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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案例分析.docx

1、出口合同案例分析 出口合同案例分析摘要:中国河北省保定市新奇玩具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向英国利物浦某公司出口玩具一批,假设你是该公司的法务工作人员,现被要求做一份关于该出口贸易的报告,其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目录: 一、进出口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一)应遵循的原则及相关法律适用(二)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三)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相关条款的订立(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三)磋商交易的步骤(四)支付方式的选择(五)运输方式的选择三、交易双方的区别(英国与中国)(一)合同的规范(二)产品责任法(三)知识产权法四、出口贸易方出口应注意的问题一、 进出口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一) 应遵循的原则及相关法

2、律适用1. 诚实守信原则2. 全面履行法律条文原则3. 形式变更原则4. 遵循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遵循英国产品责任指令条款规定在签订我国和英国玩具出口贸易合同时,也要注意如下条款:标的物条款、价格条款、运输条款、商检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免责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当事人往往会忽略了“法律适用条款”的签订。先看一下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1、涉外合同中若不另做法律选择,将自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1条规定:“目前已经参加公约的国家除中国

3、外,还有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和莱索托等国家。1986年,该10国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达923亿美元,贸易合同的数量是相当大的。我国政府既已加入公约,也就承担了执行公约的义务,因此,根据公约第一条(1)款的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与上述国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须依据公约处理。故各公司对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应考虑适用公约,但公司亦可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而选

4、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第3条规定:“公约并未对解决合同纠纷的所有法律都做出规定。我国贸易公司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对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2、涉外合同中未做法律选择,公约中也未有相关规定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

5、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6款中有相关规定。其中,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密切联系地的规定如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但合同法颁发以来,相关的规定并未

6、出台,故该解答仍具指导意义。3、关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的问题,应当根据该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地的法律予以确定。它们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还应当根据中国的法律予以确定。(二) 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1. 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是通过要约与承诺而达成的。2.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3. 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4. 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与要求。6.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以上是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合同签订之后必须符合以上的条件才能成立。在此案例中,因为我国是出口国,向英

7、国出口玩具,因此出口合同的签订必须同时得到我国和英国企业买卖双方的肯定。对于出口合同的签订,必须要同时相对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进行同事的对比,双方进行磋商同时签订一个得到双方肯定的进出口合同。(三) 合同的订立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通过反复磋商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一般地说,就可以正式签订书面合同。我国玩具公司出口到英国货物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才能完整的做出该出口贸易的报告,于是以下我罗列了几点进出口合同需要考虑的问题,和中英双方在这些合同要件上的区别,首先进出口合同的订立要遵循以下的法律规定。1. 磋商交易的重要性 交易磋商是指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进行洽商,以求达

8、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它是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必须具有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必经阶段。 在对外磋商交易过程中,由于双方分属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彼此有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体系、经济体制和贸易习惯,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信仰和民族习惯,而且还有语言和文字沟通方面的困难。因此其复杂性和困难都超过国内贸易。 由于交易双方达成的协议不仅直接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得失,而且具有法律上约束力,不得轻易改变,所以是否拍板成交和达成协议,彼此都应持谨慎态度。 2. 磋商交易前的准备 在磋商交易之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很多,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1. 选配洽谈人员 i. 为了保证磋商交

9、易的顺利进行,事先应选配精明能干的洽谈人员,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和内容复杂的交易,更要组织一个坚强的谈判班子,这个谈判班子中须包括熟悉商务、技术、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人员,参加磋商交易的人员。2. 选择目标市场 在磋商交易前,必须从调查研究入手,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市场资料,加强对国外市场供求状况、价格动态、政策措施和贸易习惯等方面情况的调查研究,以便择优选择适当的目标市场和合理地确定市场布局。 3. 选择交易对象 在磋商交易之前,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对客户的政治、文化背景、资信情况、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 4. 制定磋商交易的方案 磋商交易的方案,是指为了完成某种或某

10、类商品的进出口任务而确定的经营意图、需要达到的最高或最低目标,以及为实现该目标所应采取的策略、步骤和做法。 二、 合同相关条款的订立为了更好的订立我国和英国进出口玩具的合同,我罗列了一下几个药检中我国和英国的区别,这样可以让我们更好更直观的进行中英的对比,了解到相同和不同的要件规定,最后协商出趋同的贸易合同以便做出贸易报告。同时,这也是要做出我国河北省保定市新奇玩具有限责任公司贸易合同的必要点。(一) 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公约的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双方当事人在洽商交易时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以订约时合同上所写明的日期为准,或以收到对方确认合同的日期为准。 此外,根据我国

