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详细审核细则附件: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的任务、职责、流程、标准和要求,确保审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数据处理细则)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质量控制细则)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河湖开发治理保护、经济社会用水、水利行业能力、灌区、地下水、水土保持措施和治沟骨干工程等水利普查任务的数据审核。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土壤侵蚀和侵蚀沟道等专项水利普查任务,按照相关技术规定执行。第二章 审核任务及组织实施
2、第三条 审核任务。水利普查数据审核任务主要包括基础数据审核、汇总数据审核和空间数据审核三项任务。基础数据审核是对各类普查对象的清查表数据、取用水台账表数据、普查表数据和关联关系辅助表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数据审核是对各类普查对象的汇总表数据和全口径经济社会用水推算数据进行审核;空间数据审核是对普查对象的空间标绘数据和图表一致性进行审核。普查对象清查数据的审核,要按照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复核整改和补充完善要求(见国水普办20121号文)执行;经济社会用水汇总数据的审核,要按水利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汇总的有关规定执行;空间数据的审核,要按照空间数据处理有关规定(见国水普办201110、31号文)执
3、行。第四条 职责分工。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分国家(流域)、省、地、县四级实施。各级水利普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区域(或流域)普查数据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预审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普查数据,派人参与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抽查评估和成果审定工作;审核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数据,及时下达数据审核意见;完成本区域(或流域)水利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抽查,做好审核结果处置和普查成果审定工作,撰写普查数据审核报告。省级及以下水利普查机构,要落实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和整改要求,及时答复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审核质询,做好审核结果的复核确认或修改重报工作。第五条 组织形式。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成立数据审核
4、工作组,集中力量,做好数据审核工作。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数据审核工作组应细分为专业组和综合组,具体负责审核工作,并成立专家组,承担数据审核的咨询、指导工作。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协调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共同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第六条 审核人员。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指定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普查数据审核工作,并根据工作量,抽调足够数量的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水利专业人员、水利统计人员和数据分析人员参与数据审核工作。在数据集中接收和审核期间,可从水行政主管机构各业务部门(单位)或从下级水利普查机构抽调熟悉水利业务和当地实际情况的同志参与数据审核工作,并邀请水利系统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参
5、与。第三章 审核流程与要求第七条 审核流程。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按照准备、预审、审查、抽查、审定五步骤,组织做好普查数据审核工作。1、准备。在开展普查成果的接收和审核前,做好数据审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编制数据审核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内容和分工安排;落实数据审核人员,做好审核分析技能培训和工作动员;准备工作场所,部署数据处理专用系统和审核分析软件,做好数据接收和审核准备;收集整理参考资料,做好审核参数分析设定。2、预审。在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普查成果前,地级以上水利普查机构,要提前对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普查数据进行预审,提出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下一级水利普查机构在上报普查成果前进行整改
6、。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利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对下一级水利普查区的普查数据进行远程审核;派人参与下一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数据审核工作,检查普查数据档案。3、审查。在普查数据接收和汇总阶段,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要求,对普查数据进行接收审验、计算机审验、分专业详审和跨专业联审,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检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一致;检查基础数据是否符合全面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和合理性;检查汇总数据是否符合一致性和合理性。根据审查结果,计算普查数据的漏报率、漏填率和错填率,初步评估上报数据质量。下级普查机构上报成果不符合上报资料要求和普查数据质量
