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 江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江西省水政监察总队 印制2017年12月行政处罚文书目录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2.询问笔录(两份)3.检查(勘验)笔录4.责令改正通知书5.送达回证6.调查终结报告7.案件集体讨论记录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9.送达回证10.听证告知书11.送达回证12.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13.案件处理审批表14.行政处罚决定书15.送达回证16.罚款收据17.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处罚文书之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执法巡查案发时间案 发地 点采砂船舶(机具)号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案件简介该船擅自离开指定的 集中停放点,于 年 月 日在
2、 水域被执法人员查获。立案依据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均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机具)所有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内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集中停放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3、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采砂船舶(机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承办机构意见 年 月 日法制机构意见年 月 日领导批示年 月 日备 注处罚文书之二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询问地点: 询问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询问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询问人表明身份: 询问内容: 被询问人 第 页(共 页) 被询问人 第 页(共 页)处罚文书之三检查(勘验)笔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检查地点: 被检查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
4、址: 邮编: 与本案关系: 见证人: 单位(住所): 检查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场情况: 被检查人 见证人 第 页(共 页) 被检查人 见证人 第 页(共 页)处罚文书之四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 赣水责令改【2017】 号 : 根据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
5、可采期内,均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点,并由采砂船舶(机具)所有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内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集中停放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采砂船舶(机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问题予以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 日内将采砂船集中停靠于 水域,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公章)年 月 日处罚文
6、书之五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受 送 达 人送 达 地 点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送 达 日 期年 月 日 时 分送 达 方 式送达人(签字)年 月 日备 注注: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处罚文书之六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 涉嫌 案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案情、违法事实及证据: 年 月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某地执法巡查发现(或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 所属的采砂船舶(机具),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点。经进一步核实, 。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对调查结果无异议, 年 月 日本案调查结束。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程序合法。有下列证据:调查笔录、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具体条款项目: 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建议: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1、处罚款 万元。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处罚文书之七案 件 集 体 讨 论 记 录 案件名称: 某采砂船舶(机具)非法移动案 时 间: 年 月 地 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会人员(各自签名): 一、案件承办人 、 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意见等情况:1、案件事实:经查,某单位(或某人)所属的 号采砂船舶(机具)于 年 月 日,擅自离开指定的 集中停放点。该单位(或该人)是第 次非法从事该行为。 2、当事人陈述(申
8、辩)情况:1、自愿放弃陈述(申辩);2、陈述(申辩): 3、处理建议和依据:某单位(或某人)所属的 号采砂船舶(机具)于 年 月 日,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点行为,已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 条之规定,建议:对该单位(或该人)处罚款 万元整。 二、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 三、结论:经集体讨论决定:某单位(或某人)所属的 号采砂船舶(机具)于 年 月 日,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点行为,已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
9、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 条之规定,对该企业(或该人)处罚款 万元整。同时,对该企业(或该人)进行法制教育。处罚文书之八江西省水利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编号:赣水罚先告字【2017】 号 ( 号采砂船主):你(单位)所属的 号采砂船于 年 月 日,擅自离开指定的 集中停靠点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均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机具)所有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
10、,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内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集中停放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采砂船舶(机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 万元 (种类、数额或者期限)行政处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提出书面陈述(答辩)意见,或者到 江西省水利厅 进行陈述(申辩)。 (公章)年 月 日处罚文书之九送达回
11、证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受 送 达 人送 达 地 点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送 达 日 期年 月 日 时 分送 达 方 式送达人(签字)年 月 日备 注注: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处罚文书之十江西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 赣水听告字【2017】 号 ( 号采砂船主): 你(单位)所属的 号采砂船于 年 月 日擅自离开指定的 集中停靠点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均应当停
12、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机具)所有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的规定,本机关依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内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集中停放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采砂船舶(机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 万元 (种类、数额或者期限)的行政处罚。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13、。联系人: 电 话:0791- 地 址:南昌市中山西路68号(公章)年 月 日 处罚文书之十一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受 送 达 人送 达 地 点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送 达 日 期年 月 日 时 分送 达 方 式送达人(签字)年 月 日备 注注: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处罚文书之十二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本人对某某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某水罚先告字2017 号)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没有异议,自愿放弃听证权利,请求尽快结案。年 月 日处罚文书之十三(行政机关名称)案件处理审批表案 由案件来源源源当事人姓名(名称)工作单位年 龄法定代表人电 话住
14、 址邮 编案件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年 月 日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年 月 日 机关法制机构意见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年 月 日 处罚文书之十四江西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赣水罚字【2017】 号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邮编: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你(单位)所属的 号采砂船舶(机具)擅自离开指定的 集中停放点。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调查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江西省
15、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 万元; 请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 ,户名: ,帐号: 。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水利部或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公章)年 月 日处罚文书之十五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受 送 达 人送 达 地 点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送 达 日 期年 月 日 时 分送 达 方 式送达人(签字)年 月 日备 注注: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
16、达回证速退本机关。处罚文书之十六 1.罚款收据(原件复印); 2.银行转账凭证。处罚文书之十七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当事人姓名(名称)单位年 龄法定代表人电 话住址邮 编案 由案件来源案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案件简要情况行政处罚内容执行方式自动履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执行结果批准结案人结案日期填表人: 年 月 日案卷制作注意事项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件主要包含以下文书内容,按先后顺序为:1、调查报告:抬头要用行政机关的名称;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立法依据里面要写完整的法条全文,承办机构为总队、支队、大队,法制机构为政策法规处、水政科、水政
17、股,领导批示为分管领导以上领导签字,并且都应加盖公章;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附现场照片,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海事或公安部门)及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检查(勘验)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签名;4、询问笔录:应载明两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询问笔录的起止时间,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笔录中出现涂改之处、关键数字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询问笔录应有两份以上,注意把两份笔录的时间逻辑关系;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有文书编号、送达方式、被送达人名称、送达时间精
18、确至X时X分及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拟处罚金额超过两万元以上,须下发处罚听证告知书。如当事人放弃听证,应该有当事人放弃听证的签字和手印;送达回证有文书编号、送达方式、被送达人名称、送达时间精确至X时X分及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7、集体讨论:集体讨论记录中应有所有参加会议人员的亲笔签名;(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不少于5人,并为单数)8、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机构为总队、支队、大队,法制机构为政策法规处、水政科、水政股,领导批示为分管领导以上领导签字,并且都应加盖公章;9、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有文书编号、送达方式、被送达人名称、送达时间精确至X时X分及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10、罚没款收据:在检查点处罚的案件收据通常有3张,分别为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异地缴款补充报单;(补充报单在南昌由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开具)11、结案报告:结案报告日期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之后,如: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为2017年1月1日,结案日期就应该为2017年7月2日之后的时间。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