11、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在获得批准时方才成立。 英美法对承诺生效采取的是投邮生效原则,因此合同订立的时间就是承诺发出通知的时间,合同订立的地点则视为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二) 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 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订立合同; 法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 2. 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英美法认为,对价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 法国法认为,约因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这些法律规定,合同只

12、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否则得不到法律保障。 3.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包括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以及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道德三个方面。 4.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三) 磋商交易的步骤 磋商交易可通过来往函电进行,也可以通过双方面谈。一般有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的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1. 询盘(enquiry)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询盘的内容可以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

13、、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 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 2. 发盘(offeer)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 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发盘可由卖方发盘,也可由买方发盘,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 1) 发盘应具备的条件: i. 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ii. 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iii. 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这个意思应当体现在发盘之中。否则,不能认为是一项发盘

14、。 2) 发盘的有效期 i. 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 期限的计算,按公约的规定,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丛邮戳的日期起算。采用电话、电传发盘时,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ii. 合理时间。 “合理时间”的规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接受,方为有效。 3) 发盘生效的时间和发盘的撤回与撤消 i. 发盘生效的时间 根据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其法律和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

15、受;二是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 ii. 发盘的撤回 根据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消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之前,都是可以修改和撤回的。发盘人只要用更快捷的通讯方式,将撤回或修改的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或修改。 iii. 发盘的撤消 关于发盘的撤消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严重分歧。 英美法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以撤消,这显然对发盘人片面有利。这种观点在英美法国家中也不断受到责难。有些国家已在不同程度上放弃了这种观点。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盘撤

16、消。有些国家(如法国)则认为发盘在其受盘人作出接受之前可以撤消,但若撤消不当,发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 发盘效力的终止 任何一项发盘,其效力均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其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i. 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ii. 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消。 iii. 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iv. 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v.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

17、 3. 还盘(counter-offer) 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即还盘是对原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 4.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这种同意,通常应以某种方式向发盘人表示出来。根据公约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双方另有协议除外。 1) 接受应具备的条件 i.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ii. 接受必须同意发盘

18、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iii. 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作出。 iv. 接受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如发盘没有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或采用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 2) 接受生效的时间 接受是一种法律行为,何时生效,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一经投邮或交给电报局发出,则立即生效。 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 3) 逾期接受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作逾期接受。i. 一般的逾期接受。它不是有效的接受,但只要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

19、项逾期接受可以有效,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成立。 ii. 特殊的逾期接受。依照正常情况,该接受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当有效,合同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成立,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则该逾期接受无效。 4) 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根据“到达生效”的原则,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 (四) 支付方式的选择 现代进行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汇付、托收、信用证。1. 汇付(又叫汇款) 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把款项付给收款人。当事人:付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1) 汇付的种类i. 电汇ii. 信汇iii. 票汇2. 托收1) 托

20、收的定义及当事人i. 定义托收是债权人(常常是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所在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常常为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ii. 托收的当事人 委托人(债权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债务人)2) 托收的种类 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3. 信用证通过信用证业务把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以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银行为交易双方提供资金融通和信用保证。1) 信用证的定义及当事人i. 定义 信用证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向出口商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凭证。ii. 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一般为进口商或实际买主。(2)开证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3)受益人一般为

21、出口商或实际供货人。(4)通知行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5)保兑行指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6)议付行指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的汇票或单据的银行。(7)付款行指信用证上规定的汇票付款人,一般情况下,开证行便是付款行。2) 信用证的种类根据不同的 标准有不同的分类:i. 根据开证行所付的责任分为(1)可撤消信用证 指开证行无需事先征得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可随时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2)不可撤消信用证 指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消、修改的信用证。ii. 根据信用证有无另外保证可分为(1)保兑信用证 指有另外一家银行对信用证付款担保的信用证。(2)不保兑信用

22、证 指没有另外一家银行对信用证付款担保的信用证。iii. 根据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1)不可转让信用证 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2)可转让信用证 指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经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是,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贸易合同上的卖方责任。iv. 根据使用汇票的期限可分为(1)即期信用证 见票即付,当今使用最为普遍。 (2)远期信用证 汇票到期日才付款。3) 信用证的特点i. 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书ii. 面保证文件。iii. 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iv.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自主性

