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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11广场排水与停车场、12道路排水.doc

1、第十一章 广场与停车场 第一节 城市广场 第11.1.1条 城市广场按其性质、用途及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广场等五类。有些广场兼有多种功能。 第11.1.2条 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性质、功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广场设计,并处理好与毗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以及和四周建筑物协调,注意广场的艺术风貌。 广场应按人流、车流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并采用交通标志与标线指示行车方向、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区。 第11.1.3条 各类广场的功能与设计要求如下: 一、公共活动广场主要供居民文化休息活动。有集会功能时,

2、应按集会的人数计算需用场地,并对大量人流迅速集散的交通组织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各类车辆停放场地进行合理布置和设计。 二、集散广场应根据高峰时间人流和车辆的多少、公共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位置,结合地形,合理布置车辆与人群的进出通道、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地带等。 飞机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与长途汽车站等站前广场应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下铁道的站点布置统一规划,组织交通,使人流、客货运车流的通路分开,行人活动区与车辆通行区分开,离站、到站的车流分开。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大型体育馆(场)、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及大型影(剧)院门前广场应结合周围道路进出口,采取适当措施引导车辆、行人集散。 三、交通

3、广场包括桥头广场、环形交通广场等,应处理好广场与所衔接道路的交通,合理确定交通组织方式和广场平面布置,减少不同流向人车的相互干扰,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四、纪念性广场应以纪念性建筑物为主体,结合地形布置绿化与供瞻仰、游览活动的铺装场地。为保持环境安静,应另辟停车场地,避免导入车流。 五、商业广场应以人行活动为主,合理布置商业贸易建筑、人流活动区。广场的人流进出口应与周围公共交通站协调,合理解决人流与车流的干扰。 第11.1.4条 在广场通道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处,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第11.1.5条 广场竖向设计应根据平面布置、地形、土方工程、地下管线、广场上主要建筑物标高、周围道路标

4、高与排水要求等进行,并考虑广场整体布置的美观。 广场排水应考虑广场地形的坡向、面积大小、相连接道路的排水设施,采用单向或多向排水。 广场设计坡度,平原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最小为0.3%;丘陵和山区应小于或等于3%。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与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度以0.52%为宜。困难时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7%,积雪及寨冷地区不应大于6%,但在出入口处应设置纵坡度小于或等于2%的缓坡段。 第二节 停车场 第11.2.1条 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两类。本节规定适用于公用停车场的设计。专用停车场的设计可参照使用。 第11.2.2条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

5、要,合理分布。在大型公共建筑、重要机关单位门前以及公共汽车首、末站等处均应布置适当容量的停车场。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应与建筑物位于主干路的同侧。人流、车流量大的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宜按分区就近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对于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可适当集中安排停车场。 第11.2.3条 公用停车场的规模应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车辆到达与离去的交通特征、高峰日平均吸引车次总量、停车场地日有效周转次数,以及平均停放时间和车位停放不均匀性等因素,结合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 第11.2.4条 公用停车场的停车区距所服务的公共建筑出入口的距离宜采用50100m。对于风景名胜区,当考虑到环境保护需要或受用地

6、限制时,距主要入口可达150200m;对于医院、疗养院、学校、公共图书馆与居住区,为保持环境宁静,减少交通噪声或废气污染的影响,应使停车场与这类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隧引道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距人行天桥应大于或等于50m。 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以指明场内通道和停车车位。 第11.2.5条 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便于车辆进出,满足防火安全要求,并留出布设附属设施的位置。 第11.2.

7、6条 停车场采用的设计车型及外廓尺寸见表11.2.6。设计时应以停车场停车高峰时所占比重大的车型为设计车型。如有特殊车型,应以实际外廓尺寸作为设计依据。 第11.2.7条 停车位面积应根据车辆类型、停放方式、车辆进出、乘客上下所需的纵向与横向净距的要求确定。车辆停放的纵、横向净距见表11.2.7。 有残疾人使用停车场时,应按照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进行设计。 第11.2.8条 停车场车辆停放方式按汽车纵轴线与通道的夹角关系,有平行式、斜列式(与通道成30、45、60角停放)、垂直式三种,见图11.2.8。 按车辆停发方式的不同,有前进停车、前进发车;前进

8、停车、后退发车;后退停车、前进发车等三种。停车场所需通道宽度、单位停车面积及有关尺寸见表11.2.8。 停车场总面积除应满足停车需要外,还应包括绿化及附属设施等所需的面积。 第11.2.9条 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ch。各组之间无通道时,亦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道。 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净距宜大于1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vch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宜采用910m。 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见图11.2.9,并设置交通标志。 第11.2.10条 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排水设计结合,最小坡度与广场要求相同,与通