7、控制要求,上级普查机构不予接收,并及时退回上报单位进行复核确认或整改重报。对于审查发现的汇总数据质量问题,要进一步检查基础数据质量,分析导致汇总数据质量问题的原因,责成下级水利普查机构或填表单位进行复核确认或修改重报。4、抽查。在普查成果审定前,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水利普查数据质量的抽查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区,现场复核台账表数据和正式普查表数据的填报质量,检查普查数据的真实性,评估普查数据总体质量。省、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参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事中质量抽查办法(国水普201176号文)的要求,编制抽查实施方案,做好抽查样区的选择和现场抽查复核工作安排。抽
8、查复核的样区数量要结合普查数据审查情况适当增加。根据现场复核结果,做好抽查数据的确认和修改,计算普查数据的漏报率、漏填率和错填率,提出普查数据质量评估意见。抽查复核发现普查数据总体质量或相关普查区域普查数据质量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要及时进行普查数据成果全面复核和整改重报。国家(流域)级水利普查机构,在省级水利普查成果上报后,组织做好普查数据质量事后抽查评估和误差分析,地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5、审定。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根据普查数据审查和抽查结果及其处置情况,做好普查成果审定工作,为水利普查成果上报奠定基础。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普查成果的专家审查;与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水利
9、系统各专业部门(单位)做好普查成果的沟通协调;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审议。开展普查成果的专家审查,要邀请各专业有代表性的专家参与,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可派人参与审查工作;开展普查成果的沟通协调,要将普查成果与已发布或正使用的相关成果进行比对,分析差异大小,查找差异原因。对于差异较大、解释不清的普查数据,水利普查机构要协调相关各方一起复核。审查协调后的普查成果,经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上报。第八条 审核进度。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普查数据上报前,要严格按照数据审核流程开展工作。普查数据预审、审查和抽查工作,均要及时向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下达审核意见,并组织做好审核结果处置和成果完善工作。按照上述工作流程,县
10、级普查机构须在4月底前完成普查成果的审定上报,地级普查机构须在5月底前完成普查成果的审定上报,省级普查机构须在6月底前完成普查成果的审定上报。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普查工作特点和要求,进一步优化和细化审核工作的进度和时间节点安排。第四章 审核方法与标准第九条 审核方式。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审核,要采取内业审核与外业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普查数据的预审和审查,以内业审核为主;对于内业审核提出的质疑性问题,辅以外业复核方式进行确认。对于普查数据质量的抽查评估,以外业复核方式为主,辅以档案核对和内业分析评估。第十条 审核方法。开展普查数据审核工作,要按计算机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
11、全面审核与抽查审核、重点审核相结合,基础数据审核与汇总数据审核相结合,普查表数据审核与空间数据审核相结合等原则,综合利用计算机审核、专家会审、电子底图查证、资料比对、地区对比、奇异值分析和汇总平衡等方法进行。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利用全国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上报系统和数据审核辅助软件,对普查数据进行详细审核。在计算机审核前,省、地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指导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做好软件审核参数的收集与设置工作,并由地级水利普查机构确认后报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备案。审核参数设置一经确认,不得在审核中随意更改,地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据此对相应区域的水利普查数据进行合理性审核。数据审核要把握重点,对于本区域(或流域)重点
12、普查对象、跨界普查对象、本级直属直管普查对象,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详细审核,逐一审定;对于各类普查对象的主要指标,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进行重点审核和抽查复核。第十一条 审核标准。开展普查数据的预审、审查、抽查与审定等工作,要按照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的有关标准,严格认定普查数据质量是否合格。预审不合格,不允许上报;审查、抽查不合格,不得通过成果审定。1、水利普查对象的漏报率:所有应在普查工作底图标绘的普查对象的漏报率不应大于千分之一,其余水利普查对象的漏报率不应大于千分之十。2、普查表数据项的漏填率:每类普查对象普查表数据项的漏填率、各类普查对象普查表数据项的综合漏填率均不应大于千分之十。3、普
13、查表数据项的错填率:每类普查对象普查表数据项的错填率、各类普查对象普查表数据项的综合错填率均不应大于千分之十五。4、主要普查指标的错填率:每类普查对象主要指标的错填率、各类普查对象主要指标的综合错填率均不应大于千分之十。5、普查对象漏标错标率:每类普查对象的漏标错标率和各类普查对象的综合漏标错标率均不应大于千分之十。凡普查对象发生应标未标、标绘符号错误、空间位置错误等情况,均视为普查对象漏标和错标。第五章 审核结果处置第十二条 审核意见。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根据普查数据预审、审查和抽查结果,从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一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分别对各类普查对象的数据质量提出审核意见,出具普查
14、数据审核意见表(附件1),并及时下达普查数据上报单位。普查数据审核发现的问题,要分确定性错误和质疑性错误给出明确的处置要求,并责成上报单位进行解释说明或整改重报。1、确定性错误的处置。对于审核发现的确定性错误,要责成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及时将存在问题的普查表退回填表单位进行复核修改,并按填表上报要求进行重报和说明。对于外业复核发现的填报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抽查人员要要求填表单位进行现场确认并修改重报。对于基础数据审核发现确定性错误较多,要责成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对相关普查对象的普查表全部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普查数据修改情况,逐级做好审核汇总与重报。2、质疑性错误的处置。对于审核发现的质疑性错误,包括
