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城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初稿上海教委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送审稿)序 言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始建于1956年的上海市业余土木建筑学院,1994年更名为上海市建设职工大学,2001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转制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13 年行政隶属关系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划转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以城市建设和管理类专业为特色,立足上海,辐射全国,将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将提升学生专业技能与提高综合素质相融合,通过职业教育与行业服务的平台,努力培养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高等职业技术技能型人才,建设特色鲜明、同类领先、国内知名的土建类高职名校,更
2、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为实施学校的办学理念,实现学校的办学宗旨和目标,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办学方式,建立和建设学校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全称为Shanghai Technical College of Urban Management。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2360号,主要办学地点有杨浦区军工路2360号和闸北区河南北路301号。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为上海市人民政府,
3、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在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共建共管,培养符合上海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 学校主要的办学类型及其层次为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模办学。学校占地面积286 亩。 第六条 学校实行多种教育形式,主要包括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业余时间学习的专科层次的成人继续教育和远程教
4、育、非学历的职业培训等。学校依法颁发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治理体系与基本职能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学校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
5、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管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
6、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七)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靠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是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整合监督力量,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
7、校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校长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第十四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招生就业、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
8、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
9、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学校实际,成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与学校学术事务有关的职权,处理校内相关学术事项。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同意由校长聘任。根据学校的学术需要及具体情况,可以特邀校外专家担任校学术委员会的特邀委员。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一)审议校内有关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二)评定校内组织及个人的科学研究成果;(三)审议、评定学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四)遵行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校内
10、的学术争议;(五)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相关业务工作提供咨询;(六)处理其他相关事宜。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实际,成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并促进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保障教学质量,提升内涵建设。第十九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后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同意由校长聘任。第二十条 校教学工作委
11、员会的主要职责有:(一)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发展建设规划,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三)研究咨询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四)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团委和学生会等组织。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行使教职工代表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12、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事业发挥作用。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上级主管机构的要求和学校工作需要,设置或变更党政职能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和规定,履行其管理职责,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为师生员工做好服务。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弘扬学校传统,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关心和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第二
13、十七条二级学院院长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重大事项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一)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等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二)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考核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三)讨论决定学院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收入分配方案、招生、学生就业及学生工作等;(四)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五)讨论研究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八条二级学院设立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党
14、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与监督其贯彻落实;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第三章教职员工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实际情况决定岗位续聘或调整
15、,合同续约或解约。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二)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实验;(三)依法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并按规定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九)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
16、出申诉;(十)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践行职业道德规范; (三)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接受学校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考核; (六)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规定对履行义务方面表现突出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员工进行处分,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教职员工追究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学校支持教职员工进行教育教学
17、、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业务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活动,保障教职员工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教育引导教职工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与国家、社会、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改善生活工作条件,为教职员工的专业成长、职业发展和健康幸福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文化环境。 第三十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工会、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教师申诉委员会,按提出诉求、工作小组受理、向相关职能处室调查核实情况、工作小组做出初步处理
18、意见、向分管领导请示、向当事人做出答复等步骤,维护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四章学生第三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三十九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获得品行、学业的公正评价,并在达到规定的学业要求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其他资助,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四)获得完成学业的指导、规划职业生涯的帮助、保持心理健康的咨询和就业上岗的服务;(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社团和文化体育活动;(六)课余时间参加
19、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辩意见;(九)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正当诉求; (十)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尊敬师长,服从学校管理,听从教师指导; (四)按照要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设备、设施
20、与场地等;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学校确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弘扬爱生善教的精神,提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为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并成功走向社会提供有效支持。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规定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进行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校支持学生开展各种学习活动,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或其他创造性活动,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第四十四条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学
21、生,建立学生救济机制,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接受无学籍旁听生,其权利与义务参照学籍生执行,或另行约定。第五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四十八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和个人面向社会申请或筹集教学、科学研究资金。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和
22、审计监督等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五十二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五十三条学校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标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徽: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训:厚德精技,创新致远。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标: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改内容需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上海是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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