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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docx

1、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2019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

2、次修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第四条第一款删除“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修改为:“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二、第四条第(一)项“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增加“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将应税大气污染物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分为“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和“2.施工扬尘”,增加“施工扬尘”计税依据计算方法。三、第四条第(二)项删除“分四种情况”,修改为:“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四、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计税依

3、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五、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禽畜养殖业”计算公式中增加“特征指标数量”的计算方法,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特征指标数量是指畜禽养殖场牛、猪的头数或鸡、鸭的羽数。我省牛、猪、鸡、鸭等畜禽的规模养殖标准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六、第四条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计税依据=特

4、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污水排放量能够准确计量的医院,特征指标数量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污水排放量不能准确计量的, 特征指标数量按照床数计算”。七、第六条第一款“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删除。八、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变更证明资料留存备查”。九、第七条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十、第九条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十一、第十条将“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十二、第十一条将“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十三、增加“附件2.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附件:1.山东省部分小型第

6、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2.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8月26日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实际监测或者不能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四条

7、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一)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和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计算: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2.施工扬尘计税依据=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纳税人有

8、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二)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3.禽畜养殖业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

9、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特征指标数量是指畜禽养殖场牛、猪的头数或鸡、鸭的羽数。我省牛、猪、鸡、鸭等畜禽的规模养殖标准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4.医院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污水排放量能够准确计量的医院,特征指标数量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污水排放量不能准确计量的, 特征指标数量按照床数计算。第五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

10、计算”一栏勾选“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采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申报纳税。第六条 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变更证明资料留存备查。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抽样测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公布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整申报系统参数设置。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办理纳税事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小型企业标准

11、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行业类型特征指标(单位)排污特征值系数餐饮业营业面积(平方米)100以下(含100)污水70/月废气33/月100-300(含300)污水150/月废气66/月300-500(含500)污水430/月废气100/月500-1500(含15

12、00)污水720/月废气250/月住宿业床位(床)污水3/月床洗染服务业(衣物类)干洗机(台)污水65/月台水洗机(台)污水37/月台美容美发保健业床位(张)污水22/月张座位(个)污水6/月个洗浴业(洗脚、洗澡)床位(张)污水15/月张座位(个)污水20/月个衣柜(个)污水4/月个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提升机(台)污水85/月台地沟(条)污水43/月条水枪(支)污水36/月支摄影扩印服务业彩扩机(台)污水70/月台独立燃烧锅炉锅炉(蒸吨)废气166/月(2蒸吨)备注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

13、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收税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餐饮业特征指标数量为1,特征值按照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分档确定。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适用500-1500平方米档次的特征值系数确定特征值。附件2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工地类型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建筑施工1.01市政(拆迁)施工1.64工地类型扬尘类型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措施达标是否建筑施工一次扬尘道路硬化措施0.0710边界围挡0.0470裸露地面覆盖0.0470易扬尘物料覆盖0.0250定期喷洒抑制剂0.030二次扬尘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0.310运输车辆简易

14、冲洗装置0.1550市政(拆迁)施工一次扬尘道路硬化措施0.1020边界围挡0.1020易扬尘物料覆盖0.0660定期喷洒抑制剂0.030二次扬尘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0.680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0.0340备注:1、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道桥施工工程按本表中“市政(拆迁)施工”确定扬尘产生量系数和削减系数

15、。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一次和二次扬尘削减系数可以叠加扣减。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施工工期。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施工工期小于5日的不计算;施工工期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施工工期15日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如纳税人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准。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备查。分送:局内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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