15、汇总数据存在的不合理、不一致等问题,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责成下级普查机构或普查填表单位,给出明确的解释和答复。对于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答复不清、解释不明的质疑性问题,要责成下级普查机构或组织人员进行外业复核。对于外业复核确认或发现的错误,要责成填表单位及时做好修改重报工作。第十三条 审核意见回复。下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普查成果上报后,要随时接受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数据审核质询,并根据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做好确认和回复。对于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数据审核人员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形式提出的问题,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相关专业人员要及时给出答复;对于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正式下发的审核意见,下级水利普查机构或普查人
16、员要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意见确认表(附件2),限期予以回复,说明审核意见复核确认和整改落实情况,给出相应的解释或提交修改重报成果。普查表数据的修改要按正式普查表填报的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做好普查数据审核修改情况记录(附件3)。上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根据下级水利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的正式回复或重报成果,组织做好普查成果的再审核、再汇总等工作。第十四条 审核报告。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普查成果审核情况,编制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报告,并与普查数据的审定成果报送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审核报告包括:审核工作开展情况;各类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台账数据、普查表数据及其汇总表数据审核情况;多对象关联关系及普查数据一
17、致性审核情况。数据审核情况包括:审定的普查对象数量及主要指标、审核方法和依据、审核结果及其处置情况、审定成果的总体质量、审核问题的说明等内容。地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制定的审核参数表要作为审核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普查对象空间数据的审核报告要按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处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全口径经济社会用水推算数据的审核报告要按经济社会用水情况成果汇总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分别编写,另行上报。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核任务和要求,参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执行。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预审和审查,按照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填表上报阶段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21号文)执行
18、。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解释。附件1:普查数据审核意见表(参考样式)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意见表被审核普查区: 省级普查区; 地级普查区; 县级普查区限期回复确认时间:2012年 月 日审核单位(盖章): 水利普查办公室审核负责人:(签字) ;审核时间:2012年 月 日 审核人(可多人签字) 序号表号普查对象名称数据项名称原填报数值错误类型错误性质报错的依据处置要求备 注12345第 页,共 页填写说明:1、 错误类型:分“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一致性”、“准确性”选填。全面性,反映普查对象遗漏情况;完整性反映数据项漏填情况;规范性,反映数据填写不符合规定表
19、达要求的情况;一致性,反映普查数据表间、表内逻辑关系不一致;真实性反映普查数据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情况;准确性反映普查数据外业抽查核实的差错情况。2、 错误性质:分“确定性”、“质疑性”选填。3、 报错的依据:主要说明是计算机审核、资料比对、现场复核,还是其它审核分析方法发现的错误。抱错的依据和说明,可在备注栏进一步解释。4、 处置要求:说明出错信息应采取复核确认、解释说明或修改重报的具体处置方法。 附件2:普查数据审核意见确认表(参考样式)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意见确认表上报单位(盖章): 水利普查办公室审核负责人:(签字) ;确认时间:2012年 月 日 审核人(可多人签字) 序号表号普查对象名称数据项名称原填报数值核实确认结果情况说明12345第 页,共 页填写说明:1、核实确认结果:若确认无误,填“确认”;若经确认需修改重报,填修改后数值。2、情况说明:若确认无误,要进一步解释说明理由;若确认修改,也要对数据修改重报的依据进一步解释,并说明原来填报错误的原因。附件3: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数据审核修改情况记录表(参考样式)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数据审核修改情况记录表 省级水利普查区 地级水利普查区 县级水利普查区(盖章)水利普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2012年 月 日序号普查表号普查对象名称数据项名称原填报值复 核修改值普查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情况说明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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