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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本将于2016年12月30日0时至.docx

1、ICS XX. XXX X XX备案号:XXXXX-XXXX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sites setting of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征求意见稿)201-发布2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1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24 监测点位设置的原则35 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36 污水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78 监测点位档案89 监测点位管理9附录 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标志牌技术规格

2、与信息要求10附录 B(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编码方法和规则15I前言本标准除第 3 章外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北京市房山区环境监测站、北京市顺义区环境监测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18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污水监测点位、监测点位标志牌、监测点位档案设置的技术要求及监测点位的管理要求。本标准规定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适用于开展污染源手工监测工作。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

3、现有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的规范化整治与管理,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规范化设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053.1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8196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 8197 防护屏安全要求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0060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固定污染源指通过排气筒向大气环境排放废气的污染源,及通过明

4、渠或管道向水体排放污水的污染源。包括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炉窑、石油化工、冶金、建材、餐饮源、车库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大气环境排放,及将生产或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向水体排放的污染源。3.2污染源手工监测指在监测点位用便携式监测设备对污染源样品进行现场检测,或采用采样装置采集污染源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3.3监测点位包括开展污染源监测或采样工作所必需的监测断面、监测孔、监测平台及通往监测平台的保障性、辅助性设施等。3.4监测断面指为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在废气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废气排放烟道或污水排放管道中选定的监测点所在管道或渠道截

5、面。3.5监测孔指废气污染源手工监测中供检测设备检测或采集污染源样品需要,在排气筒监测断面上开设的孔口。3.6监测(采样)平台指永久性安装在建筑物或设备上的具有稳定性、承载负荷的带有防护装置的监测工作平台。3.7监测爬梯指永久性安装在建筑物或设备上,供人员通往监测平台而设置的直爬梯、分段爬梯、转梯或升降梯。4 监测点位设置的原则4.1 便于样品采集,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4.2 满足污染物监测或样品采集工作代表性、易达性、可操作性和安全性的要求。5 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5.1 监测孔要求5.1.1 监测孔应设置在规则的圆形或矩形烟道上,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5.1

6、.2 对于输送高温或有毒有害气体的烟道,监测孔应开在烟道的负压段;若负压段下满足不了开孔需求, 对正压下输送高温和有毒气体的烟道,应安装带有闸板阀的密封监测孔(见图 1)。5.1.3 对于颗粒态污染物,监测孔优先设置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当量)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当量)直径处。监测断面的气流速度应在 5m/s 以上。5.1.4 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监测孔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监测孔仍按 5.1.3 选取。5.1.5 在选定的监测孔位置上开设监测孔,

7、监测孔的内径在 80100mm 之间,监测孔管长不大于 50mm。监测孔在不使用时用盖板或管帽封闭,在监测使用时应易打开(见图 2)。5.1.6 当监测孔位置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在气流稳定的断面,监测孔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监测孔后直管段的长度。5.1.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监测断面下游 0.5m 处应预留污染源手工监测孔,其位置不与连续监测系统测定位置重合。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靠近。5.1.8 烟道直径小于 4m 时,设置相互垂直的两个监测孔;烟道直径大于 4m 时,设置相互垂直的四个监测孔(见图 3)。5.1.9 截面高度大于 4m 的矩形烟道,不应在烟道顶层开设手工监测孔;

8、截面宽度大于 4m 的矩形烟道,在烟道两侧开设手工监测孔,并设置多层监测平台。矩形烟道根据监测断面面积划分,每 0.6m2 小块应有一个测点,由测点数确定采样孔数(见图 4图 5)。5.2 监测平台要求5.2.1 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同时应设置永久、安全、便于采样及测试的监测平台。监测平台应符合 GB4053.3 要求。5.2.2 监测平台应在监测孔的正下方 1.21.3m 处,平台可操作面积不小于 2m2。监测平台宽度(平台外侧至烟囱/烟道的距离)与长度应保证标准分析方法采样枪正常方便操作。平台的宽度不小于烟道直径或当量直径的 1/3,最小宽度不低于 1.2m。若监测断面有多个监测孔

9、,应适当延长平台的长度,每增加一个监测孔, 至少要延长 1m 的长度。如果监测平台位置靠近建筑屋顶边缘或位于屋顶上,应在建筑屋顶设置防护栏, 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要求平整,宽度不小于 0.9m,通道的承重不小于 200kg/m2。5.2.3 当监测平台与坠落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 0.5m 时,监测平台上应安装 1.2m 高以上的护栏及不低于100mm 的脚部档板。护栏应符合 GB4053.3 要求,护栏扶手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施加的载荷不小于500N/m(见图 6)。监测平台地面应采用厚度不小于 4mm 的花纹钢板或钢板网(孔径小于10mm20mm),平台的承重不小于 200kg/m2。1-扶手(顶

