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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办法.docx

1、电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办法 电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办法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般工作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xx电网35千伏及以下输变配工程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技术经济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q/jdj 21705XX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程序q/jdj 220182XX xx电业局基

2、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计价格XX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xx省电力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管理条例关于颁发的通知关于推行<火电、送电、变电工程限额设计控制指标>的通知关于颁发电网工程基本建设概(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下达xx电网35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3工程立项阶段投资管理3.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z应根据上级和局基本建设和技改的需要进行编制。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有投资估算书,必要时附有环境评估报告文章版权归写作帮手网作者所有!。工程投资估算,要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配电装置布置形式、主要

3、设备选用原则、自动化程度、接入系统初步方案、配套工程方案,按照现行的造价管理规定以及市场物价指数预测,列出具体投资估算表。要确保投资估算准确,避免设计任务书投资额度失控。3.2xx电网工程立项工作的业务归口科室为xx县供电局生技科。4设计阶段费用管理4.1设计准备阶段为合理安排工程设计和电网建设计划,35千伏及以下输变配工程的设计工作根据省公司、市局、局生技科可研批复统一进行安排。4.2初步设计阶段4.2.1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工作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用户工程参考执行。4.2.2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初步设计图纸、资料,深度和广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满足工程审查、概算编制要求。a) 变电工程初步设

4、计主要内容:必须说明土地占用面积、建筑面积、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土石方工程量、主要材料耗用量,并附有详细的设备、材料清册(包括一般电气设备、远动设备、通信设备、运行检修测试设备)。b) 输、配电工程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必须提供线路路径所在地县(市)规划部门和沿途乡(镇)同意的路径方案图,说明线路长度、地形地质、导地线规格、设计气象条件,提供主要材料清册。4.2.3设计单位在提交初步设计图纸的同时, 必须提交与工程设计图纸相同份数的工程概算。工程概算不得超出工程可研批准总匡算的10%。4.2.4初步设计审查以后,设计单位必须认真按审查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口资料的编制工作。设计单位在上报设计审

5、查收口资料的同时,应向工程主管部门报送电子版修正概算。4.3施工图设计阶段4.3.1施工图设计必须提供包括各专业在内的完整的设备、材料清册,并且独立成册。同时设计单位应向工程主管部门提供一定格式的电子版设备订货清册。4.3.2设计单位应在提交全部施工图后一个月内提供完整的施工图预算8份(或按主管部门要求的份数提供)。同时提供电子版工程预算。4.3.3施工图预算所列设备、主要材料品种、数量必须与施工图设备、材料清册相符。如施工图设计所列设备与批准的初步设计有变动,设计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4.3.4施工图预算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工程概算投资内,如施工图预算超概算,设计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4.3.5对

6、未编制并提供施工图预算的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收取预算编制费。当设计单位在提供施工图设计全部图纸后一个月仍不提供施工图预算的,不论设计合同是否明确由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即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另委托编制,并相应扣除设计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费。4.4工程勘察(测)工作要求4.4.1设计单位必须对变电所工程所址进行地质勘探,并在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时提供相同份数的地质勘探成果报告。4.4.2设计单位应对送电线路工程杆(塔)位地质进行钻探取样,对特殊地段杆塔位应进行详细地质钻探,以确保设计基础地质资料的准确性。4.5工程设计审批阶段4.5.1设计单位提供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项目完整,概算资料齐全。4.5.

7、2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作,根据工程项目性质,必要时向xx电业局上报,须由省公司批准的,由xx局上报省电力公司进行批准。4.5.3工程初步设计正式审查前,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专业人员应对设计文件(图纸、概算)进行认真审阅,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客观的书面意见,在初步设计审查预备会上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提交市局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上审查确定。工程设计及概算一经省公司、市局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4.5.4对网内较大用户工程的设计及概算审查要有用户的书面委托书,经局内部工作计划平衡后再作出时间安排。4.6设计更改费用管理4.6.1根据xx省电力局浙电基(1997)1034号文精神,属设计单位原因造成

