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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docx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 国 船 级 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RULES FOR CERTIFICATION OF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FOR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200620062006年04月01日生效Effective from April 01 2006北 京Beijing第1章 总则第1节 一般规定第2节 申请与费用第3节 责任及其限定第4节 投诉与申诉第5节 信息提供与保密第2章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第1 节一

2、般规定第2 节 证书第3 章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第1 节 一般规定第2 节 公司审核第3 节 船舶审核第4 节 移动式钻井平台公司、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浮式处理及储油装置(FPSO)的审核附录1 ISM 证书失效通知书格式附录2 DOC 格式附录3 临时DOC 格式附录4 SMC 格式附录5 临时SMC 格式附件6 涉及DOC 变更的各类公司审核要求附件7 涉及SMC 变更的各类船上审核要求附录8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 ISM 规则)第1 章 总 则第1 节 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根据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提供船舶

3、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1.1.1.2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其所管理船舶(包括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高速船,以下涉及均同)的安全管理体系。当本社作为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认可组织时,将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签署DOC 和/或SMC。1.1.1.3 本社根据公司的申请实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1.1.1.4 本规范也规定本社处理港口国控制检查官员确定的船上SMS 缺陷的基本要求。1.1.2 定义及缩写1.1.2.1 基于本规范的目的,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所应用的定义如下:(1)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和修改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及其修正案。(2) 公司:系指

4、船舶所有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他们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营运的责任,同意承担ISM 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3)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4)安全管理体系(SMS):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的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针所建立并文件化的体系。(5)审核:系指确定安全管理体系活动及其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地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6)审核员:系指执行ISM规则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的适任人员1。(7)审核组长:系指被授权领导一个由二个或以上审核员组成的审核组的适任审核员。(8)观察结果(项):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期间所得出的,并

5、能够被客观证据证实的的实事陈述。它也可以是审核员针对SMS 提出的,如不纠正,将可能导致不合格产生的陈述。(9)客观证据:系指根据观察、测量或试验得到的,且可证实的定性或定量的关于SMS 要素的存在和实施情况的信息、记录或事实的陈述。(10)不合格:系指有客观证据表明的不满足规定要求的观察情况。(11)严重不合格:系指可标识的对人身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要求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偏差,并包括缺乏对ISM 规则有效和系统的实施。任何这些情况被认为严重不合格。(12)分支机构:系指在公司控制下并由相同安全管理体系(SMS)覆盖下,作为公司一部分的办事处。(13) 安全管理手册:系

6、指用来描述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SMS 的文件。(14)技术缺陷:系指船体结构或其机械、设备或附件的部分,或运行的缺陷或故障。(15)周年日:系指与DOC 或SMC 证书的到期日相应的每年的日期。(16)短期证书;系指完成初次和/或换证审核后,在全期证书签发前,本社所签发的不超过5 个月的证书(DOC/SMC)。1 审核员的资格和相关要求满足本社的有关规定。1.1.2.2 本规范提及的船舶类型定义如下:(1) 客船: 系指载客超过12 人的船舶。(2) 其他货船: 系指除客船、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高速船以外的其他船舶。(3) 油船: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

7、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73/78 防污染公约附则II 中所规定的任何“化学品船”。(4) 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用于运输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货品的货船。(5) 气体运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用于运输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散装液化气体或其他物质的货船。(6) 散货船:系指通常具有单甲板、在货物区域具有顶边舱和底边舱的构造,且主要从事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兼用等船型;(7) 高速船:系指其最大航速(m/s)等于或大于下列值的船:3.70.1667式中:相应于设计水线的排水量(m3)。(8) 移动式近海钻井

8、装置:系指能从事勘探或开采诸如液体碳氢化合物、硫或盐等海底资源的钻井作业的装置。1.1.2.3 本规范所提及的有关缩写如下:IMO 国际海事组织;IACS 国际船级社协会;ISM 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见本规范附录8;SMS 安全管理体系;DOC 符合证明;SMC 安全管理证书;SOLAS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STCW- 经1995 年修订的1978海员培训、值班、发证标准国际公约第2 节申请与费用1.2.1 申请1.2.1.1 申请本社进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保持的公司,应向本社或本社指定单位或本社的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1.2.1.2为顺利和及时

