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
2、保护等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概算价,下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办法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第五条 项目分标应符合水利工程的特点,不得故意肢解项目进行分标
3、,以逃避招标。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七条 省水利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管理省级水利工程
4、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省水利厅设立的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
5、动的行政监督。(五)各设区的市水利(水务)局设立的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招投标管理部门是具体实施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派员监督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第十条 水利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6、标工作进行行政执法监察。第三章招标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三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和职责:(一)按照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规定及国家颁布的企业资质(资格)标准,选择投标人;(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选择中标人;(三)接受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意见。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
7、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0万200万的项目;(三)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四)应急度汛项目;(五)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报水利部初审,转报国家计委批准,或者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批准;省重点水利项目报省水利厅或省计委批准;市重点水利项目报市水利局
8、或市计委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按项目批准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三)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五)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七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
9、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第十八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它材料。第十九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七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
10、备以下条件:(一) 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二)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三) 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三)监理单位已确定;(四)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五)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
11、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二)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三)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二十四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利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招标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五)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实地考察);(六)组
12、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十)编制标底;(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十二)组织召开开标会和评标会;(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第二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计委和省计委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
13、公告,其中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地方小型水利工程不少于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也可以与投标文件一起进行资格后审,但资格后审的范围和标准不允许超出招标公告的
14、范围和标准。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如需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须在资格预审阶段进行,一旦招标文件售出,除规定的澄清、补充招标文件外,招标人不得与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联络。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日,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以下的地方小型工程不少于0日。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元至5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招标
15、人如需收回未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可加收100-000元的抵押金,收回招标文件后退还。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保证金按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控制,但最低不少于一万元人民币。第四章 投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是指获得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有意参加该工程投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一)凡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均可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参加投标;(二)根据自身的能力选择投标项目;(
16、三)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掌握的市场信息和对招标文件的理解,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和实施方案。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第三十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不同专业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各企业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
17、及等级范围的工程。联合体应当签定协议书,并确定责任方(代表人),由其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履行合同。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评标标准与方法第四十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第四十一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勘察设计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投
18、标人的业绩和资信;(二)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三)人力资源配备;(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六)技术支持与保障;(七)投标价格;(八)财务状况;(九)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第四十二条 监理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三)监理规划(大纲);(四)投标价格;(五)财务状况。第四十三条 施工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二)投标价格;(三)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四)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五)主要施工设备;(六)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
19、管理措施;(七)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八)财务状况。第四十四条 设备、材料评标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投标价格;(二)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三)组织供应计划;(四)售后服务;(五)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六)财务状况。第四十五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积分法、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定性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等。第四十六条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三)以标底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四)以标底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
20、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四十八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启标人、唱标人、记标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第四十九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设有招标人标底的,公布招标人标底。(五)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六)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七)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八)对上述工作进行
21、纪录,存档备查。第五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五十一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第五十二条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或有
22、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五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
23、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二)逾期送达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
24、价格的;(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五十八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
25、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第六十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二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
26、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应采用银行以外的履约担保书,如需采用,则需提供担保单位的资产评估证明等有关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第六十三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六十四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县、区水务局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由江苏省水利厅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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