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0.2 本细则适用于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监督管理。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维护公众利益的政府监督行为。2 监督工作职责2.0.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
2、质量监督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2.0.1.1 对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机构等责任主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监督检查;2.0.1.2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2.0.1.3 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检测报告等相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2.0.1.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2.0.1.5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2.0.1.6 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办理备案;2.0.1.7 了解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组织或参与优质结构和优质工程评选活动
3、,引导和推动本地区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2.0.2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质量监督证书,并不得少于2人。2.0.3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发现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2.0.4 工程质量监督以监督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为重点,并辅助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等手段,采用巡查、抽查和重点部位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2.0.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责任主体的信誉
4、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实行强化监督检查、正常监督检查和信誉监督检查的分级监督方案。3 监督工作程序3.0.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3.0.1.1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0.1.2 审验工程建设规定文件;3.0.1.3 编制监督计划或监督工作方案;3.0.1.4 实施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3.0.1.5 实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3.0.1.6 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3.0.1.7 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0.1.8 实施项目质量管理评价;3.0.1.9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0.1.10 实施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
5、质量投诉处理。3.0.2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或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3.0.2.1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3.0.2.2 监督计划或工作方案编制依据;3.0.2.3 监督人员的组成;3.0.2.4 对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3.0.2.5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重点、检查内容和方式;3.0.2.6 工程质量检测要求;3.0.2.7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3.0.2.8 有关告知事项。3.0.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质量监督时应查验下列文件:3.0.3.1 施工许可证;3.0.3.2 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的回复;3.0.3.3 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
6、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检测等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3.0.3.4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将以上查验结果填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中作为监督档案保存。3.0.4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填写监督记录。监督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3.0.4.1 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情况;3.0.4.2 质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0.4.3 工程存在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影响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及处理要求。3.0.4.4 其他事项。3.0.5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把握以下重点3.0.5.1
7、重点抽查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定点监督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安全与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3.0.5.2 重点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设备的质量;3.0.5.3 抽查结构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状况;3.0.5.4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测。3.0.6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可按以下程序进行:3.0.6.1 地基及基础验收监督。检查验收人员资格;核查验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规定;核查施工技术资料、验收文件;抽查实体质量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监督验收程序;3.0.6.2 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核查
8、验收人员资格;核查验收结论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规定;核查施工技术资料、验收文件;抽查实体质量有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监督验收程序;3.0.6.3 对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和安装工程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可编入该项目的监督计划或工作方案中;3.0.6.4 对涉及使用功能的下列部分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新材料、新工艺的合法性资料;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屋面、外墙面、厨房、卫生间、地下室防渗漏试验记录和施工记录;各类承压管道系统试压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电气设施测试报告。3.0.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完善监督手段,购置专用仪器,逐步开展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测,并根据工程类别、施工管
9、理水平、结构复杂程度等因素,选择以下项目进行监督抽测:3.0.7.1 混凝土结构的受力钢筋数量、位置,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截面尺寸,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3.0.7.2 砌体砂浆强度、砌筑砂浆饱满度、砌体垂直度;3.0.7.3 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3.0.8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或承建单位不能证明其质量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责成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3.0.9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以下工作:3.0.9.1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3.0.9.2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查验;3.0.9.3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审查;3.
10、0.9.4 建筑安全性和功能性检测资料完整性检查;3.0.9.5 勘察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审查;3.0.9.6 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核实。经核查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通知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3.0.10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3.0.10.1 查验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是否符合规定程序;3.0.10.2 查验工程验收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3.0.10.3 查验验收各方对质量评价是否与实体质量、验收规范相符;3.0.10.4 抽查工程实体观感质量;3.0.10.5 对工程设计与施工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竣工验收组织程序、竣工验收报告
11、结论进行监督评价。3.0.1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3.0.11.1 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3.0.11.2 监督报告应客观反映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情况;3.0.11.3 监督报告应公正评价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等实体质量状况;3.0.11.4 监督报告应有明确的质量监督结论。3.0.12 项目质量管理评价按有关规定进行。3.0.13 备案部门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和有关规
12、定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发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填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2、建设单位将收集齐全的备案材料报送备案部门申请备案。3.0.14 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责任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4监督工作档案4.0.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是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有效证明文件。4.0.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
13、及时、完整、准确的将监督工作记录整理归档。4.0.3 监督工作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资料:4.0.3.1 卷内目录;4.0.3.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4.0.3.3 监督计划或监督工作方案;4.0.3.4 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4.0.3.5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0.3.6 设计文件审查报告;4.0.3.7 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4.0.3.8 桩基、地基基础处理报告;4.0.3.9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报告;4.0.3.10 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报告;4.0.3.11 设计、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4.0.3.12 工程质量体系审查表;4.0.3.13 竣工验收监督记录;4.0
14、.3.14 竣工验收报告;4.0.3.15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0.3.16 其他重要监督记录及证明文件。4.0.4 监督工作档案保存期按工程类别及性质分为短期不少于5年,长期不少于15年。5 监督工作责任5.0.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对所监督的工程承担监督责任。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0.2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吊销监督资格证书的处分。5.0.2.1 违反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八不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八不
15、准”其中一条的;5.0.2.2 不按监督职责和监督程序,越权干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正常工作的;5.0.2.3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视而不见,不予通知整改或行政处罚,给工程留下永久性安全隐患和严重质量缺陷的;5.0.2.4 对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行为不予制止,放任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违规行为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5.0.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只收费不监督,给予质量监督机构和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恶性质量事故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监督机构的处罚。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0.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致使行政处罚案件为错案,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5.0.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应给予奖励。6 附则6.0.1 对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监督可参照此细则执行。6.0.2 本细则从颁发之日起施行。附录A: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要点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要点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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