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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docx

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文名划拨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公益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目录1 法律法规2 适用范围3 管理条例4 主要特征 公益目的 行政行为性 无偿性 无期限性5 使用权6 转让程序法律法规编辑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2、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适用范围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 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

3、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管理条例编辑(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

4、,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规划、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需要转让的,应

5、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但省直机关和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合作开发建设房屋分成的;(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价入股以及与他方合资经营的;(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债的;(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与他方易房、易物的;(五)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城镇直管公房作为商品房转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

6、款所列情形中,地上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还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以及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意向书,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报经批准。第八条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除外。出让合同应当载明出让期限、土地用途、面积、位置、界址、出让金额以及投资开发的期限和条件等内容。受让方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

7、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有偿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其具体办法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但须报原签订合同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需要处分时,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缴纳土地收

8、益:(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的;(二)改变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本单位进行经营的;(三)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城镇建设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给予原土地使用者拆迁补偿和合理安置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第十三条企业因兼并、改制改组、与外商合资、合作进行技术改造等需要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国有企业破产,由原批准用地的机关依法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

9、依法以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予以出让,所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由批准的人民政府所辖的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全额上交财政,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的具体缴纳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一)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的;(二)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城镇规划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五)有权属争议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10、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不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并处应缴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1、第二十条无权批准或者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转让的土地按照非法用地处理;对非法批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土地使用者、受让方经济损失的,由批准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特征编辑公益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

12、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行政行为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无偿性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为产生,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

13、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期限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后有偿使用。使用权编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申请划拨用地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可依法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划拨用地申请。申请划拨城镇建设用地10亩以上(含10亩)2000亩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不足10亩的,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须说明用地单位和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与联

14、系电话。收件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提交有关文件。主要有:(1)计委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3)市规划局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方案图;(4)与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同比例尺的图纸三份;(5)用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6)用地单位关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情况和其它情况的说明;(7)属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还须提交危改办的危改立项批复;(8)属于各级财政拨款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办公用房的项目,须提交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9)其它文件。三、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

15、用地申请审批表用地单位交齐文件后,填写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实地勘察用地单位将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返回地政处(科)后,地政处(科)与用地单位一起到建设用地现场实地勘察。审核地政处(科)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具备用地条件、符合用地手续,报局领导审核。报批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拟文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缴纳有关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地政处(科)通知用地单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的规定缴纳防洪费。属于危旧房改造和大面积开发的建设项目,还应通知用地单位按京房地字(1993)第524号和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预定金。核发北京

16、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市、区县人民政府拟文批复同意用地单位用地,并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拨地红线图。备案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后15日内,应将区、县政府划拨城镇建设用地批复、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附件及拨地红线图各一份,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归档、统计整理文件成册并归档。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按季统计并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让程序编辑申请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

17、,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确定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

18、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19、。公开交易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签订转让合同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办理出让手续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2 参考资料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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