10、部栏杆); 2-中间栏杆; 3-立柱; 4-踢脚板; H-栏杆高度图 6 防护栏杆示意图5.2.4 监测平台应设置一个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不少于 2 个 16A 插座及 2 个 10A 插座,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5.2.5 监测平台附近有可能造成人体机械伤害、灼烫、腐蚀、触电等危险源的,应在平台相应位置按照GB8196、GB8197 要求设置防护罩或防护屏。5.2.6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监测点位应储备相应安全防护装备,供监测人员做好个人防护。5.2.7 监测平台上方可能坠落对监测人员有伤害的物体时,应在监测平台上方 3m 高处安装相应承载能力的防护装置,防止物体

11、坠落伤人。5.3 监测爬梯要求5.3.1 监测平台与地面之间应保障安全通行,应设置安全方式直达监测平台。设置固定式钢梯或转梯到达监测平台,应符合 GB4053.12 要求;设置电梯到达监测平台,应符合 GB10060 要求。5.3.2 监测平台与坠落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 0.5m 时,应设置固定式钢梯到达监测平台。5.3.3 监测平台与坠落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 2m 时,不应使用直爬梯通往监测平台,应安装分段钢斜体、转梯或电梯到达监测平台。梯子宽度不小于 0.9m,梯子倾角不超过 45 度。每段斜爬梯或转梯的最大垂直高度不超过 2m。否则应设置缓冲平台,缓冲平台的技术要求同监测平台(见图 7)。1

12、-踏板;2-梯梁;3-中间栏杆;4-立柱;5-扶手;H-梯高;L-梯跨; h1-栏杆高;h2-扶手高;-梯子倾角;r-踏步高;g-踏步宽图 7固定式钢斜梯示意图5.3.4 监测平台位于坠落基准面 20m 以上时,应设计并安装电梯到达监测平台。否则,应设置用于装载设备的电动升降梯,升降梯不得用于承载人。6 污水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6.1 按照 GB8978 的要求,一类污染物监测点位设置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二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排污单位的总排口,地方排放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6.2 总排口位置原则上设在厂界内或厂界外不超过 10m 处,对不具备条件的,应经区、县环保部门批准。压力

13、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6.3 需要进行污水流量手工监测的排污口,其所在排水管道或渠道监测断面(截面)形状应为规则形状, 可以是矩形、圆形或梯形,应方便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测流段水流须顺直、稳定、集中,无下游水流顶托影响,顺直长度应大于 5 倍最大水面宽度,同时测流段水深不得超过 1m。6.4 污水直接从暗渠排入市政管道的,在企业界内或排入市政管道前设置取样监测点。如需开展流量测量, 其监测点位设置按 6. 3 进行。6.5 排污单位应保证污水监测点位场所通风、照明正常,须在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较高的监测场所设置强制通风系统,并安装相应的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保证监测人员正常作业时的人身安全。6.

14、6 进水监测平台设置在物理处理设施(如格栅)之后,出水监测平台按 GB8978 和 GB12997 等规定设置。监测平台面积不小于 1m2,平台设置不低于 1.2m 的防护拦(遵照 5.2 章节)。6.7 污水面位于地下超过 1m 时,应配建台阶或梯架到达监测平台(遵照 5.3 章节)。7 监测点位标志牌7.1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应设置监测点位标志牌,标志牌分为提示性标志牌和警告性标志牌两种。标志牌应涵盖监测点位基本信息。提示性标志牌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警告性标志牌用于提醒人们注意污染物排放可能会造成危害。7.2 监测点位标志牌的技术规格及信息内容遵照附录 A 规定,其中点位编号遵照附

15、录 B 的规定。7.3 一般性污染物监测点设置提示性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监测点设置警告性标志牌,警告标志图案设置于警告性标志牌的下方(见附录 A 图 A.B.1图 A.B.2)。7.4 标志牌设置在距污染物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设置高度为:标志牌上缘距离监测平台2m。7.5 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点位情况,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立式标志牌标杆颜色应与标志牌主体颜色一致。7.6 标志牌上应设置与标志牌图案总体协调、符合北京市排污口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技术要求的二维码。二维码设置于标志牌右下角,环境监测和监察人员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得该监测点位的所有信息。监测点位信息变化时,应及时更换二维码。8 监测点位档案8.1 排污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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