9、进行认证,公司应为CCS审核人员提供安全和方便的审核条件,包括执行审核所进入的场所和船舶等。1.2.2 费用1.2.2.2 公司应按本社检验费规的规定或服务协议向审核单位支付审核费、交通费以及其他有关的费用。1.2.2.3 由于申请方的原因,造成审核中止,申请人也应支付CCS相应费用。第3 节 责任及其限定1.3.1 认证相关方的职责1.3.1.1 公司职责(1)本社的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ISM 规则的符合性验证并不解除公司、管理层、高级船员或船员符合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家和国际法规的义务。(2)认证期间公司应负责:将审核的目的和范围通知涉及审核人员或组织机构内的场所或单位;指派负责的人员陪同

10、审核员;向审核员提供其必需资源,以确保验证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按审核要求提供审核所需的便利和客观证据;与审核员合作,以达到审核目标;指派内部审核组,并确保岸基地同部门人员或船上同艘船舶的人员不审核其所在的部门或船舶每年度2对岸基地和船舶实施审核。(3)获得认证后,公司应负责:保持公司和船舶SMS 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时通知本社SMS 的重大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本社其所管理船舶的变更情况;按本规范规定接受审核,保持证书有效性。1.3.1.2 本社职责(1)当本社代表主管机关实施ISM 规则符合性认证时,本社确保遵循经IMO A.913(22)决议修订的主管机关实施ISM 规则指南,并确保按照ISM

11、规则适用要求、本规范的要求和船旗国的有关要求(如有时)实施认证。(2)为提供有效的认证服务,本社确保在本社组织范围内具备下列方面的能力: 公司应予以符合的规范和规则; 与海事证书有关批准、检验和认证活动; ISM 规则要求SMS 受权范围; 船舶操作的实践经验; 管理体系评估。(3)本社负责对本规范所述的认证过程的控制和审核员的管理,并确保提供咨询服务和提供认证服务的人员间的相互独立性。(4)本社对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的管理应确保具有安全管理体系、ISM 规则认证程序和实施的实践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员满足有关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审核经验的要求;所指派的审核员具备适当的资格和经验,并与所审核的公

12、司和或船舶的规模和或复杂程度相适应。(5)本社建立和实施包括下列方面的文件化体系,以确保从事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人员具有资格、持续知识更新和能力: 理论培训 ,包括所有与认证过程有关的能力要求和适当程序;2 每年度系指最大间隔为12 个月。 实践培训,和能提供业已完成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文件化证据。(6)本社建立和实施包括认证过程程序和须知的文件化体系,以确保实施本规范的要求。1.3.1.3 审核组职责(1)审核员应负责:有效地计划和履行指定的职责;确保符合适用的要求和其他适当的指示;报告审核中所遇到的任何影响审核过程的重大问题;必要时,聘请专家提供技术协助,以满足审核的适任要求;及时向公司和或船上

13、通知和澄清所发现的不合格的情况;通报观察结果;清楚、明确并及时地报告审核结果;向公司提交审核报告;验证公司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2)参与的人员应确保认证相关的文件的保密性,并慎重处理的特殊信息。(3)当本社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如存在未纠正的严重不合格的证据,如适当,审核员应按2.2.4.3 规定通知港口国当局。(4)当审核组由两名及以上的审核员组成时,应任命审核组长负责审核组的管理和审核控制。1.3.1.4 责任限定(1)本社将充分地确保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当本社授权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情况下,接受授权的主管机关的监督。(2)本社签发的证书只是本

