政部只负责应该管、管得了、管得好的事情。在办理资产处置审批事项时,除房产、土地、车辆和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项资产处置,行政单位划转撤并时资产的处置,及跨部门、跨级次调拨资产的,需报财政部审批以外,其余资产处置事项均不需报财政部审批。三、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应当提交的资料中央行政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函

7、及申请表;(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三)资产统计报告;(四)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五)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六)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八)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九)其他有关资料。四、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行政单

8、位-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财政部”这一程序进行。主管部门是指垂直管理部门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垂直管理部门包括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安全部、国家统计局及其他垂管单位;各民主党派机关包括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中央行政单位处置房产、土地、车辆以及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项资产,经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他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自行决定。五、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初步考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财政部审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二)主管部门或

9、受托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三)财政部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四)经财政部审批后,各单位按照批准的方式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六、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内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二条来源:财政局 作者:财政局 2008-4-14 16:23:50 阅读:198 评论:0 查看评论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

10、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处置方式的规定。一、处置的原则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这种原则是一种面向市场、鼓励竞争的运作方式。通过来自多方面的竞争者的公平而充分的竞争,可以使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相对满意的结果,得到一定的处置收益。(一)公开,是指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才能为社会公众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才能为参加资产处置活动的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公开透明要求,资产处置规章制度要公开,便于有关

11、当事人了解参与资产处置活动的规则;资产处置信息要公开,向社会公开处置资产的原始价值、数量、购入时间等信息,为竞争者决定是否参与竞买提供充足信息;处置结果要公开,公布竞买人及竞买价格。通过公开进行,使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减少产生“权钱交易”等行为引发的资产流失。(二)公正,是指按照统一规范的处置政策、处置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公正原则是建立在公开和公平的基础上的,只有公开和公平,才能使资产处置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作为资产处置的管理机关,除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以防止政出多门外,还必须坚持这些规则在执行中做到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三)公平,是指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给所有竞争

12、者均等的机会。公平性原则是实现资产处置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巨大作用,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竞争。行政单位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竞争者,不能人为地搞歧视,以促进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活动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提高资产处置收益。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的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拍卖1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国有资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2拍卖的种类(1)强制拍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其查封、扣押的标的物进行的拍卖。(2)公物拍卖:拍卖人通过竞价形式,将国

13、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拍卖给最高出价人的行为。(3)增价拍卖:又称“英国式拍卖”。它是指价格上行的拍卖方式,即拍卖标的物的竞价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最高价格成交为止。(4)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或“估高价拍卖”。它是指价格下行的拍卖方式,即拍卖标的物的竞价由高至低、依次递减,直到以适当的价格成交为止。3拍卖的程序:(1)接受委托:要详细了解拍卖标的的品质和委托人的权限。(2)拍卖公告与展示:包括宣传和策划,目的是为寻找竞买人。是保证拍卖会成功举办的一个重要环节。(3)举行拍卖会。(4)拍卖的交割程序:成交价款的结算和标的的交割,佣金的收取。(二)招投标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

14、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

15、标。(三)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资产处置的买卖双方经过共同协商或谈判后,取得一致意见,以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合理价格进行资产转让的一种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三条来源:财政局 作者:财政局 2008-4-14 16:24:11 阅读:370 评论:0 查看评论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规定。一、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现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

16、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计入行政单位的“其他收入”,在安排使用时,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现实情况是,许多单位将资产处置收入放在了“小金库”,脱离了财政、财务的监督管理,成为乱发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以及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等的资金来源,不仅造成了收入管理混乱和财政资金流失,也成为产生腐败现象的温床,必须从源头上予以解决。二、国外资产处置收入管理情况(一)巴西政府公共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情况巴西法律严格规定,资产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国库。联邦资产秘书处可以将掌握的闲置公共资产(土地、矿产、水资源等)通过一定法律程序转让(租)给个人或私营部门使用,具体转让(租)的方式包括授权

17、使用、许可使用、特别许可使用等等。使用公共资产的个人和私营部门必须向联邦资产秘书处交纳租用费或转让费。联邦资产秘书处的各项资产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联邦财政国库。为保证资产收入管理的规范,堵塞漏洞,各种资产收入和国家税金、罚款一样,按照联邦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税费收缴凭证(DARF)上缴国库。(二)韩国国有财产处置收入的管理情况韩国国有财产的处置是按管理计划实施的。处置国有财产是指出售、置换和变更用途等情况。处置国有财产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经济部制定处置计划,由国务会议审议,最后经国会批准。地方自治政府管辖的公有财产,由主管科、处提出申请,经直辖市、道及市、郡政府协调委员会审议决定。国有财

