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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学教育对我们的启示苗延波.docx

1、美国的法学教育对我们的启示苗延波美国的法学教育对我们的启示(苗延波)美国的法学教育对我们的启示苗延波 一、美国法学教育概况 (一)美国的法学院及 ABA 、 AALS 、 AALL 三大协会 在美国,没有联邦政府举办的大学的法学院,美国办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各州(县、市)政府或个人。为确保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最低标准得以维护,各州政府对法学院的管理,主要依托非官方的行业协会 全美律师公会(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简称 ABA)、全美法学院协会(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简称 AALS )和全美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 A

2、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Library, 简称 AALL )。 ABA 成立于 1878年,协会下设有法律教育常务委员会( Standing Committee on Legal Education ),它负责批准法学院的开办,并且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硬件要求; AALS成立于 1900 年, 1971 年被确认为两个全国立案的法律机关(另一个是 ABA法律教育和律师资格部)之一,该协会出版法律教育季刊(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 AALL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行业管理,规定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验收。 (二)美国的法学教育的

3、特征 1 、美国法学教育最本质的特征是其职业性美国法学教育历来以律师为培养目标,其基本内容是:法律教育应与人文教育相分离;学生在开始学习法律之前一般已经获得了其他的人文科学知识;学生学习的目标是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法学院的任务在于为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其宗旨是训练他们 “ 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问题 ”。正是这种职业性的特征,就要求法学院只能以判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法律技能训练法为补充。因此,法学院在一年级课程中采取 “ 专题式教学 ”(programmed instruction) 、 “ 课堂讨论”(seminar) 、 “ 现场实习 ”(clinica

4、l program) 、 “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 ”(CALL) 、 “ 模拟问题法 ”(simulation problems) 等教学方法,几乎没有课堂讲授。 2 、美国的法学教育为本科后教育 美国的法学教育具有研究生层次的特点。因为,它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美国法学院的入学的基本条件是,报考法学院的学生要求已获得某个学院或者大学的文学士学位或理学士学位。其理由是:第一、法律是一门渊深的学科,学生必须具有相当的成熟度才能对其有深刻的理解;第二、律师于国民安定、社会发展有重大关系,因此法律教育应当具有较高起点;第三、把法学教育置于较高的平台上有利于法律职业本身的进步。 3 、美国法学教育授予

5、学位名目繁多 美国法学教育授予的学位主要有以下三个: ( 1 ) J.D. ( Juris Doctor),法律职业博士学位。从历史上看,美国法学院颁发的学位主要是法学士( Bachelor of Laws, 简称 LL.B. )学位。自 1960 年代起,参照医学院的传统,法学院开始以 J.D. 学位取代法学士学位。其原因在于大学本科后法律教育制度的确立和 3年制严格的初级法律学历教育被认为具有研究生水平。因而, “ 法律职业博士 ”学位是美国法律学制中的初级法律学位。 ( 2 ) LL.M.(Master of Laws),法学硕士学位。该学位学制一年,也就是说拿到 J.D.学位后,再攻读

6、一年,合格后就可以取得法学硕士学位。该学位有两种:一是为从事法律教育或者法律研究的学术性方向而设置的;另一种是为深化某一专门学科的技能和专长而设置的,其中最普遍的是税法方向。 ( 3 ) S.J.D. 或 J.S.D.(Doctor of Jurisprudence或者 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法律科学博士学位。该学位培养的是从事纯法学理论研究的工作人员,学制 220 年。 此外,法学院还为在美国从事高级研究的外国法律家授予一种 “ 比较法硕士 ”( 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 简称 M.C.L.)学位,以及认为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7、颁发一种 “ 荣誉法律博士 ” ( Doctor of Laws, 简称 LL.D. )学位。 * 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副主编。 4 、毕业后若欲从事法律工作必须还要经过严格的考试 ( 1 )从事律师的要求 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大部分从事律师职业,而若要在某个州执业,就必须通过该州主办的律师考试。然后再经过一定的品格考察获得律师执照,就可在州内法庭代理当事人出庭。 ( 2 )从事法官的条件 美国实行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一般毕业生是不可能直接从事法官职业的,只有一些优秀的毕业生可能会有机会担任著名法官的书记员的职务,历时一、二年。 ( 3 )从事教学工作的条件 有些学生希望将来担任法律教授,教

