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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条例.docx

1、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条例都匀市兴和矿业集团技术部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检查规定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对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矿山安全条例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第三条规定: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设矿山安全监察员,从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能从事井下检查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矿(处)级干部中选任。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内容:1安全制度及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1.1、有关部门对煤矿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1.2、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1.3、井下组织生产情况及自查自纠、上级检查整改情况。1.4、主要负

2、责人、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及落实情况。1.5、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包括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1.6、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任命文件及聘书)。2安全生产人员管理情况 2.1、是否执行矿级领导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和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情况。2.2、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持证上岗情况。2.3、其他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情况、岗前培训制度及落实情况、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

3、况。 2.4、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有相对稳定的安全生产技术骨干。 2.5、矿井、采区、工作面的下井人数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2.6、严格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依法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保险,有缴纳保险费用的证明。3安全投入情况3.1、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风险抵押金,有明细清单(安全设施投入费用,维检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3.2、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3.3、安全措施费用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有明细清单和记录台帐。4安全技术软件管理:4.1、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4.2、井下作业必须具有针对性的作

4、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措施、并有审查及贯传情况签字。4.3、有能真实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规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有年度开采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4.5、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和生产能力核定,并按核定的能力组织生产。5矿井“一通三防”管理5.1 、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各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供风能力、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道;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及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采用专用通风机通风;通风设施齐全安全可靠;严

5、格执行测风制度。5.2 、按规定装备安全检测监控系统、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并可靠运行;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无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落实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检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要定期校验,并有校验资质证书。5.3、 矿井防尘洒水系统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及测定制度。5.4、开采容易自燃和易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6矿井机电管理6.1、 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 6万吨及以上矿井实行双回路供电)。6.2、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

6、流、漏电保护装置。6.3、建立机电技术科室,所有在机电设备必须有“防爆证、安全标志书、产品合格证”并存档。7矿井运输提升的管理 7.1、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必须定期检查钢丝绳,并有记录、签字。7.2、斜井提升跑车防护装置齐全,并使用可靠。7.3、井巷胶带、刮板、矿车运输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8矿井防水管理 8.1、矿井必须建立可靠的防、排水系统;排水能力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地面防洪措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8.2、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有相应的水文地质资料,有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准备。 8.3、编制水害应

7、急救援预案及年度防治水工程计划(投入资金及投入工程项目)。9掘进工程管理及井巷管理 9.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水平、每一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要有二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9.2、所有采面必须实行壁式采煤;坚持正常的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规定要求。 9.3、对不能实行壁式回采的,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和设计方案。9.4、掘进工作面个数符合有关要求、坚决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的技术管理制度。9.5、矿井使用的巷道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

8、设置安全审查设施的要求。 9.6、顶板支护形式、支护材料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永久性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技术支护,裸体支护巷道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10矿井其他安全管理 10.1、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10.2、井下使用在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和存放,放炮时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线,放炮后必须及时取下放炮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10.3、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10.4、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并正常使用。 10.5、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9、的劳动防护用品。11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11.1、制定各类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进行救援演习。 11.2、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就近的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1.3、矿井必须具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井内外、井上下和主要生产场所、主要地点通信畅通。 12检查督促落实情况煤矿井上下检查查出不安全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检查小组要做到有检查有落实。如不整改落实,按安全生产罚款条例罚款执行。 13检查监督小组下矿安排 13.1每月下矿时间安排:大良田4天、铁冲4天、金达4天、兴和4天检查,公司其他事务10天左右。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一 般

10、 规 定3第三章 劳 动 纪 律 管 理 4第四章 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5第五章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6第六章 通风 瓦斯管理7第七章 炸材管理及放炮8第八章 矿井机械、电气设备管理9第九章 矿山运输管理9第十章 附 则1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坚持思想教育同行政命令相结合的原则,凡违反煤矿“三大规程”、“五大法规”和矿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工,都要分别情况给予处罚;处罚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有批评教育、警告、撤职、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002000元,赔偿经济损失额为1100%。对违反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报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 井下和地面各工种,因