23、文件。(五) 运输方式的选择名称运输方式风险转移费用承担EXW工厂交货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卖方在其所在地或指定的其他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后,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FCA货交承运人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时买方承担运输、保险相关的责任和费用FAS船边交货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只的船边时买方承担装船的在责任、风险和费用FOB船上交货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被装上船时买方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一起的风险CFR成本加运费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装运港货物被装上船时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运费,承担与船方订立运输契约的责任和费用CIF成本

24、加保险运费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在装运港货物被装上船时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运费,办理买房货物在运输途中咩事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CPT运费付至任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在交货地点交货义务完成时买方承担从交货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及费用CIP运费保险费付全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卖方向指定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DAT运输终端交货任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买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一切风险和费用DAP目的地交货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卖方在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

25、地一切风险和费用DDP完税后交货任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卸货给买房时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三、 交易双方的区别(英国与中国)(一) 合同的规范1. 概述1) 大陆法中认为无论有无外来原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都应支付赔偿。诚实信用是履行债务的一项原则。2) 英美法中认为债务人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在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对方必须配合完成,作为一种“提供”。2. 违约及违约救济方法1) 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A 大陆法:以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必须同时证明或推定债务人的行为。有某种可以归责于它的过失,才能使其承担违约责任。B 英美法:坚

26、持合同则认为无过失责任,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未达到担保结果,就造成违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2) 催告催告是大陆法系持有的制度。3) 实际履行A 大陆法:实际履行为一种主要救济方法,在合同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义务。B 英美法:没有实际履行。4) 违约金A 大陆法: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预定的损害违约金,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以赔偿行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B 英美法:只承认赔偿行违约金。(二) 产品责任法1. 英国的产品责任法(以欧共体颁发产品责任指令为准)1) 无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无需证明生产者有过失。2) 生产者的定义

27、:A 制成品的制造者B 任何原材料的生产者C 零配件的制造者D 任何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标志至于产品之上的人E 任何进口某种产品在共同体内销售、出租、租赁或在其共同体内以任何形式经销该产品的人F 如果不能确认谁是生产者,则提供该产品的供应者即被视为生产者,除非受损害的消费者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查出谁是生产者的通知。3) 产品的定义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博用品,经过工业加工的农产品包括在内。4) 产品缺陷的定义1985 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则规定“某一件产品不具有人们有权期待得到的安全性,该产品便被认为是有缺陷的产品”。从上面的定义来看, 无论是不合理的危险, 还是不能提供

28、人们有权期待得到的安全性,其基本含义都是相同的, 即缺乏合理的安全性。5) 关于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指令第9条规定: “为本条之目的, 损害是指: (1)死亡、人身伤害;(2)对缺陷产品本身以外任何财产的损害或灭失, 其价值不低于500欧洲货币单位, 但该财产必须是: 属于通常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财产;主要由受害人为其个人使用或消费目的使用。”6) 产品责任主体A 权利主体根据产品责任指令第9条的规定,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时, 如果是人身损害, 那么任何受害人, 无论使用者或路人, 均可成为权利主体;但如果是财产损失, 则仅限于直接受害人, 而且必须是基于生活消费目的的私人消费者才可依据产品责任法

29、请求赔偿, 实体以及基于生产目的的私人消费者均被排除在外。B 义务主体产品责任指令则仅以生产者为义务主体, 只有当生产者无法确定时才以供应者作为义务主体。指令第1条规定: “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损害负责。”随后又在第3条规定, 生产者包括: (1)制造者, 含成品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零部件制造者;(2)准制造者, 即在产品上标明自己是该产品生产者的人;(3)进口商, 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 以销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分销为目的, 将产品输入(欧洲) 共同体市场的人;(4)供应者, 在不能确定生产者的情况下, 将产品的供应者视为生产者。7) 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指令第1条规定: “生产者应对

30、其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负责。”而且指令第5条又规定, 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则他们对同一损害负连带责任。8) 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指令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 (1) 人身伤亡赔偿(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项目, 但允许成员国在国内法上予以规定);(2) 财产损失赔偿, 仅限于对缺陷产品以外属于通常用于个人消费的财产损失的补偿。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限制, 指令允许成员国在立法中规定对同类产品的同样缺陷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 同时指令又规定财产损失的价值不得低于500欧洲货币单位。2.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1) 产品的定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 条第2 款规定:“本法

31、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从我国法律对产品的定义中可以看出, 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经过加工制作。所以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及初级农产品就被排除在产品范围之外。2、产品必须用于销售。2) 产品缺陷的定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也对产品缺陷做出了规定: “本法所称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3) 关于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并没有给“损害”下一个一般性的定义, 我们只能从产品质量法第四章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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