8、的设计错误、工程漏项、设计变更等增加工程投资总额,应控制在工程基本预备费的30%幅度内。超出基本预备费的30%时,工程主管部门酌情扣罚设计单位的设计费。4.6.2设计单位的联系单必须有统一的编号,有经办、审核和领导签字,盖有单位有效印章。对工程费用有变化的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技经人员会签并做出费用增减估算。4.6.3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对已经形成初步设计批文的工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原则、扩大设计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4.6.4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对确实需要改变设计原则的,必须由规划计划职能提出设计原则变更文件依据,落实工程资金,然后按规定程序上

9、报局同意后,方可改变设计;需经市局审批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局同意后,方可改变设计。4.6.5对于土建工程已经开工、主要设备已经订货、工程投产期限紧迫的工程一般不考虑设计原则变更。4.6.6在不改变批准初步设计原则的前提下,施工图设计应充分考虑电网的运行实际需要国网公司、省公司、市局、局对电网的“技措”、“反措”要求。为使工程设计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运行需要,避免无计划设计更改,减少返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后,必要时由工程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生技、监理、施工、运行、物资等其它部门单位和职能参加的施工图设计交底审查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讨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统一认识的基

10、础上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施工图修改及增减工程费用的依据,同时也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交底会议明确的修改内容不视为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修改。4.6.7工程进入正常施工以后,生产运行单位(部门)提出施工图设计交底审查会议纪要内容以外的一般性设计更改或增加工程内容,必须费用落实并且工期许可,否则不予考虑。4.6.8除工程主管部门外,其他部门(单位)不得直接给设计、施工单位签发设计、施工变更联系单。对现场确有必要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工程监理及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再转发。4.7设计收费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按XX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调整文件执行。5工程项目开、竣工阶段费用管理5.1工程开工管理5.

11、1.1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必须具备初步设计已经通过审查批准、工程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个必备条件。5.1.2根据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要求,为了保证工程开工后顺利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履行报建手续,严格开工条件审计制度。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不予开工。5.2工程竣工管理5.2.1除用户工程以外的10 千伏及以下工程建成后全部由生技科负责运行管理。5.2.2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原则、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会议纪要、设计(工作)联系单,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设备出厂技术标准、技术合同,施工图或施工图设计交底会议纪要明确国网公司、省公司、市局、局的“技措”、“反措”规定为依据

12、,不得随意要求增加施工项目、提高验收标准,增加费用支出。5.2.3基建达标要以促进安全、文明生产为原则,应着重从工程造价控制,把握设备、材料进货质量,提高施工质量和工艺水平,加强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下功夫,不因基建达标投产而增加过多的费用投入。6设备、材料管理6.1工程设备订货由生技部门技术认定和技术比标后,由安装公司上报xx电业局相关单位,按xx电业局物资部门招标单位依据设备、材料招标成果统一安排,xx局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6.2辅助材料采购应通过招投、比标的方式择优确定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6.3为规范设备结算工作,必须加强设备订货清单管理。经过核定的设备订货清单,抄工程主管部门及财

13、务科,作为设备款结算的依据。6.4审定后的设备清单,其数量、型号、品种规格均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确需变更或增减,应有经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变更联系单为准。6.5工程概算中属生产运行单位使用的检修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设备,不列入统一订货,由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核定的概算费用和生产运行需要另行处理。随主设备附带的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在安装施工结束后由安装单位负责向生产运行单位移交。6.6设备到货后,物资部门应及时向局财务结算设备款。结算设备款时,必须提供订货合同和厂方供货发票原件,按出厂原价进行结算。工程投产后,经生技确认满足技术要求后,一个月内结清。6.7设备运杂费按国家电网公司、xx省电力

14、公司规定计算,工程投产后一个月内一次结清。6.8物资管理部门的设备结算情况纳入局绩效考核。6.9物资部门与厂方的经济责任关系在订货合同中明确。6.10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需要更换或处理的,物资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有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具体费用由物资部门提出,经工程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予以扣除。6.11工程承、发包与施工现场管理6.12工程建设责任书的签订6.13为规范电力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10 千伏及以上输变配工程必须由xx县供电局统一安排并组织建设。6.14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由局与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建设中有关