8、师会鼓励他们先到有关部门工作若干年,然后再回校任教或进一步深造。 (三)美国法学院入学要求 美国各个法学院对入学分别有不同的要求,大致如下: 1 、 LSAT LSAT 是 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 的缩写,即法学院入学考试,由 LSAC 主办。 2 、本科学位 法学院要求申请者在加入法学院之前必须获得本科学位。其对专业并没有过多的限制,除了极个别的专业 ( 如体育 )法学院认为没有受过足够的学术训练不合适以外,都可以申请;甚至像舞蹈音乐之类的专业也没问题。 3 、大学成绩单 对于美国和部分 LSAC 认可的国外大学的毕业生,一般必须将大学成绩单直接寄到 LSAC,由

9、它评估后做成统一的报告,连同 LSAT 成绩一起寄到法学院。 法学院对外国学生的成绩单要求不同,大致有三种: 第一类,常常没有对外国学生做专门的要求。 第二类,明示地说外国学生将成绩单直接寄到法学院。 第三类,要求外国学生将成绩单寄到中立的美国评估机构来评估 (value) 。比如 World Education Services 就是法学院常常推荐申请人使用的。评估的费用一般在 100美元以上,另外寄出评估报告再按份数收费。要求外国申请人将成绩单评估的学校一般是州立大学。在我看来,这样的学校多半是对外国学生不太友好的。 4 、推荐信 法学院对推荐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法学院一般要求两封推荐信,

10、也有的学校不要求推荐信,个别学校同意接受不多于 4 封的推荐信。 有的法学院给学生提供固定的推荐表格,推荐人需要在表格内 check。如果推荐人认为除了表格中的内容外,申请人还有其他特质,可以在表格下面或背面简短地说明。 很多的法学院还要求申请人填写一表格,表明他放弃 /不放弃一种权利,即在法学院录取以后看他的推荐信的内容的权利。因为法学院都要求推荐人写好推荐信后必须签封,再交给申请人,所以申请人看不到信的内容。甚至有的法学院要求申请人直接将推荐信寄到学校。 另外,对推荐人法学院也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是教授或雇主。因此,如果申请几所法学院,可能需要按他们不同的要求来准备。 5 、系主任证明

11、(Deans Certification) 这是申请法学院和其它专业申请中不太一样的。因为做律师必须有很好的品格,所以法学院很重视入学者的过往记录。系主任证明,顾名思义,是由系主任填写,证明申请者是否受过处分、中途退学、被判刑及其他不良记录。另外,还包括学业的记录,比如在班上的排名、平均积点、课程的难易等等。如果他对你还有更多了解,想加以评论的话,表格中也提供了足够的地方。 6 、申请表格和个人陈述 对于个人陈述的字数,法学院有的要求 250 字,有的要求 2 页以内,有的不限长度。 7 、申请费 好的学校和一些私立学校通常要 60 美元以上,州立学校便宜,有的只要 20 美元。 申请费也可以

12、用人民币交纳。兑换的汇率是当日的现汇牌价。另外,你必须带上你所申请学校介绍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从网上下载的无效。另外银行要留底有“申请费”那页的复印件。最好事先复印好。 8 、 TOEFL TOEFL 不是申请法学院的必须条件。大约只有 1/3 的学校要求 TOEFL成绩。特别是美国排名前 10 位的学校。但如果读 LL.M 的话,则只需要 TOEFL 成绩,无须 LSAT 成绩。 (五)法学院的课程与教学 法学院的课程是按职业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技能的要求来设置,强调实践的重要性而不注重抽象的理论教学。教学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外,更加重视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综合职业能力包括了三大能力即法律知识

13、能力,职业思维能力和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能力。基于这三种能力的培养,美国法学院普遍采用“判例教学法”。该方法一般在课堂上没有像序、概论、定义等这类理论性的教学,而是通过实际的判例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整个的教学都是建立在以提高综合职业能力的目标上。在该教学法中,教师首先应根据教学内容收集整理一些相关的判例,并作为教学资料发给学生,选编出来的判例通常都是具有代表性的,它们是曾经确立过或影响过某一重要法律理论和原则的判例。这些事实推理性强,文字精练的判例一般要求学生在课前仔细阅读,认真分析并作出判断。除了这些判例资料,教师鼓励学生主动去查找更多的一些相关判例,尽可能地全面阅读和比较分析,准确理

