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体废物管理制度1 目的规范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以下简称废物)的控制,减少废物的产生和避免对环境造成的污染。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废物的管理控制。3 职责3.1 经理部负责办公、生活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储存、管理、处理;3.2 制造中心负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储存、管理、处理,同时负责危险废物的储存、管理;3.3 各部门负责本本部门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3.4 质量安全部负责对废物存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和危险废物处理。4 管理规定4.1 废物分类4.1.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
2、旧日光灯管、废电池、墨盒;切屑液、废油、擦油布和棉纱、废旧电瓶;施工中的废弃涂料、沥清、油漆;绿化工作中的残留农药及其容器等;表面处理槽渣。4.1.2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废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4.1.3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废物,主要有生产和设备维修产生的包装物、可回收粉尘、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4.2 废物的收集和存放4.2.1 各部门应按照废物不同分类设置存放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废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4.2.2 时放置到临时存
3、放场所或废物箱。所有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4.2.3 危险废物的收集及存放:4.2.3.1 产生的废油、切削液应将废弃油装入指定的油桶;4.2.3.2 擦油棉纱应装入指定的箱内;4.2.3.3 施工时产生的废旧涂料、残余油漆、废沥清余料等固废应要求承包方收集、存放在指定的有害废物场所。4.2.3.4 废弃灯管、废电池、废弃电瓶等应放入有害废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4.2.3.5 存放点的基础必须防渗,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4.2.3.6 必须要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4.2.3.7 危险废物要做到防风、防雨、防晒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4、标准(GB18597-2001)中的其他相关要求。4.2.3.8 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后,定期送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置。4.2.4 一般废物存放4.2.4.1生产中产生的粉尘直接回收至包装袋中;4.2.4.2产生的废包装袋、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分类放入一般可回收废物箱或指定区域存放;4.2.4.3不可回收的废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或垃圾桶内。4.3 废物的处理4.3.1 一般废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4.3.2 可回收的废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物与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4.3.3 危险废物的处理:危
5、险废物由质量安全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4.3.4 质量安全部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废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4.3.5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由制造中心委托当地回收公司处置;4.3.6 在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物由经理部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回收公司处置。4.4 废物的处理记录4.4.1 各单位废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废物清单中;4.4.2 质量安全部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上报环境管理部门;4.4.3 质量安全部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单位废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5 相关文件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6 记录6.1废物处理记录废物处理记录部门或单位:日期废物名称数量回收或清运部门处理人员签字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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