18、产被处置后,其回收的费用归中央财政。三、地方对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具体做法随着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管理,各地纷纷探索适合本地区的处置审批管理办法和收入管理规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逐步规范。浙江省集中省级行政单位闲置资产,定期发布信息,根据闲置资产和省级行政单位需求状况进行调剂;对省级行政单位不需用的资产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处置;对拟报废的资产统一办理报废手续。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山东省规范省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程序,建立了“申报-评估-拍卖(公开交易)-收益-批复”的资产处置程序。资产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规范资

19、产处置程序,有效地防止了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福建省龙岩市对市级行政单位取得的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根据预算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缴入专户的资产收益,根据资产产权单位不同经费预算管理形式进行分类管理:属财政核拨管理形式的单位,其资产收益全额由市政府集中使用;属财政核补或经费自给管理形式的单位,其资产收益上缴财政专户后,除按市政府规定的预算外资金集中比例集中部分外,其余部分按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四、加强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具体要求在本书“资产使用”一章中,专门介绍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内容和管理要求

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总的要求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全额上交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和收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从源头上控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21号)和中央有关文件,财政部制定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近期即将出台,地

21、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该办法提出了以下要求:(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监管,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批准的计划和用途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征缴,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单位应当认

22、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处置收入上缴义务,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原来用于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行政单位应当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规避;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福利和开支招待费等;不得以发放奖金、福利、承担费用等形式替代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或者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统计报告制度

23、和稽查制度,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处置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三)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研究探索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应当逐步创造条件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四条来源:财政局 作者:财政局 2008-4-17 10:54:34 阅读:423 评论:0 查看评论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

24、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机构发生变动时资产处置的规定。一、改革开放以后国务院历次机构改革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经历了五次机构改革,分别在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和2003年进行。(一)1982年1982年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这次改革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的职数、年龄和文化结构,减少了副职,提高了素质;在精简机构方面,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人员编制从原来的万人减为3万人。(二)1988年1988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25、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启动了新一轮的机构改革。这次改革着重于大力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强化宏观管理职能,淡化微观管理职能。其内容主要是合理配置职能,科学划分职责分工,调整机构设置,转变职能,改变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完善运行机制,加速行政立法。改革的重点是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改革采取了自上而下,先中央政府后地方政府,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通过改革,国务院部委由原有的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从22个减为19个,非常设机构从75个减到44个。在国务院66个部、委、局中,有32个部门共减少万多人,有30个部门共增加530

26、0人,增减相抵,机构改革后的国务院人员编制比原来减少了9700多人。(三)1993年1993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方案实施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从原有的86个减少到共59个,人员减少20。1993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由19个调整为13个,办事机构由9个调整为5个。国务院不再设置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8个。此外,国务院还设置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四)1998年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

27、行为规范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根据改革方案,国务院不再保留的有15个部、委。新组建的有4个部、委。更名的有3个部、委。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五)2003年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本次机构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制,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机构改革涉及7个方面: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

28、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商务部;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共有28个。二、历次机构改革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管理的文件规定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历次机构改革时,财政部、国管局及有关部门都发出文件

29、,对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产等资产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里重点介绍1998年、2003年机构改革时所印发的文件。参考资料:一、1998年机构改革时,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有关预算经费资产等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146号)在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8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号)执行,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应按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分

30、别清理和核实各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并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及有关附表,并于“三定方案”下达后一个月内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部。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将其物资、设备、房产等(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全部登记造册上报主管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部。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将全部物资、设备、房产及时上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有关手续调剂给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使用,不得擅自移交给所属公司及其他单位。转为企业单位的部门,其资产经财政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机构

31、变动的部门和单位涉及国家“统借统还、统借自还”外债项目的单位,转贷关系发生变更,原转贷协议由变更后的相关单位执行。原有机构由行政事业单位变为企业管理的,今后新借入的国外借款,中央财政不再批准为国家统借统还项目。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管理,严肃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2003年机构改革时,国管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国管财2003130号)(一)关于房地产此次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不填报房地产报表,我局将所掌握的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房地产情况,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确认,情况不符的,由各部门补充报送。住宅和在建工程要填表报送。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住宅以及配套公共设施产权(含未售公房及其它不可售的公共房产)随变动单位一并划转,由新部门对划转房产进行产权变动登记。原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户可由新产权单位负责签订租赁合同。(二)关于车辆物资商务部负责对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含机关及所属9个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