14、解该判例法原则的法律精神。因此,教师还要在课前提供广泛的参考文献目录,如法规、判例、法学文献目录以及有关的电子资源目录包括法律计算机数据库,法律光盘和法律网络资源站点等。课堂上,教师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判例,去发现和理解判例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 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始终扮演的是经验丰富的“引导者”角色,而不是纯粹“教师”的角色。因为“判例教学法”要达到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律理念或法律原则,更重要的是要让受训者去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这种职业的体验更多地需要来自于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的精

15、神,而不是依靠“填鸭式”的灌输。 “判例教学法”在美国经久不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受美国实用法律主义思想的影响,如美国人在对适用判例法优越性的评价中,其中的一条便是:“遵循判例法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在工作紧迫的情况更是如此”。这种实用思想体现在法律教学上就是 “ 利用最少的时间,掌握最多最实用的东西 ”。三年时间很有限,不可能教给学生所有的法律知识,因此,抽象的法学理论教学始终被认为是浪费时间又不切合实际的一种方法,既不利于学生知识能力的开发,也无助于法律实际能力的提高,即便是采用最直接、最省时的 “ 判例教学法 ”,也不试图要求学生掌握在他们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可能会用到的所有的法律,主要强调那些

16、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因为法律总是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任何权威的原始法律资源都可能随时代的发展而失去权威,但长期法律演变中逐渐发展成熟的那些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且能持久地适用,以其相对稳定的权威性来规范和影响社会的法律秩序和法律的创新,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往往能够帮助律师从容地应付处理在今后的可能遇见的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美国的法律渊源复杂,数量繁多,其原始资料来源于联邦和 50个州的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内容广泛、卷帙浩繁是世界上任何国家所不可比的,据多年前的统计,美国仅纽约一个州的制定法条文的数量就超过了欧洲大陆任何一个国家。美国立法机关(联邦和州)每年新的制定法大约 15,000

17、 个,而每年新公布的判例约为 55,000 个 2 ,加上原来可继续适用的制定法和判例法,超过百万之多。如此庞大的原始法律资源体系无疑奠定了美国法制社会的基础,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的法律活动提供了丰富的依据,但几乎泛滥的数量,使法律更加复杂,适用的难度日益加大,即使是最优秀的职业律师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也是有限的。因此实际的职业能力在美国的法律实践中显得格外重要,知识能力只是律师职业能力的一个方面,同时还必须具备职业的思维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这种两种能力可以笼统地理解为 “ 获取法律 ”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在知识与实践的相互作用中获得。一般来讲,法律知识是经验的总结,而 “ 获取法律 ” 的能力则表

18、现为认识法律经验的手段和方法,实际上后者是人的一种潜在认知能力( TACIT KNOWLEDGE),这种能力的特点表现为人对社会实践活动所具有的预测性,应变性和创新性。随社会的高速发展,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形式甚至它的操作方式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职业律师需要不断的知识更新,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法律社会的需要。美国的判例教学法最大的优越性也在于:通过重点性的判例教学,把律师职业中必须具备的知识能力、思维能力和获取信息能力有机的融合在整个的教学过程中,加强了能力的训练,通过学生对判例法知识的深化处理,如实际操作,独立思考,共同交流等,最大限度地使知识本身转化为一种认识法律的能

19、力,这种能力赋予了知识的无限创造性,能够使知识本身不断地增殖,以保持律师职业生涯对知识创新连续性的需要。 “判例教学法”始终强调实践能力也是因为法律的实际需要。长期以来,以复杂的判例法为基础的美国法律实践活动,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实用操作技巧和方法,这些技能既有科学性又有经验性,既复杂又简单,但必须通过实践去掌握。律师的三大职业能力中的“信息获取能力”,强调的就是实际法律检索技能。法律检索是律师的核心工作之一,美国律师协会( ABA )把它明确规定在律师的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中。 美国长期形成的门类齐全、内容完备的法律工具文献体系在促进实用技能的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 “SHEPARD

20、 引文集 ” 、 “WEST 钥匙号摘要 ” 等就是这类工具书的优秀代表,如 “SHEPARD 引文集 ”通过科学的记录标准和方法来报道法规、判例以及辅助性权威文献引用状况的历史记录,记录中提供的各种依据为分析评价法律判例等的效力和权威性提供了客观、量化的参数,在法律实践中价值极高。但这种工具编制的技术比较复杂,利用该工具书来检索法律被称为 “SHEPARD 检索技能 ” ,是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检索技能之一。除了这些传统的检索技能以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 WESTLAW 和 LEXIS&NAXIS为首的大型商业法律数据库资源的极大丰富和检索功能日益强大,以及基于 INTERNET网上的