14、社在审核时,对已经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和实施了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证明,不能保证不出现公司和船舶随后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改变和主观上未有效实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而导致与所签发证书不符的情况。证书并不是对公司和船舶一贯实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行为或偶发事件的保证。符合所有的ISM 规则以及本规范是公司和/或船舶的责任。(3) 证书的保持是根据船舶持续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条件而决定的。当公司和船舶拒绝本社审核员对船舶进行审核,或因证书和其他服务而不付款,或有证据表明公司和船舶放弃了履行SOLAS 公约规定或其他船旗国主管机关要求的责任和义务,CCS 保留撤消、注销和认定证书不符合要求的权力。第4 节 投诉与申诉

15、1.4.1 投诉1.4.1.1 若船舶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员所执行的船舶安全管理提审核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向审核员所在服务单位提出投诉。如对其投诉处理仍不满意时,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投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1.4.2 申诉1.4.2.1 若船舶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执行机构的审核结论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申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第5 节 信息提供和保密1.5.1 信息提供1.5.1.1 各有关方应向本社提供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所需要的充分和正确的信息。1.5.1.2 获得本社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和船舶在其证书有效期内所发生的

16、船舶及其船上人员的安全事故、造成水域污染事件以及因SMS 运行而导致的港口国滞留等事件的信息应及时通知本社。1.5.2 保密1.5.3 本社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所有敏感和机密信息绝不向任何合同以外的个人和组织,包括本社内与该服务无关的人员泄露,但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第2 章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第1 节 一般规定2.1.1 一般要求2.1.1.1 本社对本规范所适用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按照本规范实施认证,旨在:(1)评定SMS 对ISM 规则的要求的符合性;(2)评定已实施的SMS 对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3)促进公司和船舶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技能;(4) 鼓励公司在SMS 范围内采

17、用并实施IMO、船旗国主管机关、船级社和其他海运行业组织建议的规则、导则和标准。2.1.1.2 本社的安全管理认证服务包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并由如下认证过程组成:(1)文件评审,以评价公司已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并符合ISM 规则的要求以及本规范的要求;(2)现场审核,以评价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符合批准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3)当确认符合后,对公司签发符合证明(DOC),以证明该公司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得到本社批准,并具备符合ISM 规则的能力,当本社受权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情况下,该DOC 也证明公司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得到了主管机关的批准;对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

18、SMC),以证明船舶安全管理和操作具备符合ISM 规则的能力。(4)通过定期审核,确认公司和/或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操作持续保持具备满足ISM 规则的能力。2.1.2 审核类别2.1.2.1 初次审核(1)所有申请本社签发DOC 的公司应由本社进行初次审核,以验证其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业已建立、实施和保持,并符合ISM 规则的要求,船旗国特殊要求和本规范的要求。(2)所有申请本社签发SMC 的船舶应由本社进行初次审核。船舶的初次审核应在其公司取得DOC后进行。除有其他证据表明外,本社接受IACS 成员船级社和/或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DOC 作为船舶的公司符合ISM 规则的证据。2.1.2.2 年度

19、审核(1)所有持有本社签发的DOC 的公司应接受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应在DOC 的每周年日前或后3 个月内进行。(2)满意地完成年度审,本社签证DOC,以证明受审核公司的SMS 仍有效地实施和保持并持续符合ISM 规则,船旗国特殊要求和本规范的要求。2.1.2.3 中间审核(1)所有持有本社签发的SMC 的船舶,在其SMC 有效期内应接受一次中间审核,中间审核应在SMC的第2 个和第3 个周年日之间进行。根据SMS 实施状况,本社认为必要时,可增加中间审核的频次。(2)满意地完成中间审核,本社签证SMC,以证明受审核的船舶持续保持SMS 的有效性,并符合ISM规则,船旗国特殊要求和本规范的要求。

20、2.1.2.4 换证审核(1)经本社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公司,其DOC 有效期届满后,如继续申请本社认证,应在原DOC 到7期之日前申请换证审核,否则原DOC 将自动失效。(2)持有本社签发的SMC 的船舶,其SMC 有效期届满后,如继续申请本社认证,则应在SMC 到期日之前适当的时间申请换证审核,否则原SMC 将自动失效。(2)满意地完成换证审核的,本社将换发新的DOC 和/或SMC。2.1.2.5 附加审核(1)下列情况之一,应申请公司DOC 的附加审核: 当DOC 覆盖的船舶发生重大船舶安全事故、重大船上人员伤亡事故和水域污染事件时,本社根据公司的报告,认为必要时;当公司的SMS 发生更改

