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坎镇消防建设规划专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城镇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和实施城镇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综合预防和抗御火灾及其它灾害的能力,制定高坎镇消防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辽宁省消防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大石桥市城市总体规划、大石桥市城市消防规划纲要、有关的消防规范和技术文件。 第三条 本规划的期限为2011-2015年,近期至2013年。 第四条 本规划的范围为大石桥市高坎镇,即所管辖区。第五条 城镇消防系统建设应与城镇建设同步;所有与城镇消防安全有关
2、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应按本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大石桥市高坎镇政府组织实施;大石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大石桥市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按本规划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镇消防发展目标 第七条 近期内加强消防站点的建设,改善现有消防站的装备,做好城镇消防设施的查漏补齐工作,初步建立城镇消防安全体系。 远期建立满足现代城镇发展和市场经济需求的城镇消防安全体系,建设一个人员素质高、技术装备先进、手段齐全、反应迅速、战斗力强的消防队伍;在城镇发展中同步按标准建设消防设施,达到防灾减灾的要求,从而提高城镇整体抗御灾害的能力。 第三章 消防安全体系的构成 第八条
3、城镇消防安全体系的结构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火灾预防系统,二是火灾扑救系统。 火灾预防系统包括建立健全消防法规,保证消防法规的执行、监督与宣传;合理进行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加强建筑自身防护。 火灾扑救系统包括建立现代化的消防指挥中心;按标准建设消防站点和配备消防装备;城镇消防通信、供水、供电等设施建设满足消防要求;建立城镇避难、疏散系统。 第四章 城镇建设用地消防分类 第九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划分为甲、乙、丙三类消防责任区,作为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的依据之一。 甲类责任区,指重点消防地区。包括生产、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木质结构的易燃建筑集中区以及人口密集、街道狭窄地区等。
4、甲类责任区为城中心区、沿民族大道两侧的用地。 乙类责任区,指普通工业企业、建筑耐火等级较高的地区。 丙类责任区,甲、乙类消防责任区之外的其它城镇建设用地。 第五章 城镇消防安全总体布局 第十条 新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和贮存单位在选址规划中,应严格布置在城镇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处于本地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向或上风侧,特别注意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安全防火距离。 原有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布局应符合规范要求。布局较合理的应加强自身的防护,避免不安全因素产生;布局不合理,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的,应结合城镇的更新,有计划地搬迁,以优化城镇用地结构。 第十一条 液化石油
5、气的供应站站址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瓶装供应站的站址,宜选择在供应区域的中心,以便于居民换气,不得靠近影剧院、百货商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应远离重要物资仓库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站址,宜选择在供气对象所在地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十二条 市区内对周围居民安全造成威胁的储配站,应迁至城郊的安全地带。远期天然气调压站规划设在城镇边缘,采用地上独立建筑物,与其它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人流密集的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场所要有充足的消防水源,规范设置停车场;杜绝占道经营和停车,应加强消防疏散通道、出口的管理,禁止各种原因堵塞、挤占、擅自封闭消防通道和出口
6、,消防通道和出口应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 第十四条 大型农贸市场、物资交易市场应设在城区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地带,现有的市场应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地下建筑,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对其装饰用材、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疏散逃生通道、防排烟系统、防火分区等作出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规划方案。 第十六条 加强对外交通设施的消防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在公共地带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牌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城镇中结合公共绿地、建筑低密度区、防护绿带、城镇广场、学校操场等形成避难、疏散系统,利用道路、广场、绿化带、河、渠作为消防安全分隔,减少火灾、自然灾害及其引
7、发的次生灾害。 第十八条 旧城区内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近期内采取防火分隔,提高建筑耐火性能,开辟消防通道和其他防火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远期纳入城镇改造规划,对违章乱搭乱盖的外来人口聚居点予以拆除清理。 第十九条 城区内新建的各类建筑,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控制三级耐火等级,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 第六章 消防站和消防装备规划 第二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可以到达责任区最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一条 高坎镇消防站的建设准型为普通消防,配备先进的消防设施以将路南消防站标准化、现代化、先进化。第二十二条 高坎镇营东新城建设必须严格
8、按规划配建消防站点,并与地区开发同步进行建设。近期内应加强现有公安消防站的队伍和器材装备建设,弥补消防责任区面积过大的要求。高坎镇消防站预计配置10名合同制消防队员,装备总投入预计88.383万元,详见装备投资汇总表。表中未计及由建设等相关部门自行投资的部分。装备投资汇总表项目名称单价(万元)数量金额(万元)消防器材空气呼吸器(具)0.8521.7缓降器(具)0.410.4水罐消防车80180六米梯0.910.9挂勾梯0.1510.15单杠梯0.210.280MM水带0.0840.3265MM水带0.05160.8水带挂钩0.0140.04水带包布0.0180.08水带护桥0.0220.04直
9、流水枪0.130.3开花多功能枪0.510.5分水器0.110.1集水器0.110.1滤水器0.110.1同型接口0.110.1异径接口0.140.4吸水管0.220.4吸水管扳手0.0120.02地下消火栓扳手0.0120.02地上消火栓扳手0.0110.01帆布水桶0.0110.01消防水桶(铁)0.0210.02消防铁锹0.0110.01铁铤0.0510.05消防锤0. 04510.045消防斧0.00410.004绝缘剪0.0210.02手动液压剪括钳0.410.4班用安全绳0.00610.006绝缘手套0.00420.008手提式防爆手电0.0410.04对讲机0.0910.09消防
