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饶县石狮乡学校文件doc上饶县石狮乡学校文件狮乡教字20126号 关于转发上饶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上饶县学校安全管理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村完小:现将上饶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上饶县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饶县教体发201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转发 突发公共卫生 防控 预警通知 抄 报:县教育局 上饶县石狮学校办公室 2012年3月7日印发 (共印7份)上饶县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
2、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县区域内国家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交通安全,即学校组织集体活动路途中的交通安全;(二)消防安全,即学校在防火、防雷、防煤气中毒以及用电、用油、用煤气等方面的安全;(三)食品卫生安全,即师生在校内食堂就餐、在校内小买部购买食品以及饮
3、水、卫生、保健及传染性疾病等方面的安全;(四)活动安全,即师生课间活动安全,参加田径、球类、越野、爬山、军体活动等体育活动安全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性活动、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方面的安全;(五)校舍安全,即校舍(场馆)建设、使用、维修、改造等方面的师生安全;(六)教学实验安全,即教学实验的操作安全及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储藏、搬运与使用中的安全和职业学校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中的安全;(七)治安安全,即学校内部治安方面的安全;(八)防范自然灾害的安全,即地震、雷电、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的安全;(九)设施安全,即校舍附属物、体育活动设施、特种设备等安全;(十)其他方面的安
4、全工作。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第二章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校长(或董事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和责任。第七条分管安全副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制度及相关预案审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及时向校长报告工作。但学校其他班子成员在其分管业务中的安全管理责任也列为分管领导责任人。第八条 学校其他班子成员、各处(室)主任及班主任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对所相关部门(班级)安全工作负
5、相关领导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师生安全教育活动,深入了解师生的思想动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彻底解决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和苗头。负责检查学校各方面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工作。第九条 任课教师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为任课(在岗)时段学生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发现学生身心安全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导和分管安全副校长汇报,第十条 县教育体育局包干领导和包干股室为学校安全工作包干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包干领导责任。第三章 学校安全
6、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师生进行系统化的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学校应当每学期开展一次应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及不同课程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防暴力、防地震、防雷电、防溺水、防火、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及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防护教育;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利用电影、电视、广播、校刊、板报和班(团)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7、。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应当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珍爱生命、珍爱健康,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心理障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3月最后一周星期一)、安全教育周(每学期开课的第一周)、“119”消防宣传日活动等,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意外事故自救、自护知识等。第十五条 应当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积极预防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及时发现
8、并清缴学生携带的管制刀具及其它凶器,努力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学校应当坚持法制副校长制度。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每学期要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的法制、治安防范、交通、消防等法制安全专题教育活动。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广大教职工依法管理学生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和水平。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并定期对教学、生活、生产设施的管理、操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
9、教育和培训,把安全规范操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四章学校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安全事故。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完善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学校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一)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二)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
10、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体育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三)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四)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
11、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五)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六)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七)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
12、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八)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九)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时,如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态的,家长有义务向学校告知并提供相应诊
13、治资料;学校对该类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
14、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
15、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第二十六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于无关人员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第二十九
16、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第三十二条学校
17、应当积极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和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安全保险和医疗保险;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要协助做好有关理赔工作。第五章学校安全事故处理与惩戒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学校人员(教职员工、学生)伤亡、学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负责人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教育体育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安全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县教育体育局
18、报告。安全事故发生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死亡人数含安全事故中失踪的人数,并以此确定安全事故等级),接报时间,安全事故简要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分析,安全事故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第三十五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校长等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组织救援。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校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作以下分级:(一)轻微安全事故:一次310人轻微伤;14人轻伤;13人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二)一般安全事故:一次510人
19、轻伤;1人重伤;410人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三)重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2人;11人以上轻伤,210人重伤;1130人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四)特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31人以上急性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第三十七条 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的方式(一)对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的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给予通报批评;3、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4、给予降职;5、给予免职;6、给予警告;7、给予记过;8、给予记大过;9、给予降级;10、给予撤职;11、给予开除。(二)对聘用人员或民间
20、办学机构人员实行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的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给予通报批评;3、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4、予以辞退(解雇);5、责成董事会撤销校(园)长职务。(三)对学校实行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的方式:1、通报批评;2、取消评先资格;3、年度目标考核扣分或降级。4、取消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园)资格。第三十八条 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一)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作疏漏或出现重大过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1、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文件与会议精神,传达不及时,落
21、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2、安全工作督查不力,未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3、学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不健全,安全制度、安全人员不落实的,或虽有相关制度且明确了相关责任,但工作失控、失查,学校安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4、违规使用D级危房的,或未对需修缮加固的设备、设施进行整治的;5、未按要求宣传消防知识、配备消防器材的,规范管线管理的;6、在学校学生集体活动中(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防范预案不明细,出现人为失误的;7、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物品管理、使用不当的;8、学校安全保卫、宿舍、楼道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到位的;9、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
22、病或者受到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存在过错的,或发现学生有异常表现,不及时处理,存在过错的;10、因管理疏忽造成学校食堂、商店、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感染疾病或发生传染性疾病的;11、未严格执行食堂、商店食品定点采购、试尝、留样等规定的,或采购、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12、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13、对学校建筑物、悬挂物以及教育教学设施的配置、保管、修缮、维护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14、对学校的教学仪器、水(电、气)管线和电器、锅炉、微机、电闸等办公、生活设施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形成安全隐患的;15、对校园周边环境监控不到位、安全隐患汇报不及时的;1
23、6、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演练、警示等工作的;17、未对学生进行拒乘农用车、“三无车”教育的;18、校车在没有取得营运证前开始营运的,或聘用未取得合法资格人员从事食堂、商店、教学、管理工作的;19、不按规定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不上报、不及时排除的;20、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任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卫生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21、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
24、限进行整改的;22、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事态扩大的;23、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给予学校通报批评:1、具有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123项行为,造成轻微安全事故的;2、学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3、发生事故后,不及时处理、上报,或处理不当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给予直接责任人、
25、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给予学校取消评先资格:1、具有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123项行为,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2、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或瞒报、漏报、谎报安全事故的;3、学校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因重大过错造成事故的;4、发生严重事故后,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阻碍事故调查的。(四)学校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降职、免职、记大过、降级、撤职;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降职、免职、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给予学校年度目标考核扣分或降级:(五)因安全事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及各自的过错情况对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
26、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予以适当经济追偿。(六)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的,且相关责任人无过错的,不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七)对聘用人员、民间办学机构工作人员、民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视情节轻重比照行政、事业在编人员和公办学校(幼儿园)予以追究。(八)县教育体育局包干股室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领导或督查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比照上述“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第三十九条 学校因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过错而未能及时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有过错的学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按事故发生时校方责任险应该理赔额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学校发生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县教育体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人员为组员的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县教育体育局局务会根据学校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讨论决议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根据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决议是否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饶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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