9、道平行方向的最大纵坡度为1%,与通道垂直方向为3%。 第11.2.11条 自行车停车场应结合道路、广场和公共建筑布置,划定专门用地,合理安排。 自行车的外廓尺寸见第2.3.2条。 自行车的停放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两种,见图11.2.11。平面布置可按场地条件采用单排或双排排列。所需停车带宽度、通道宽度及单位停车面积见表11.2.11。 第11.2.12条 自行车停车场的规模应根据所服务的公共建筑性质、平均高峰日吸引车次总量,平均停放时间、每日场地有效周转次数以及停车不均衡系数等确定。 第11.2.13条 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宽度应满足两辆车同时推行进出,一般为2.53.5m。

10、场内停车区应分组安排,每组场地长度以1520m为宜。 第11.2.14条 场地铺装应平整、坚实、防滑。坡度宜小于或等于4%,最小坡度为0.3%。停车区宜有车棚、存车支架等设施。 第11.2.15条 机动车停车场与自行车停车场照明见第14.4.5条。 第三节 公共交通首末站 第11.3.1条 公共交通首末站除满足车辆停放及掉头所需场地外,还应考虑工作人员工作与休息设施所需面积。 第11.3.2条 专用回车场应设在客流集散的主流方向同侧,共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快速路、主干路相连。 第11.3.3条 回车场的最小宽度应满足公共交通车辆最小转弯半径需要,公共汽车为2530m;无轨电车为3040m。第十二章

11、 道路排水 第一节 道路地面水的排除 第12.1.1条 设计范围及原则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应按城市排水规划进行,并应符合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规定。无排水规划时,应先作出排水规划,再进行设计。 因修建道路引起两侧建筑物或街坊排水困难时,应在排水设计中解决。 二、城区道路排水一般采用管渠形式。设计时应根据当地材料和道路类别选择。 城区道路排水设计包括偏沟、雨水口和连接管的布设,不包括排水干管设计。 三、郊区道路排水设计包括边沟、排水沟与涵洞等。设计流量可按当地的水文公式计算。 四、郊区道路排水设计应处理好与农田排灌的关系。 五、快速路的路面水应排泄迅速,以防止路面形成水膜

12、影响行车安全。 第12.1.2条 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重现期见表12.1.2,重现期高于地区排水标准时,应增设必要的排水设施。 二、当郊区道路所在地区有城市排水管网设施或排水规划时,应按表12.1.2规定选用适当的重现期。 三、郊区道路为公路性质时,其排水标准可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1)规定进行设计。 第12.1.3条 道路路面雨水径流量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执行。 计算道路雨水口流量时,偏沟水深不宜大于缘石高度的2/3。 第12.1.4条 雨水口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道量汇水点、人行横道上游、沿街单位出入口上游、靠地面径流的街坊或庭院的出

13、水口等处均应设置雨水口。道路低洼和易积水地段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雨水口。 二、雨水口型式有平箅式、立式和联合式等。 平算式雨水口有缘有平箅式和地面平箅式。缘石平箅式雨水口适用于有缘石的道路。地面平箅式适用于无缘石的路面、广场、地面低洼聚水处等。 立式雨水口有立孔式和立箅式,适用于有缘石的道路。其中立孔式适用于箅隙容易被杂物堵塞的地方。 联合式雨水口是平箅与立式的综合形式,适用于路面较宽、有缘石、径流量较集中且有杂物处。 三、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平箅式雨水口约为20l/s,联合式雨水口约为30l/s。大雨时易被杂物堵塞的雨水口泄水能力应乘以0.50.7的系数。多箅式雨水口、立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经计算

14、确定。 四、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应低于附近路面35cm,并使周围路面坡向雨水口。 立式雨水口进水孔底面应比附近路面略低。 雨水口井的深度宜小于或等于1m。冰冻地区应对雨水井及其基础采取防冻措施。在泥沙量较大的地区,可根据需要设沉泥槽。 五、雨水口连接管最小管径为200mm。连接管坡度应大于或等于10%,长度小于或等于25m,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0.7m。 必要时雨水口可以串联。串联的雨水口不宜超过三个,并应加大出口连接管管径。 雨水口连接管的管基与雨水管道基础做法相同。 六、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550m,其位置应与检查井的位置协调,连接管与干管的夹角宜接近90;斜交时连接管应布置成与干管的水流顺向。 七、平面交叉口应按竖向设计布设雨水口,并应采取措施防止路段的雨水流入交叉口。 第12.1.5条 立体交叉范围地面水排除的原则如下: 一、对立体交叉桥下的地面水,宜采用自流排除。当不能自流排除,有条件修建蓄水池时,可采用调蓄排水。无调蓄条件时,应设泵站排水。 立体交叉处地下水位较高,影响路基稳定时,应按本章第二节规定与当地经验采取降低地下水的措施。 二、在下穿式立体交叉引道两端纵坡的起点处,应设倒坡,并在道路两侧采取截水措施,以减少坡底聚水量。纵坡大于2%的坡段内,不宜设雨水口,应在最低点集中收水,两边应各设并联雨水口,数量应按立体交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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