15、工作责任分工、费用结算、建设工期等问题。6.15工程发包费用管理6.16为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工程施工全面实行招(议)标,择优录取施工单位。6.17工程施工前应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价应以招标价或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为准。对于工程开工急迫,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既没有招标价又没有施工图预算审定价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价按批准概算相应部分投资的85%暂列,作为预付工程款的依据,待施工图预算审定后再作调整。工程款的支付办法在施工合同中明确。6.18施工承包合同由工程主管部门拟稿,经领导审批后,由局或工程主管部门代表局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签订必须持有法人委托书。各种施工协议(合

16、同)书、委托书的签字代表权不得层层下放。6.19施工变更、签证费用管理6.20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确定工地代表长驻工地或经常深入工地,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施工图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的隐蔽工程,以及实际必须进行施工而设计未作考虑的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及时提供设计签证或提供设计联系单。6.21工程建设过程中属设计工作范围的技术签证或工程量变更签证,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 由设计单位负责签证。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擅自签发属设计工作职责的现场签证。6.22属设计单位应出的设计联系单或设计签证,设计单位不得推委或拒绝办理。对于设计单位签证或设计联系单办理不及时影响工程正常

17、施工的,视情节轻重按总设计费的1-5%扣罚设计费。6.23工程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需要提出的设计变更,如涉及到技术问题的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属监理单位的现场签证或工作联系单,除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外,须经监理单位领导批准,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对工程费用有变动的签证或联系单,需经工程主管部门技经专业审查同意。对于重要签证,现场监理人员应事先向主管部门领导请示。6.24对于施工图设计有不确定因素的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 除技术问题外,还必须验收并明确具体隐蔽工程量,以便计价结算。6.25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签证、联系单,是施工单位内部费用结算的依据,不视为向建设单位结算费用的依据。6.26要提高施

18、工图设计的严肃性。对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和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书面依据,又不符合工程要求的工程变动要坚决返工或重建。属施工单原因造成的工程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不得纳入工程结算。6.27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联系单和现场签证必须经监理单位同意,并报工程主管部门认可后转发,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得直接发送设计变更联系单和现场签证。6.28工程费用日常管理6.29工程主管部门对整个工程的费用控制、支出,和总体平衡负责。工程中所有费用支出必须经工程主管部门办理,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工程主管部门同意都不得擅自从工程中列支费用。6.30正常的工程费用支出和工程管理费用的支出,经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领导审批

19、后由财务科办理。6.31根据xx省电力局浙电基(1997)1034号“关于颁发xx省电力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管理条例的通知”,工程主管部门有权作出单项费用在XX 元以下的工程预备费动用决定。6.32工程中的生产准备费用、绿化费用、工器具购置费、接口配套等在建过程中需要发生的费用,经工程主管部门审核后、领导批准后,并提供批函,财务科办理。6.33工程结(决)算6.34工程结算阶段工作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竣工决算阶段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单位配合。6.35工程完工缺陷处理投运后,施工单位上报有关费用结算资料,进行工程量审核后,生技科出具完工通知单,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工程审计和

20、决算工作。6.36竣工决算完成时间10千伏输变配工程应在投产后1个月内完成,35千伏输变配工程应在投产后2个月内完成。6.37财务科根据工程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完工单,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暂估入帐,待决算完成后再作调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查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

21、监督。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第三条 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第四条 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第二章 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 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一)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执行案件(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

22、踪、宣告死亡案件等;(二)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四)二审改判的案件;(五)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六)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七)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八)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九)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十)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十一)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第七条 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

23、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对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案件;当事人屡次申诉的案件;控告、检举材料中涉及的案件等进行重点评查。评查20%以上的执行案件。每年观摩审判长庭审案件2-3件,并一案一评议。对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第三章 审判质量评查的内容第八条 案件审判程序方面的评查事项(一)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出的法律文书是否准确、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期间、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二)审判组织是否合法;(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庭审是否规范;(四)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是否合法、规范,相关手续是否完备;(五)通知、公告、宣判及

24、送达是否合法、规范;(六)案件是否超审限或无故延期。第九条 案件实体方面的评查事项(一)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对证据的判断、采信是否准确;(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四)实体处理是否明确、具体、适当。第十条 适用法律方面的评查事项(一)裁判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是否准确;(二)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全面、完整;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方面评查的事项(一)裁判文书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式样;(二)裁判文书文字用语是否规范、准确、精炼、庄重、质朴、严谨;(三)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是否清楚,前后是否一致;(四)裁判文书表述的裁判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第十