21、免费使用的法律数据库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法律检索技术已经成为律师不可缺少的基本技能。 法律实用技能可让律师终生受益,为此法学院在整个的教学活动中不管是从课程的设置、采用的教学方法还是提供的学习环境,都全面地围绕着这个的主题从各方面如“判例教学法”,法律图书馆、计算机检索等来保证法律实用技术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的四个方面: 第一,法律专业课学习中,“判例教学法”就包括了实用技能的学习内容,有的课程还安排专门的技能课学习时间,如“法律援助”课程规定学生每个星期必须在当地的法律援助事务所实习812 个小时; 有的实践性强的课程如 “ 法律审判 ” 、 “ 法律辩护 ”等,直接聘请有经验的法

22、官和律师担任主讲教师。 第二,开设法律实用技能的课程,如 “ 法律检索 ” 、 “ 法律写作 ” 、 “ 国际法检索方法 ” 、 “ 历史法律文献检索 ” 等。 第三,利用法律图书馆,设立在美国法学院内的图书馆都是符合专业图书馆标准的法律图书馆,法律图书馆的收藏内容包括法律原始文献、检索工具及法律的二 (六)学生的 “毕业分配” 法学院学生念完三年的 JD课程,取得了“法律职业博士学位”(实际上是法律第二学位),大部分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当然有些学生也会参加一个律师资格考前培训班。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当然开始做律师,可以在私人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公司里做全时法律顾问等。其实在临近毕业时,学生就已

23、开始找工作。法学院专门有一个 Career Center相当于我们的“毕业分配办”,帮助学生找工作。用人单位也会把有关招聘信息提前告知自己中意的法学院的“毕分办”。美国每年全国法学院毕业人数达数万之多,但没有“分配难”的问题,实在是个奇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学院的 JD毕业生几乎没有人有兴趣再念研究生。因为,一来是花费太贵,二来是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再有就是研究生课程非常难。 (七)校友与法学院筹款制度 学生毕业后,法学院专门有一个部门负责跟踪联络调查,而且是由一位副院长负责。这一方面是为了看一看自己“产品”的质量到底如何,搞好“售后服务”,并收集用户意见,以便对现在的工艺流程提出改进意见

24、,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联络校友的感情,使他们与母校保持联系,并给他们提供关心参与母校发展的机会。所以校友是所有大学筹款的最重要渠道。法学院和整个大学每年都有一次大型的筹款活动,届时把校友以及他们的家长、朋友尽可能请来,一方面向他们通报学校过去一年发展的业绩和未来的各种计划,另一方面请他们提意见并想办法解决资金问题。校友们对学校的感情都很深,把学校的事往往会当成自己的事,当然会十分卖力帮忙以报答学校的培育之恩。 为了便于联系,每一所大学、每一所法学院都建立有自己的校友网。教育立国其实只靠政府是不行的,必须发动全社会来支持。而这一张张校友网就是发动社会各界支持教育的非常好的途径和方式。可以说美国

25、教育立国就建立在这一张张校友网上面。 校友们都有自己的校友会,有校友总会,也有各届、各地区的分会。校友会有自己的机构。这也是校友间毕业后保持联络的一种方法。校友会与母校保持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基金会与职业筹款者( Professional Fundraiser )。法学院都有自己的基金会,基金会负责人大多由著名校友或学校的朋友担任,他们与院长和主管副院长保持密切联系,而且通常是院董事会成员(相当于我们的院务委员会成员),有些甚至发展成为职业筹款者( Professional Fundraiser),专门全时为学校筹款。他们在每年的筹款活动中发挥很大的作用,是法学院最铁杆的支持者。国内大学的基金

26、会会长通常由大学校长担任,其实由一位德高望重而又关心学校、热心教育事业、十分可靠的校外著名人士(最好是校友)担任较好,因为他们毕竟比校长接触外面的时间长、机会多,而且向人要钱时比较容易开口,成功的概率也较大。当然校长要给以密切配合。这样也帮了校长、院长的大忙,把他们从繁重的筹款事务中稍稍解脱一点,也可以多一位重要人士商量筹款大事。被委以如此重任的校友或朋友一定会尽心尽力,帮助校长、院长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最重要的是要想办法发动更多的人参与。 (八)美国法律教育模式之特点 1、“本科”教育。当今世界主要有三类法律教育模式,一种是英国式的本科教育模式,把法律教育作为普通的本科层次上的专业教育。当然