11、违章造成他人(或本人)事故,由责任人承担伤者治疗期间生活费(其生活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和医药费(医药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因违章造成矿和他人(本人)损失,由责任人赔偿损失的1100%。第三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从重、从快、从严处罚:1、凡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罚款100500元;隐瞒不报者,加罚100元;因违章造成事故者(或未遂事故),罚款5002000元。2、在生命紧急关头见死不救者,罚款200500元或开除。3、打击报复执法、检举揭发有功人员者,罚款100300元。4、一年内,凡违章行为达到3次(含3次)以上的人员,除每次违章处罚外另扣除违章本月份的考核金,直至开除。5、到处散布谣

12、言,诽谤他人,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当事人,罚款200500元或治安处罚并开除。6、循私舞弊、包庇违章人员者,按违章者处罚标准加倍处罚。第四条 对职工处罚,由受罚单位配合矿部调查、处理,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下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决定,500元以上报矿委会集体审定;所有罚款金额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第五条 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进行报到、入矿安全培训,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并承担新工人上班的工资。第六条 凡特殊工种人员,未经矿部集体研究,擅自变换工种的责任者,罚款200元,并将变动人员退回原岗位。第七条 检身人员不按要求检身,罚款100200元。凡不自觉接受入井检身

13、者,罚款100200元。第八条 绞车提升过程中,在提升巷行人,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搭乘行车者处罚500元。第九条 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即旷一天处罚当班当月人平工资的2倍。无故放碛头班罚款2000元。第十条 井上、下人员酒后上班,罚款20030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按旷工处理。第十一条 入井携带烟草及火源者,罚款200500元并开除;井下吸烟者,罚款800元并开除;井口20米范围内和禁烟火区吸烟者及责任人各罚款100200元。第十二条 穿化纤服装、未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佩戴矿灯和自救器入井、作业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第十三条 地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罚款1003

14、00元。第十四条 有意涂改、损坏井上下安全标语、标志、通知、通告等安全设施,罚款100200元。第十五条 矿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受到职工辱骂的,每次罚辱骂者100200元;殴打执行人员者,罚款5001000元并开除;打伤执行人员者,负担伤者在治疗期间的工资、护理、营养、医药等费用,情节严重者,报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及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第十七条 在井下不按规定乱解大便者,罚款100200元。第十八条 私拿井上、下物品者,罚款2001000元或按价值13倍处罚或开除。第十九条 损坏公物的责任者,照价赔偿。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责任者

15、,每次罚款100元。第二十一条 未组织召开或按时参加班前安全会的责任者,罚款100元。第二十二条 未持证上岗,罚款200元。第二十三条 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禁区的或值班人员不制止的责任者,罚款200800元。第三章 劳 动 纪 律 管 理第二十四条 空班、漏检、假检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二十五条 考勤员不负责任,错打、漏打、作弊等考勤,罚款100300元。第二十六条 未严格执行现场手上交接班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二十七条 未按时上下班,罚款2001000元,由此而影响他人正常的安全生产以及造成矿的损失,承担他人或矿的损失10100%。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及要求执行请销假制度,

16、罚款100300元。第二十九条 凡不愿在矿上班的职工,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出辞职申请并得到矿委会的同意后,方能离矿,否则,不予结算当月工资和其他费用。第三十条 凡无故未上班者罚款300元,连续达到5天,罚款2000元或按自动离职处罚并不予结算工资和其他费用。无故放碛头班罚款2000元。第三十一条 当月累计无故未上班达到10天,罚款10002000元或按自动离职处罚并不予结算工资和其他费用。第三十二条 凡连续旷工达到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按劳动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第三十三条 施工前,未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三十

17、四条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未使用喷雾洒水降尘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第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中不敲帮问顶,不按作业规程及时支护,采“通天河”,在控顶支护或超前支护内提前偷摘支柱者,不按规定架设特殊支护者,罚款200500元。第三十六条 将支柱垫板由大改小使用者,违反规定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用木材等非金属材料代替金属材料使用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不按规定架设支柱、支架和金属支架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三十七条 凡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支护,其柱距、排距超过规定,在浮煤上支护等,每根不合格支柱罚款100200元。第三十八条 架设支柱不牢者,罚款100200元。第三十九条

