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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问责暂行办法doc.docx

1、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问责暂行办法doc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办20096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反馈。各区、县级市要结合实际,相应制定和实施问责制,形成上下衔接的问责制体系。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四日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

2、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市委或市政府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第三条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3、的,除对分管领导问责外,还应对主要负责人问责。第四条问责事项的决策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或市监察局。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第二章问责内容第六条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四)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五)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六)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

4、规定公开。第七条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法规法规正确实施。(三)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第八条在履行执法执纪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二)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四)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

5、司法、执法不公。第九条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二)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五)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第十条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二)对本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三)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

6、人员弄虚作假。第十一条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二)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行政复议决定。(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在履行其他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二)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或所掌握的工作秘密。(三)利用工作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亲属谋取利益。(四)对配

7、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第十三条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之外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予以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十四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限期整改。(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七)责令辞职。(八)免职或建议免职。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承办机关在调查处理问责事项过程中发现被调

8、查人或其他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或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第十六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二)坚持过错行为,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七条被调查人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或主动承担应负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职责的,免于问责。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八条问责线

9、索:(一)上级机关和市领导的指示、批示。(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计机关等提出的问责建议。(三)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四)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六)其他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第十九条问责线索初核后,需立项问责的,由承办机关作出立项决定并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第二十条承办机关负责问责线索的收集和整理,问责事实的调查和核实,问责文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向提出问责提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等。承办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第二十一条承办机关应当在立项后的3

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通知送达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收到调查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被调查人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承办机关可提请决定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的职务。第二十二条承办机关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对调查事实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三条承办机关应当在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决定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问责事项复杂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是否问责和采用何种问责方式的具体建议。第二十四条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调查报告,作出问责或不

11、问责的决定,并确定责任追究方式。情况特殊的,市委或市政府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被调查人可在讨论该问责事项的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由承办机关制作,具体内容包括:(一)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二)存在问责情形的事实和证据。(三)责任的认定。(四)问责的依据。(五)决定机关的问责决定。(六)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七)承办机关和日期。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撤销问责事项的,应作出撤项决定。第二十六条承办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将问责决定或撤项决定送达人被问责人,报市委或市政府,并送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机关和被问责人所在单位

12、。第二十七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第二十八条接到申诉请求后,承办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或由决定机关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决定可以暂缓执行。第二十九条决定机关根据复核报告或复查报告,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复核决定或复查决定。第三十条承办机关应在问责决定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决定机关。承办机关应将有关材料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被问责人的个人档案。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三十一条有关工作 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

13、,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有权申请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第三十二条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对管辖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对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领导干部,以及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4日实施日期:2009年04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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