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学校设置第四条 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
2、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 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 校园校舍第六条 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 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
3、米,初中不低于6.4平方米。 第八条 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 装备条件第九条 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 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一条 生均藏书,小学不少于20册,初中不少于30册。 有一
4、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等。 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一般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l。 第五章 师资队伍第二十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实现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区学龄前1年人口及学龄人口登记制度,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照规定时间就近免试入学。 健全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辍学生复学责任制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不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第二十二条 不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备各班教师。 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
5、任课教师做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家长的联系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完整休假。 第二十四条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在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纪律、法制、行为规范养成、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 落实教职工德育工作职责,发挥教师的表率作用。 建立与学生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 按照课程计划的要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教学进度适中。不占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集体上课或辅导。 严格按照省定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选
6、用教材。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开展间操、眼保健操等课间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体育活动。每学年举办一次运动会。 经常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文艺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利用当地青少年宫、科技馆(站)、文化馆(站)、图书馆(室)、劳动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依托企业、乡村和社区,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学校统一组织和安排下,由班主任主持,各科任课教师参加,同时听取全体同学和家长等各方面的意见。 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日常考察由任课教师负责,期中期末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二十九条 建立比较完善的校本教研、科研和校本培训制度,健全教师集体备课、听课、
7、评课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各年级全科合格率:小学不低于97%,初中不低于95%;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合格率不低于93%。 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率:小学98%,初中不低于96%。 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不低于95%,近视眼年新发病率7以内。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设施、消防、用电、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管理规范。 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校园校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三十三条 省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作为2020年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各地执行本办学基本标准,在校园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等方面,应与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对学校办学的较高要求有机衔接,保证持续发展。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遵照本办学基本标准执行。 非完全小学参照本办学基本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办学基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学基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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