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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人员管理办法.docx

1、技能人员管理办法技能人员管理办法技能人员管理办法第1条 本办法依度量衡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计量技术人员之执业,依本办法以考试及实务训练定其资格,分为计量技术师及计量技术士二等。第3条 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计量技术师考试。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二、领有计量技术士证书,并从事相关职务三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第4条 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计量技术士考试。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或高级职业学校以上学校毕业者。二、领有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发之高级中等或高级职业学校毕业程度之学力鉴定及格证书者。第5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计量技术

2、人员。一、犯刑法伪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经判刑确定,尚未执行、执行未完毕、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逾一年者。二、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三、经公立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四、曾任公务人员而受撤职处分,其停止任用期间尚未届满者。第6条 应考人于报名考试时,应填具报名表,连同报名费,并检附下列文件,以通讯方式向办理试务机关办理。一、资格证明文件影本。二、身分证明文件影本。三、最近三个月内二颊面脱帽半身照片四张。前项报名经审查不符者,得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应驳回其申请。计量技术人员考试试务,由度量衡专责机关办理;必要时,得委托其它政府机关(构)、团体办理。第7条 计量技术人员考试每年或间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

3、临时举行之。前项考试采笔试行之,应试科目及试题题型依附表一规定办理。笔试成绩以应试科目总平均成绩达六十分及格,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者,不予及格。应考人得向办理试务机关申请复查成绩。第8条 经计量技术人员考试及格者,应于考试成绩公布后六个月内,完成实务训练;其因重病或重大事故无法于限期内完成实务训练者,得检具证明文件,向度量衡专责机关申请延期;其未申请延期、申请经驳回或实务训练成绩不及格者,取消其考试及格资格。前项实务训练项目、时数及训练单位,由度量衡专责机关指定之。经计量技术人员考试及格,曾从事度量衡器检定、检查相关实务工作三年以上者,得于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检具相关工作证明文件,向度

4、量衡专责机关申请核准免除其相关工作之实务训练项目。第9条 以诈术或其它不当方法使考试、实务训练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度量衡专责机关应撤销其考试或实务训练及格资格。第10条 依第八条完成实务训练并成绩及格或经核准免除实务训练者,得填具申请书,连同证照费,向度量衡专责机关申请核发证书;经审查不符者,得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应驳回其申请,并退还其证照费。前项申请经度量衡专责机关审查符合者,发给计量技术人员证书后,计量技术人员始得执业;其证书有效期间为五年,自发照日起算。前项计量技术人员证书,应按申请人实务训练及格或核准免除实务训练项目,登载其执业范围;计量技术人员执业不得逾越其证书登载范围。计量技术

5、人员于证书有效期间内,得参加其证书登载范围外之实务训练课程;其经训练成绩及格者,得填具申请书,连同证照费、原证书及最近三个月内二颊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向度量衡专责机关申请增列执业范围,并换发证书;其证书有效期间,以原证书为准。第11条 计量技术人员应接受与计量领域相关之继续教育,其积分五年内不得低于一百点。前项继续教育之实施方式及积分如下。一、参加学校、公会、学会、协会、教育训练或研究机关(构),或度量衡专责机关举办之讲授式课程,每小时积分一点;担任授课者,每小时积分五点。二、参加相关学术研讨会,每小时积分一点;发表论文或墙报者,每篇第一作者积分三点,其它作者积分一点;担任讲师或演讲者,每次积

6、分五点。三、参加观摩或专题演讲之教学活动,每小时积分一点;担任主要报告或演讲者,每次积分三点。四、在国内外计量相关期刊杂志发表论文者,每篇第一作者积分十五点,第二作者积分五点,其它作者积分二点;发表个案报告者,每篇积分五点。前项继续教育之认可,由度量衡专责机关办理。第12条 计量技术人员证书有效期间届满一个月前三个月内,计量技术人员得填具申请书,连同证照费及最近三个月内二颊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并检附接受继续教育证明文件影本,向度量衡专责机关申请延展;经审查符合者,换发证书。前项换发证书之有效期间自原证书届满次日起算五年。但未于届满一个月前三个月内申请且未能于证书有效期间内完成换发者,其有效期间