21、时,本社根据公司报告的SMS 变更性质,认为必要时;当DOC 覆盖的船舶发生PSC 滞留,并认为PSC 滞留的与SMS 实施有关时;当SMS 中增加的具有附加要求的船旗或船型,所涉及船舶临时DOC 转发为DOC 时;当DOC 撤消后,重新申请签发DOC 时(应满足2.2.5.2 要求);当本社需要跟踪针对不合格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时。(2)下列情况之一,应申请船舶SMC 的附加审核:当船舶发生重大船舶安全事故、重大船上人员伤亡事故和水域污染事件时,本社根据公司的报告,认为必要时;船舶发生PSC 滞留,并认为PSC 滞留的与SMS 实施有关时当在船舶的船级定期检验或临时检验、法定检验、PSC 和船

22、旗国检查和其他检验的验船师报告并经本社业务主管部门判定认为必要时,当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从其他IACS 成员船级社转移到本社时。当SMS 中增加的具有附加要求的船旗或船型,所涉及船舶临时SMC 转发为SMC 时。当持有本社SMC 的非公约船舶转为公约船舶时;当船舶搁置3 月以上后,重新投入营运时;当SMC 撤消后,重新申请签发SMC 时(应满足2.2.5.2 要求);当本社需要跟踪针对不合格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时;(3)附加审核根据上述(1)和/或(2)的情况,可以SMS 完整或部分的SMS 审核。除(1)、和(2)、和外,满意地完成附加审核后在DOC 和/或SMC 上签证。2.1.2.6 临时

23、审核(1)下列情况之一,除本规范附录6 规定外,公司可申请签发临时DOC 的临时审核,以对实施ISM规则作出下专门的过度性安排:对新建公司;持有DOC 但需新增船型或需新增船旗的公司。(2)下列情况之一,除本规范附录7 规定外,公司可申请签发临时SMC 的临时审核,以对实施ISM规则作出下专门的过度性安排:(1) 交付的新造船或经改建导致船舶种类改变的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时;(2) 公司新管理的船舶;(3) 船舶更换船旗时。2.1.3 认证变更2.1.2.1 涉及DOC 变更的公司审核的要求按本规范附录6 执行。2.1.2.2 涉及SMC 变更的船上审核的要求按本规范附录7 执行。第2 节 证

24、书2.2.1 证书2.2.1.1 符合证明(DOC)(1) 经初次审核或其后的换证审核,认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符合ISM 规则要求,应向公司签发DOC,证书格式见本规范附录2。(2)经临时审核,认为满足本规范3.2.2 的要求,将向公司签发临时DOC,证书格式见本规范附录3(3)当公司向其分支机构指派SMS 职责时,应在DOC 中列出分支机构的名称作为其附件。2.2.1.2 安全管理证书(SMC)(1)经初次审核或其后的换证审核,认为船舶安全管理符合公司批准的SMS,并符合ISM 规则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向船舶签发SMC,证书格式见本规范附录4。 持有对该船型有效的全期DOC; 船舶保持符合船级

25、社3的要求,或保持符合提供等效安全水平的主管机关的国家法定要求; 船舶保持有效的法定证书。(2)经临时审核,认为满足本规范3.3.3 的要求,将向船舶签发临时SMC,证书格式见本规范附录5。2.2.1.3 短期证书(1) 经初次审核和其后的换证审核,如果未遗留严重不合格项,且审核组已得出了向公司和/或船舶签发证书的建议结论,可签发短期证书(DOC/SMC)。2.2.2 证书的有效期2.2.2.1 DOC 和SMC 的有效期应符合如下:(1)自初次审核完成日期起不超过5 年,但此期间内应接受本规范规定的定期4审核。(2)如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