25、二条 其他方面的评查事项(一) 案卷材料是否齐全;(二)案卷装订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三)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是否规范、准确、整洁;(四)其他需要评查的事项。第四章 审判质量评查的标准第十三条 案件及法律文书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整体案件的优良,要与法律文书的优良相对映,即案件优良者,其法律文书应优良。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一处或一般质量问题五处以上为不合格。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二处以上不满五处的为合格。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不满2处的,且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明确、具体;法律文书规范、整洁,实事叙述清楚、裁判理

26、由、证据论证分析逻辑严谨,适用法律准确、全面,结果正确、具体、单一的为优良。第十四条 评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审判质量问题是指:案件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或被发回重审被改判的、执行回转的、进行国家赔偿的,具体包括下列情况之一:(一)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 庭审组织指挥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四)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民事案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六)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七)未

27、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八)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九)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十)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十一)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明显不当的;(十二)裁判结果表述不清、不全,存在歧义,不能用补正笔误的裁定予以纠正,致使无法执行的。(十三)执行案件中错误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十四)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解除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的;(十五)丢失卷宗或证据等材料或擅自将卷宗或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十六)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十七)执行人员明知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错误,或当事人已明确提出执行依据错误,不向院长提出停止执行建议,

28、依然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八)对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十九)刑事案件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定性错误的;(二十)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畸轻、畸重的;(二十一)其他重大审判质量问题。第十五条 评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一般审判质量问题是指:案件在判断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可以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包括下列情况之一:(一)未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或未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予以立案的;(二)立案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三) 立案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四)开庭公告、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不符合法定期间的;(五)审判组织不符合

29、法律规定的;(六)庭审未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回避权利的;(七)庭审中未向当事人说明举证方法和要求,致使不能有效举证而影响案件质量的;(八)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或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决定的;(九)案件延期、中止、终结,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说明理由的;(十)法律文书、案件笔录中字迹模糊不清;遗漏段落、词、句、字;错用词句或病句;错别字、多词、字者、标点符号错误的;虽影响了审判案件质量,但不致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的;(十一)开庭审理时应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未调解的;(十二)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不完整或与实体处理存在矛盾的,未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十三)裁判文书对诉讼证据未分析或未阐述是否采信的

30、理由的;遗漏或缺少对当事人的请求或答辩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的;(十四)裁判理由表述与处理结果不一致的;(十五)裁判文书表述不清,语言不规范,逻辑错误的;(十六)裁判文书遗漏诉讼费用的分担或分担明显错误的;(十七)裁判文书日期与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日期不一致的;(十八)案件未按规定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未影响案件质量的;(十九)法律文书未按规定向当事人或诉讼参加人(参与人)送达的;(二十)案卷材料不齐全,装订不规范的;(二十一)调查、庭审、执行、宣判、合议庭合议等笔录内容失实、不全面、不完整的;(二十二)刑事案件应为被告指定辩护人而未为其指定辩护人的;(二十三)刑事附民案件中未通知

31、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二十四)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处理的;(二十五)延误执行时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二十六)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二十七)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二十八)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违反参与分配程序和原则的;(二十九)执行案件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及时执行的;(三十)超案件审理期限的;(三十一)其他不影响当事人权益和案件裁判结果公正性的缺陷。第五章 审判质量评查的方法与步骤第十六条 评查办对法律文书、案件、庭审活动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评查和通报,对案件审判质量优良的予以评析,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32、对案件审判质量不合格的,进行原因分析,以供大家引为鉴戒。第十七条 各审判业务庭每月报表时,向评查办报当月的收结案清单一份,并随附结案法律文书,在十日内将已结案件装订好交评查办。卷宗装订符合档案标准的,由评查办交档案室存档,不合格的,退回原承办庭,至装订合格后,交评查办移送档案室。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的案件由评查办通知业务庭、档案室移送案件卷宗。第十九条 各业务庭的上诉案件及二审情况必须到评查办登记,以便于评查办评查上诉案件。第二十条 对本院决定再审、中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由立案庭或业务庭在收到材料或裁定书(函)、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卷宗材料交评查办登记进行跟踪评查。第二十一条 评查办要观摩庭审,需在十日前通知审判长,审判长在十日内安排好庭审日期,通知评查办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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