7、自发照日起算五年。第13条 计量技术人员执行业务,应备业务登记簿,记载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委托事项及办理情形之详细纪录,以备度量衡专责机关稽核。前项业务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以上。第14条 计量技术人员办理各项业务,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令执行业务。二、允诺他人假藉其名义执行业务。三、以不正当方法招揽业务。四、无正当理由泄漏因业务知悉之秘密。第15条 度量衡专责机关得监督稽核计量技术人员之业务;必要时,得令其报告或提供业务相关文件,计量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第16条 计量技术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专责机关应撤销其证书。一、取得计量技术人员证书前,

8、有第五条规定情事之一者。二、提供不实资料而取得证书者。三、经依第九条规定撤销考试或实务训练及格资格者。第17条 计量技术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专责机关应通知其限期改正。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或业务登记簿有登载不实之情事者。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规避、妨碍或拒绝监督稽核者。第18条 计量技术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专责机关应废止其证书。一、取得计量技术人员证书后,有第五条规定情事之一者。二、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执业逾越其证书登载范围者。三、有第十四条规定情事之一者。四、经依前条规定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有第五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情事之一,经依前项规定废止计量技术人员证书者,于原因消灭

9、后,原证书有效期间内,得依本办法规定,申请核发计量技术人员证书;其证书有效期间,以原证书为准。第19条 经撤销或废止计量技术人员证书者,应于收到撤销或废止处分书后停止执业,并依限期缴回计量技术人员证书;届期未缴回者,由度量衡专责机关径行公告注销之。计量技术人员经依第十六条或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撤销或废止其证书者,于三年内不得应计量技术人员考试。第20条 计量技术人员证书遗失或毁损者,计量技术人员得填具申请书,连同证照费及最近三个月内二颊面脱帽半身照片二张,向度量衡专责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第21条 度量衡专责机关依本办法办理计量技术人员考试,应收取报名费。第22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定之

10、。技能人员管理办法2015-11-04 21:52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铁路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铁路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第三条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做好人才的培养教育与合理使用,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宽松和良好的环境。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督促、检查国家、铁道部有关干部工作和知识分子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制定人才资源开发规划与实施计划;负责专业技

11、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五条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体制,要同铁路经济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按照单位性质、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第六条铁道部人事司是铁道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能机构,根据铁路改革和发展需要,制定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对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对全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部属单位干部人事部门是本单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能机构,根据铁道部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

12、细则,并组织实施;对下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第七条铁道部对下列人员进行直接管理,重点联系:(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简称国家级专家);(三)铁道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简称部级专家);(四)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五)其他需由铁道部直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部属单位在协助铁道部做好上述人员日常管理的同时,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及权限。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同级干部人事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参与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等的研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13、和建议。第三章人才配置第十条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要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优化结构”的方针进行合理安排,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整体效益。第十一条加强人才预测与规划工作。各单位要根据社会发展、铁路现代化建设和科技进步目标,按照人才成长规律,从宏观布局、层次结构、发展规模和实现途径上对专业技术队伍进行总体规划,确定人才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第十二条调整专业技术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设岗的基本原则是:因事设岗,效能精干,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综合平衡,保证重点,职责明确,便于考核。第十三条建立专业技术责任制。对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担任一定技术管理职务的人员,必须保证他们对职权

14、范围内的技术问题有决定权,并负有技术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各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工作,对学校推荐或本人自荐的毕业生进行必要的考核,择优录用。(一)要优先接收国家任务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在需要计划内重点保证铁路专业大学生的就业。(二)在职考入各类国民成人高等教育院校学习的职工,毕业后应回原单位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与本人条件,本着用其所学的原则,逐步调整到合适的专业技术岗位。(三)铁路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录用大学毕业自费生和转入人才市场的大学毕业生。录用的毕业自费生,可安排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也可安排到工人岗位。第十五条在

15、铁路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律实行在基层生产岗位见习1年的制度。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实行考核定职(级),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定。毕业生见习期满确定技术职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在工人岗位上挂职锻炼2至3年制度,挂职锻炼期应视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第十六条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和特点,做好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余缺调剂,重视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调整不适应现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四章资格考评与职务聘任第十七条铁路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各单位应在铁道部授权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统一制定的考试规则、评审标准和有关政策,开展考评和聘任工作。第十八条铁路专业

16、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举办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通过铁道部(或由部授权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要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国家、铁道部有关职改政策和工作程序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第二十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岗位数额内优先聘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企业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与职位要求相适合的内部有效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一条铁道部授权部属单位聘任教授、研究员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权限由部属单位自行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应与单位签订聘任合同,聘期可