10、战斗服0.1101合计88.383第二十三条 消防站点位置应随城镇规划用地性质的改变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在城区内凡易燃易爆设施单位,要求均应配备相应专职消防力量。 第二十五条 各消防站装备应符合城镇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要求,根据责任区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防护装备、器材装备和通信装备。逐步更新现有消防队的装备,新建消防队必须按有关规定配齐装备。 第二十六条 建立消防装备维护维修中心,保障消防装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后勤保障中心,消防站常用的消耗性器材,如灭火剂、水带、空气呼吸器钢瓶、消防战斗服等必须的器材、药剂必须有不少于1:1的储备量。 第七章 消防给水规划 第二十八
11、条 大石桥市消防供水系统主要由城镇给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池塘等自然水体组成。 第二十九条 城镇消防供水标准按同一时间火灾次数不少于三次,一次火灭用水量为100升/秒,确定消防用水量应大于300升/秒。城镇主次干道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应不小于DN300mm。 第三十条 为保证自然灾害、战争、事故等城镇管网供水中断时消防用水需要,应充分利用自然水体作为消防备用水源,并修建相应的固定取水点和取水通道。 第三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间距一般不得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超过150米,宽度在60米以上的道路应在两侧均设置消火栓。凡新修、翻修道路必须按标准设置消火栓。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消火栓
12、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三十二条现有的居住区、小区和单位大院应按相关规范查漏补齐消火栓,缺建消火栓的路段应按轻重缓急逐步补齐。 第三十三条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消防给水不足、消防通道不畅地区安全,应修建消防储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为100至200立方米。 第八章 消防通信规划 第三十四条 城镇消防通信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多功能、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综合化、现代化、网络化的城镇消防通信系统。 第三十五条 城镇消防通信以建立多功能、现代化的消防指挥中心为基点,建立消防有线通信、无线通信、计算机通信、数据和图像等多种通信手段和设备构成的城镇消防通信网络。 第三十六条 城镇消防通信系
13、统由火灾报警系统、火警受理系统、火警调度指挥系统、消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指挥训练模拟系统构成。 第三十七条 火灾报警系统包括 119火警线报警、普通有线电话报警、无线报警、消防重点单位专线电话报警。 第三十八条 火警受理方式为集中接警,可同时受理至少两起火灾的能力,及交叉处理至少五起火灾的能力,从接警到下达出动命令的时间应不超过45秒。 第三十九条 建设消防指挥中心,建立以消防指挥中心为核心的火警调度指挥系统,系统包括有线系统、无线系统、图像采集传输系统和计算机系统。 火警调度方式采用有线调度与无线调度相结合,具备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统一操作界面,满足数据传输的数字化、网络化,满足对大型、恶性火
14、灾的调度和指挥。 第四十条 有线通信系统作为火灾报警、受理和调度的主要通信方式,相应的调度专线和终端设备按要求配置。 第四十一条 实现消防无线通信三级组网和有线无线汇接,通信频道由一个增至三个,无线终端接收设备按要求配置。 第四十二条 图像采集系统建立无线数据传输通道,共用交警支队在各路口上的摄像信号,有选择地在高层建筑上安装摄像设备。 第四十三条 建立消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建立消防训练模拟系统。 第九章 消防供电规划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用电负荷等级分类等供电有关规定,确保各类建筑消防供电的可靠性。消防一级负荷单位或建筑应设置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应设置双回路供电;三级负荷应设有
15、两台变压器,一用一备。 第四十六条 电力线路走廊、变电站与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单位之间应按相关规范要求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间距。 第十章 消防通道规划 第四十七条 市内消防通道主要为城镇道路系统,要求城镇路网的宽度、限高和道路的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和灭火作战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采取工程措施和交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疏解旧城交通,尽早实现干道网络化和打通旧城区的消防通道。 第四十九条 改造畸形交叉口和不合标准的环行交叉口。 第五十条 清理整顿占道非法经营现象,加强对路边市场和夜市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路边停车的管理,公共设施建筑密集区、居住区内按规范设置停车场。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五
16、十二条 加强消防宣传,提高防火警惕性和自觉性,提高安全技能,从根本上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第五十三条 加强消防规划的实施立法,逐步完善保障消防规划实施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建立有序的管理体系;违反消防规划和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十四条 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依照消防法规,对城镇消防管理事宜进行消防监察督导,使消防管理走上严格管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轨道。 第五十五条 明确和落实计划、城建、财政、规划、公安消防机构等政府主管部门在建设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工作中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政、自来水、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
17、证其有效好用;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验收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每年度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本市的经济增长比例,逐步加大城镇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不断增加对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投入;建立消防基金,多渠道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保证消防规划的落实。 第五十九条 建立相互制约的完善的社会防范机制,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 第十二章 近期建设建议 第六十条 完善现有消防站的装备。 第六十一条 新建路南标准型消防站。第六十二条 消防指挥中心配套建设现代化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实现无线通信三级组网。 第六十三条 更新现有消防站装备,近期淘汰超期服役的消防车4辆,新增消防车8辆,其中消防登高车、大吨位消防供水车、主要消防技术装备数量要依据国家标准科学配备。 第六十四条 加强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新建道路严格按规定配置消防水池与消火栓,道路翻新、改造时必须按规定补齐消火栓。每年新建和补装消火栓400600个。第六十五条 打通城区的消防通道。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划自大石桥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第六十七条 本规划由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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