18、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按时回柱、放顶,超过控顶距离的(或柔性掩护支架未及时落架)责任者,罚款200600元。第四十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达不到作业规程的断面尺寸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第四十一条 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区内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的责任者,罚款200400元。第四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第四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的煤壁、支柱、溜槽、充填垛和木垛未保持平、直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四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折损的坑木,失效损坏的金属支柱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四十五条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使用

19、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第四十六条 回柱时,未清理好退路和无人观察顶板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五章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第四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空头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护(梁)的责任者罚款300元。第四十八条 架设支架、砌碹,空帮空顶的责任者;放炮打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就冒险作业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第四十九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自行改变支护形式、间距者,每一支架罚款200元。第五十条 掘进上下山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跟上支柱、栏板、梯步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五十二条 不按规定

20、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责任者,罚款200800元或赔偿损失。第五十三条 不按规定一次成巷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五十四条 不按规定维护巷道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五十五条 放炮后,未刁尽危岩(矸)、煤就作业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六章 通风 瓦斯管理第五十六条 采区结束后,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全部封闭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五十七条 不按规定关闭风门者,罚款100200元。第五十八条 擅自进入采空区、盲巷者,罚款300800元。第五十九条 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碛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不按规定悬挂、修补风筒者,罚款100200元。第六十

21、条 擅自移动、安装、撤除、停、开局扇或导致循环风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六十一条 损坏通风设施(如:风门、栅栏、风筒等)者,罚款200500元,并赔偿损失2050%。第六十二条 擅自撤除风电闭锁或甩掉不用的责任者,罚款200300元。第六十三条 尚未供风的老巷、盲巷或瓦斯超限区域,不及时设置栅栏、禁止牌、密闭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六十四条 瓦检记录、井下牌板、地面记录数据三不对口;罚款100300元。第六十五条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汇报瓦斯浓度,瓦斯超限而继续作业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六十六条 不按规定操作主要扇风机者,罚款200500元。第六十七条 佩戴不准确或有故

22、障的瓦检仪入井检查者,罚款100300元。第七章 炸材管理及放炮第六十八条 凡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放炮”或放炮指令制度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六十九条 放炮前不按规定设置或执行警戒的责任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放炮距离、地点进行放炮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第七十条 煤、矸堆积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不加以清除就放炮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七十一条 不按规定装配引药,炸材乱丢乱甩,不按规定存放、运输炸材者,罚款100300元。第七十二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炸药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七十三条 炸药库管员擅离岗位,不执行发放制度,罚款100元。第七十四条 不按规定处

23、理瞎炮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七十五条 贯通掘进巷道,两巷相距20米内未设置或执行警戒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七十六条 放炮前,电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未挽结,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装填炸药、“三泥”,放糊炮、边打眼边装药、放炮员未随身携带钥匙等违反放炮规定者,罚款100300元。第八章 矿井机械 电气设备管理第七十八条 不按计划或规定对机电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七十九条 将不完好设备投入井下使用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八十条 因检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发生故障,影

24、响生产两小时及以上者,罚款100300元;因责任心不强或违章造成影响生产两小时以上者,罚款200500元或赔偿损失,烧坏设备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并赔偿损失5100%。第八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三大保护”不全、失效,继续投入运行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损坏接地线,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者,罚款100200元。第八十二条 无计划或不按规定进行停送电,在井下带电操作、移迁设备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第八十三条 不按规定敷设、悬挂、存放、连接电缆,擅自拆除保护罩不用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第九章 矿 山 运 输 管 理第八十四条 提升信号不清,盲目操作者,不按规定开绞车、打信号、把

25、钩者,不使用阻车器等,罚款100300元。第八十五条 不按规定装载矿车、人力运输者,罚款100300元。第八十六条 电机车司机违章开车、停车,跟车员不按规定跟车,罚款100300元。第八十七条 搭乘重列车或机车头等不按规定或违章乘坐车者,罚款100300元。第十章 附 则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由矿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属矿矿委会。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中所指的“规定”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规章制度第九十条 凡对按本条例处理不服者,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凡未涉及到的问题,比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4月 1日都匀兴和矿业集团技术部20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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