17、与劳动合同一致。受聘人员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第二十二条聘任双方在不能维系聘任合同时,可采取低聘、缓聘、解聘、辞聘、拒聘等方式中止聘任合同。第五章专家管理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点,是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水平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和青年专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家队伍,推动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发展。铁路专家队伍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第二十四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两年由部组织推荐一次,国家和部级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评审和选拔工作,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政策、选拔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部属单位也可结合实际,开展本单

18、位专家的推荐和选拔工作。第二十五条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类专家的学术技术带头作用。铁路建设的重大科研、设计、工程、制造、管理等项目和课题,必须充分征求专家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才能作出决定。对专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学术活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要给有成就的科技专家配备得力助手,逐步形成以专家为中心的学术技术梯队。第二十六条加强对专家梯队建设的管理,做好青年科技拔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要制定专门的培养计划,加速他们的成才。根据学术专业梯队建设的需要,优先安排他们业务进修、研修、国内外考察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有意识地安排他们到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工程中

19、去工作;鼓励他们独立承担科研课题、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技术开发等任务。鼓励他们钻研业务,解决实际问题,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锻炼成长。第六章培养教育第二十七条必须重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国情路情、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第二十八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教育的制度,根据铁路事业的发展、科技进步的需要和新时期人才工作的特点,制订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第二十九条制订并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和规划,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建立全路统一的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把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

20、续教育的情况,做为其选择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和评审、聘任、晋级、晋升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七章交流流动第三十条铁路人才交流流动,要在保证铁路专业技术骨干队伍稳定、发展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积极有序地进行,通过组织调整与双向选择、单位自主用人和个人自主择业相结合,达到铁路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十一条铁道部人才交流培训中心是铁路人才交流流动的中介机构,受铁道部人事司政策指导,组织、承办全路人才交流流动服务各项业务。部属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全路人才交流流动服务协作网络。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人才服务活动。第

21、三十二条开办铁路专业人才市场,发展人才市场网络,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择业、招聘、智力和信息交流的机会和渠道。建立人才流动调节机制,合理引导人才流向,改善人才分布结构。建立、完善辞职、辞退制度,确保个人依法辞职的权力和单位依法辞退人员的权力。第三十三条推进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少数毕业生由铁道部安排就业,多数毕业生在国家和铁道部就业政策指导下进入铁路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毕业生入路后实行服务期制度。在规定的服务期限未满即要求流动的,应按照服务合同规定条款向单位进行经济补偿。第八章考核奖惩第三十四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审前、年度和聘任期满考核的制度。考核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

22、、公正的原则和德才标准,注重业绩成果。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三十五条经考核优秀和称职的,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续聘的必要条件,优秀者在晋升、奖励上应予以优先考虑;基本称职的,应制定培养提高措施,限期改进;不称职的,应予低聘或解聘。第三十六条按照管理权限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考绩档案基本项目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考核培训材料,技术业绩材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等。第三十七条大力宣传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先进事迹,树立先进典型。对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在本职技术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其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实行重奖。第三十八条尊重专业技术人员的

23、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应得的利益,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进行行政的或法律的处理。第三十九条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泄露机密,违犯纪律,违反国家法规,给生产和工作造成损失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九章福利待遇第四十条铁道部对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家和部级专家建立专家工作津贴(具体办法另定)。第四十一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不含工资),应不低于部属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待遇;具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第四十二条部级及以上专家享受干部医

24、疗待遇。第四十三条对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年休假制度。铁道部每年组织部分部级及以上专家集中疗养。第四十四条专家退休时,退休费按现行规定可提高515(总额不超过其原有基本工资)。第十章退休离休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制度,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退离休手续。第四十六条受聘专家已到退离休年龄,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以办理延长聘任手续:(一)主持或主要承担国家、部重点科研课题尚未完成任务的;(二)承担部属单位重要科研课题、重大工程项目、重点技术攻关项目尚未结束,本人离开将对其完成有较大影响的;(三)部重点学科技术带头人,身体健康,本人离开将对学科建设和梯队建设产生较大影响的。延聘人员可不占本单位技术岗位数额,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延聘年限并与本人签订延聘合同。第四十七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少数身体健康、学有专长、职业道德良好、敬业精神强的已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返聘。具体条件由各单位自定。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企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铁道部人事司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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