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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docx

1、上海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上海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本市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本市市、区(县)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

2、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市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本市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本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市、区(县)级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支付利息。对于属于区(县)国库现金管理利息收入,由市财政局根据代为区(县)操作的现金管理获得利息划转区(县)财政。 第五条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

3、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行上海分行)共同开展本市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七条本市国库现金管理由市财政局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统一实施,各区(县)国库现金管理应委托市财政局统一代为操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要科学有效预测国库现金流入、流出和余额,在确保财政支付流动性需求的情况下,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第九条市财政局根据本市国库现金流量,会同区(县)财政局在对库款进行分析及预测基础上,于每年1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会同人行上海分行确定当年国库现金管理年度运作规模。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库款变

4、动情况、实际工作需要及区(县)委托操作计划情况,确定分期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计划。 第十条本市国库现金管理年度运行中,市财政局会同人行上海分行可在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国库现金管理运作规模的基础上,根据当年本市市级及区(县)财政收支情况和货币信贷政策实施情况,可对实际运作规模作适当调整。年度终了,市财政局将当年国库现金管理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章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在沪法人银行或上海(市)分行。 存款银行是指按照本细则参与本市国库现金管理招标业务中标后存放本市国库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十二条商业

5、银行参与本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和商业银行应签订上海市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用于明确各方职责,并约束每期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行为。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人行上海分行根据年度国库现金管理运作规模,确定分月操作计划。每月25日前,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将商定好的下月操作计划分别报财政部、

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上报更新操作信息。 第十五条本市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招标、分次实施国库现金管理,具体操作内容由市财政局会同人行上海分行确定。 第十六条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公开招标工作由本市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负责,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构成。 每次公开招标前3个工作日,通过市财政局网站、人行上海分行网站公告信息,招标完成当日及时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结果。 第十七条本市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

7、款利率按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并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内,由商业银行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 第十八条为确保本市国库资金安全,原则上单期确定的存款银行不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当期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运作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度的2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本市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本市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的20%。 第十九条本市国库现金管理的存款银行应于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报送截止到上月底的一般性存款余额及已存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余额占上月底一般性存款余额的比例等信息(格式见附件1)

8、。 第二十条在每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前,市财政局会同人行上海分行应审核各商业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不得参与当期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业务。 第三章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 第二十一条存款银行取得本市国库定期存款,应当以可流通国债为质押,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开设上海市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用于登记市财政局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人行上海分行负责办理具体质押操作。 第二十三条人行上海分行应在公布中标结果日的次一工作日上午,按实施金额通过中债登业务客户端完成国债质押的相关

9、操作。若采取一次招标,分次实施的,人行上海分行应在国库现金管理实施日,按实施金额通过中债登业务客户端完成国债质押的相关操作。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在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后,当日向人行上海分行送交划拨资金凭证,人行上海分行及时将资金划拨至存款银行。 第二十五条存款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次一工作日向市财政局出具定期存款凭证。定期存款凭证应当载明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二十六条本市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市财政局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确保足额质押。 第二十七条存款到期日,存款银行应主动与市财政局核对定期存款到期划回本金利息信息,并按时将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市财

10、政局在人行上海分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不得并笔。 第二十八条存款本息划回市级国库后,当日人行上海分行将存款本息划回信息通知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即通过中债登业务客户端完成国债解押的相关操作。 第二十九条存款银行应按规定在“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科目下设置“上海市国库现金管理”账户,用于核算存入、归还的本市国库定期存款。 第三十条存款银行应按月向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出具国库定期存款对账单进行对账。 第三十一条人行上海分行按规定设置“国库现金管理”资产类科目,核算存款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余额。该余额纳入国库库存表反映(格式见附件2)。 第三十二条人行上海分行根据本市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划拨

11、情况,于次一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提供当期国库定期存款资金划出、存款到期本息划回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三条人行上海分行按月、按年向市财政局报送分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操作、存款到期和余额以及利息收入等报表及电子信息(格式见附件4),并进行对账。 第三十四条本市国库定期存款到期的利息收入,属于市级国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属于区(县)财政局委托市财政局统一代为操作国库现金管理而产生的利息收入,由市财政局按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足额划拨至相关区(县)财政局,相关区(县)财政局将其作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区(县)级国库,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管理

12、。 第三十五条本市国库定期存款属于政府的财政库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市财政局在存款银行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开展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将国库现金管理与银行贷款挂钩。 第三十七条存款银行必须加强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国库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四章区(县)财政委托市级代为操作流程 第三十八条区(县)财政局根据本区(县)国库现金流量变化趋势和当年年度预算的收支情况及各区(县)财政改革情况预测年度现金流量情况,在确保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

13、上,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交下一年度委托市级代为区(县)实施国库现金管理的年度计划。 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局根据区(县)财政局提交的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定市级代为区(县)实施国库现金管理的年度计划,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相关区(县)财政局。 第四十条区(县)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反馈的相关信息,在每期操作时向市财政局提交授权委托书。同时,区(县)财政局承诺在收到市财政局下发的中标结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将委托市财政局代为实施国库现金管理的国库资金上划至市财政局国库存款户。 第四十一条市财政局按照本市国库现金管理招标流程和方法,组建由相关部门和有关区(县)财政局共同参与的招标工作小组实

14、施招标。 第四十二条市财政局完成招标后,公布中标结果同时通知相关区(县)财政局。 第四十三条各相关区(县)财政局在中标结果公布日的次一工作日内,将本期委托市级代为实施国库现金管理的国库资金上划至市财政局国库存款账户。若区(县)财政局未按规定时间将国库资金上划至市财政局国库存款账户,以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逾期天数向市财政局支付罚息,罚息从定期存款到期应付利息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人行上海分行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债质押和资金划拨手续。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到期资金划回市级国库存款账户后,市财政局于次一工作日内,将本息划还相关区(县)财政局。若市财政局未按规定时间将本

15、息划还区(县)财政局,以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逾期天数向区(县)财政局支付罚息。 第五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人行上海分行对商业银行参与本市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在本市国库现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人行上海分行制定本市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制度; (二)建立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测算本市国库现金流量,提出国库现金管理规模建议上报市政府; (三)会同人行上海分行组织制定本市国库现金管理分月操作计划,并具体实施本市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四)会同人行上海分行组织对存款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做好向财政部信息报送及

16、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情况报告工作; (六)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人行上海分行在本市国库现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市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制度; (二)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市国库现金管理分月操作计划; (三)办理国库现金管理相关资金划拨、国债质押等操作; (四)向市财政局提供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操作相关报表及信息;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五)会同市财政局对存款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六)发现存款银行有特殊重大事项等可能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及时通知市财政局; (七)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区(县)财政局在

17、本市国库现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区(县)国库现金流量变动趋势预测工作; (二)负责在保证区(县)财政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的制定委托市级代为实施国库现金管理的年度计划,并向市财政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准确的将委托市级代为实施国库现金管理的国库资金上划至市财政局; (四)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五十条存款银行在市级国库现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与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签订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 (二)按规定提供足额质押品; (三)在存款到期日,按时足额缴清到期存款本息; (四)按本细则及协议规定报

18、送相关报表及信息; (五)出现特殊重大事项等可能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及人行上海分行; (六)接受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针对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的评价和监督检查; (七)按要求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存款银行违反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本市国库定期存款本息的,人行上海分行有权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市财政局会同人行上海分行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本市国库现金管理活动。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可能危及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三条存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业务,造成国库现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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