27、在这种模式下,法律本科毕业后,还有不少于一年的法律职业训练,然后才可以做律师。其二是澳大利亚双学位模式,学生同时在法学院和另一个院学习,经过五到六年取得法律和另一专业的双本科学位。其三是美国式的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大部分学生已有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也有一些已拿到其他专业的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或几个本科学位。把法律教育放在大学本科毕业后进行,这实际上是第二学位专业教育。学生进法学院的目的并非为了拿高学位,所以并不在乎三年法学院学业完成后自己要拿的学位叫什么。在六十年代以前法学院的这种学位也叫学士,即 Bachelor of Laws ( LL.B

28、. ),后来可能觉得不好听,对学生也不公平(因为人家已经有一个或几个本科学位甚至硕士、博士学位),因此就一下子该称博士学位,即 Juris Doctor ,简称 J.D. 。 2 、法学研究生教育。美国法学院真正的研究生教育并非大家关注的兴奋点,“本科教育”即 J.D.教育才是重中之重,而且本国学生绝少再读研究生。法学院的高学历教育一般有一年制的硕士学位课程( Master of Laws, 简称 LLM )和三至五年的博士学位( 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简称 SJD ),通常只有外国学生攻读这些高学位。硕士学位( LL.M. )是一年制的课程,不用写论文。所以

29、我们听说某一个学生一年在美国就拿了硕士学位,千万不要惊讶,因为本来就是一年。真正的法学博士学位(简称 S.J.D 或 J.S.D. )要三到五年时间,关把得极其严格,近乎残酷,很少三年可以完成。一般法学院都把自己的博士学位搞得非常非常难。 美国人都是实用主义者,除了真正对法律学术研究有兴趣的本国人读硕士、博士学位外,一般在法学院“本科”毕业后都马上开始工作挣钱了。再说法律教育在美国人看来是职业教育,学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转行从事法律工作。还有在美国,要想做律师,只读法学院的“本科”即足够,而且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法律“本科”( JD )学位的人开放。如果没有“法律本科”,就是拿到

30、法律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也不可参加“律考”,拿这些高学位对从事律师工作并没有多大意义,用人单位更看重的是法律“本科”教育。可以看出,法律教育在美国是在大学本科通识教育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本科”教育是其核心和生命。“本科生”在数量上也比研究生多得多。 二、我国法学教育之反思 (一)对我国的研究生教育的反思 我们很难在中文中找到恰当的与“ College ”和“ School ”完全对应的词,而是都笼统地译为“院”。这还不说,最严重的是将本科后的两种性质不同的“院”( School )都视为学术性的研究生院,混淆了这两种不同本科后教育的界限,结果造成许多误解、混乱和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

31、。美国大街上走的都是硕士博士,其实他们大部分都是本科后的职业教育学院毕业的,拿的是职业学位,如商学院毕业的大多拿商学院的最基本学位工商管理“硕士”、法学院毕业的大都拿法学院的最低学位即法律“博士”、医学院毕业的拿医学院的最低学位医学“博士”,他们同学术性的博士、硕士有质的不同,因为那些从本科后研究生院毕业的学术型硕士博士们通常都留在大学或研究机构搞教学研究,而鲜有“下海”从商的。 现在国内多所重点大学都提出要以培养研究生为主,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而且国内现在“读硕热”、“读博热”方兴未艾。任何单位和公司也都以有硕士、博士为“水平高”、“素质高”,“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更使这一股一股热是热上加

32、热。在国家教育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在许多人还无缘念大学的处在发展中的中国,我们把大量的资金放在培养学术性的硕士和博士上,而本科的教学质量每况愈下,教授们不屑于教刚入大学的毛孩子。这实际上是很危险的,这说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是畸形的。实际上,我们现在最迫切需要的是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各种各样的熟练专业人才,这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而不是大量的只适宜搞学问的学术型硕士博士,这样的人需要,但在任何一个国家,搞学问的终究都是少数人。 我们把所有的本科后教育都视为学术性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教育,没有把本科后的高等教育分为高等学术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后的一切教育都是研究生教育,这使我们浪费了不少教育资源。只是近年来教育部才开始搞专业教育试点,现在全国有三种专业学位(指非学术性的职业教育学位,并非高学位),即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法律硕士学位和工程硕士学位。而且现在评价各种学院招生质量的标准只有一个高考,因为我们的大学过去即没有本科教育和本科后教育的明确分别,也没有本科后高等学术性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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