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障部18号令劳动保障部18号令 劳动保障部 18 号令【篇一:【法规】工伤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 年 9 月 18 日经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第 5 次部务会议通过 , 现予颁布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部长 郑斯林二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
2、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 的继子女 ,其中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 本规定所称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o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
3、满 55 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 ,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 ,祖母、外 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 ;( 六)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 七)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兄弟姐妹未满 18周岁的。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 一)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就业或参军的 ;( 三)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四)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 五)死亡的。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 ,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
4、,停止享受抚恤金 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 ,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 ,由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劳动保障报 社会保障【篇二:劳动社会保障部第 18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 年 9月 18日经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第 5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 郑斯林
5、二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 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 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 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6、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o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祖母、 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 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 满 18 周岁的。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
7、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 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 1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8、监察部 令第 18 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尉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 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 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9、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 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 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 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 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 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
10、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 警告;(二) 记过;(三)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 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 6 个月;(二)记过, 12 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24 个月。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 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 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
11、得聘用到高 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 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 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 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 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 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 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
12、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 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 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 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 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 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 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
13、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 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
14、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 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 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 的集会、游行
15、、示威等活动的;(二)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 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 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 不改正的;(五)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 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 籍的;(七)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 (境)内的;(八)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 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
16、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 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 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 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 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附:元宇宙 (新兴概念、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 元宇宙(Metaverse)是整合了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通过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 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
17、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过程,需要对内容生产、经济系统、用户体验以及实体世界内容等进行大量改造。但元宇宙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是在共享的基础设施、标准及协议的支撑下,由众多工具、平台不断融合、进化而最终成形。 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 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在这里,人们用数字化身来控制,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到现在看来,描述的还是超前的未来世界。 关于“元宇宙”,比
18、较认可的思想源头是美国数学家和计算机专家弗诺文奇教授,在其1981年出版的小说真名实姓中,创造性地构思了一个通过脑机接口进入并获得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 2021年12月,入选柯林斯词典2021年度热词 ;12月6日,入选“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 12月8日,入选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语”。所谓“元宇宙”,英文叫做Metaverse 是一个虚拟时空间的集合, 由一系列的增强现实(AR), 虚拟现实(VR) 和互联网(Internet)所组成。元宇宙不是真正的世界,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元宇宙是未来的虚拟世界(现在还不存在)。 元宇宙是一个29年前就被提出的概念,但是随着近几年吸纳了日
19、臻成熟的 AI、游戏引擎、AR/VR、区块链等技术成果后,在A股市场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元宇宙概念股)。 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元宇宙市场都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但是在目前,“元宇宙”仍停留在概念炒作阶段,我们需要仔细分辨,不建议盲目炒作。所以从现实来看,个人觉得,元宇宙是为了探索人类中短期的出路。我们不必纠结于元宇宙的具体概念,只需要明白,他是为了人类在大规模的传染病,战争,地外小行星冲击,剧烈气候变化的时候,能够在元宇宙里继续生活、工作、娱乐。当然,和所有新技术一样,元宇宙也逃不过“加德纳技术成熟度曲线”,现在应该还在爬升阶段,需要的是每一层发力。同时我还观察到一个很要命的现象,现实的流动性越差,这种“空气”项目就越火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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