26、效,有效期自现有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5 年。(3) 如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的3 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 年。2.2.2.2 临时DOC 和SMC 的有效期(1)临时DOC 的有效期自审核日期起不超过12 个月;(2)临时SMC 的有效期自审核日期起不超过6 个月。2.2.3 证书的展期2.2.3.1 临时SMC,在特殊情况下,可展期6 个月。2.2.4 证书失效2.2.4.1 DOC 的失效3 该船级社符合IMO A.739(18)和A.789(19)决议及其可能的修正案要求。4 定期审核系指DOC的年度和SMC的中间审核。(1)

27、 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DOC 将失效:公司要求取消DOC 时;或公司未申请DOC 年度审核;在商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纠正措施;未考虑本规范、ISM 规则的修订;存在未解决的严重不合格的证据;未支付认证费用,且在指出后未予纠正时。2.2.4.2 SMC 的失效(1)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SMC 将失效: 船舶不满足2.2.1.2(1)规定SMC 签发的条件;DOC 失效时;在商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纠正措施;未考虑本规范、ISM 规则的修订;存在未解决的严重不合格的证据;公司未申请与公司DOC 有关的船舶SMC 的中间审核;船舶所属公司终止了对其的管理 未支付认证费用,且在指出后未予纠正时。2.2.4.

28、3 如发生证书失效情况时,本社将立即通知公司和,在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时,主管机关。当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本社撤消DOC 和/或SMC 时,本社将致函公司声明DOC 和/或SMC 从信函的签署之日起被撤消,并要求公司退回DOC 和/或SMC。该信函的副本以最方便的方式递交船旗国主管机关,对船舶的SMC 失效,也将通知该船舶入级的船级社。2.2.4.4 当公司的DOC 被撤消时,DOC 所覆盖的船舶SMC 同时失效,公司应立即通知相关的船舶DOC已失效,在此情况下,本社不接受该公司的临时DOC 签发的申请。2.2.4.5 当船舶的SMC 撤消时,本社不接受该船舶的临时SMC 签发的申请。2.2.4.

29、6 与船旗国和其他船级社的沟通(1)本社以ISM 证书失效通知书(本规范附录1)或包含相同信息的其他方式通知船旗国证书失效的原因,并抄送其他相关的认可组织。如果无法确认认可组织或非IACS 成员船级社,则将要求船旗国主管机关转发相关的认可组织。(2)上述(1)所述的信息应仅限于船舶和公司的名称、严重不合格的性质和审核日期。(3)本社在船上SMC 审核过程中确定严重不合格已降级,应通知签发DOC 的认可组织或船旗国主管机关。如果认可组织或非IACS 成员船级社,则本社要求船旗国主管机关向各自的认可组织发送该信息。2.2.5 证书保存、重新签发、修改2.2.5.1 证书保存(1)公司应确保SMS

30、覆盖的各办公场所(分支机构)和每一艘船均能保存DOC 副本。(2) 船舶保存SMC 正本,公司总部应保存SMC 副本,并当本社有要求时能提供该证书。2.2.5.2 证书重新签发(1)当证书遗失或损坏,公司应及时向本社提出重新签发证书的申请。(2)对于DOC 被取消的公司,如申请签发新的DOC 应进行与初次审核相同范围和程度的附加审核,新DOC 有效期应与失效的DOC 相同。与DOC 相关的船舶应进行与初次审核相同范围和程度的附加审核后,重新签发SMC。至少,对公司管理的每种船型的一艘船舶进行船上验证。(3)对于因2.2.4.1(1)所引起的DOC 而取消的公司,本社按2.2.5.2(2)要求重新签发DOC。如果在重新签发DOC 的附加审核中未发现2.2.4.1(1)所述条件,可恢复与DOC 相关的船舶的SMC,而不需要进行船上附加审核,否则,应按2.2.5.2(2)要求重新签发与DOC 相关的船舶的SMC。(4)对于SMC 失效的船舶,如申请签发新的SMC 应进行与初次审核相同范围和程度的附加审核。根据严重不合格的性质,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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