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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doc.docx

1、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doc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九年五月前 言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组织有关专家,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福建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践经验,结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直接相关的标准条款,并增加福建省地方标准中的相关内容以及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程设计的要求,制定本要点。由于时间较紧,工作量大,水平局限,编制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都有待提高,特别是往年国家、地方颁布的政策性文件较多,近年来标准的更新也较快,本要点的编制

2、难免有问题与疏漏,在本要点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反映,以期要点改版时能补充完善。主 编 单 位: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参 编 单 位: (排名不分前后)主要编写人员:(排名不分先后)建 筑: 结 构: 给排水: 电 气:主要审查人员:(排名不分先后) 建筑: 结构: 给排水: 暖通: 电气:编 制 说 明为了指导并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完善和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我

3、省实际,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设计人员了解本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本要点中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相关人员参考。 1、根据“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1.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我省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基本依据,所有与施工图设计相关的强条均为审查内容。本要点未将强条列出,请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条进行施工

4、图审查。2. 消防安全性审查是施工图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建筑安全性和功能性的重要保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本要点进行审查。3、本要点主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号)的覆盖范围,在认真总结福建省施工图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直接相关的规范条款,并增加福建省地方标准中的相关内容以及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程设计的要求。2、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不符合本编制说明第一条所列内容时,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并上报住建厅;基于实际工程的复杂性,当出现可能直接涉及工程安全的设计质量问题,但判断所依据的条款在本编制

5、说明第一条所列内容以外时,应提请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作出是否开具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决定,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合格的依据,如需开具的将具体内容上报项目所在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3、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在理解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内涵的前提下执行本要点。4、本要点主要依据2019年2月之前发布的法规和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5、本要点自自发文之日起起实施

6、。目录前 言编制说明一、总则5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6 2.1 建筑设计防火2.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2.3 其他各类建筑设计防火2.4 内部装修设计防火3、结构专业审查要点16 3.1 消防安全4、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17 4.1 国家标准4.2 地方标准4.3 其他5、暖通专业审查要点23 5.1 国家标准6、电气专业审查要点28 6.1 国家标准6.2 地方标准6.3 其他一、总 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针对有关消防安全性的施工图审查内容,编制本要点。1.2 本要点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 1.3 消防安全性审查是施工图审查

7、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建筑安全性和功能性的重要保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本要点进行审查。1.4 除本要点内容外,施工图审查尚应包括现行有关福建省地方法规规定的内容和其他规范中有关防火的要求。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2.1建筑设计防 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8、(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不大于2

9、4m的其他公共建筑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

10、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

11、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

12、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5.4.14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

13、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5.5.3 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 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

14、下房间, 可设置1个疏散门。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

15、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5.5.11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16、,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5.5.13A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5.20 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

17、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2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1的规定计算确定。表5.5.20-1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观众厅座位数(座)25001200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疏散部位门和走道平

18、坡地面阶梯地面0.650.750.851.00楼梯0.751.00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2的规定计算确定。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表5.5.20-2 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观众厅座位数范围(座)300050005001100001000120000疏散部位门和走道平坡地面0.430.370.32阶梯地面0.500.430.37楼梯0.500.430.37注:本表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

19、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0-1的规定。【掌握原则】本条仅适用于单独建造的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当其设置在组合建筑中且不能完全独立疏散时,百人疏散指标应按建规第5.5.21条1款执行。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5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

20、员密度宜按0.75人/m2确定;【掌握原则】人员密度仅适用于会展中心等通用展览建筑,对于专用展厅可参照展览形式相近的专项规范人员密度指标。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表5.5.21-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楼层位置地下第二层地下第一层地上第一、二层地上第三层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人员密度0.560.600.430.600.390.540.300.425.5.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

21、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

22、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

23、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6.1.3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1.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

24、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2.1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

25、定: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6.3.7 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6.4.7

26、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2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

27、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3 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2 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4 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5 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8、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2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3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4 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5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

29、话。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

30、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4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7.1.1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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