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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docx

1、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事业单位公开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部第6 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那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

2、法进行。 第五条 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核准招聘方案; (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 (三)招聘信息; (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考试; (六)考察与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 (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九)签订聘用,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七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

3、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视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招聘方案与信息 第八条 事业单位在经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和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含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分别报设区的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单位申报、制定招聘方案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 招聘方案和方案确定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4、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统一,也可同时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公开。 招聘信息须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也可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人事站以及招聘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招聘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岗位; (二)招聘数量;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的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以及时间、地点; (六)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七)考察、体检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八)拟聘用人员确实定及其公布方式; (九)咨询 、举报或投诉 ;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聘信息的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

5、少于7 个工作日。招聘信息公开后,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确因报考人数过少等原因需要更改或取消的,应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取消的内容和理由,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通过同一信息渠道更正公告。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承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以及刑事处分期限未满或者违法犯罪正在承

6、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统一组织报名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根据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应聘申请材料,并在网上签署“诚信承诺书”。报名时应聘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与所报考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根据公布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应聘者是否具有应聘资格。资格审查时

7、,应逐人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件、证明等材料。凡因弄虚作假或与应聘资格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第十八条 为确保新进人员质量,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应确定适当的比例。达不到公告规定比例要求的,应相应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及时告知应聘人员改报其他岗位。对少数因专业紧缺确实难以形成竞争或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层次人员的岗位,经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降低比例开考。 第四章考试、考察与体检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考试应坚持“因事择人”、“考用一致”的原那么;要根据岗位特点和用人需要设置考试内容、方式,注重科学性、适用性、合理性;按照安徽省人事考试规那

8、么实施,标准操作程序,确保考试平安。 第二十条 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二十一条 考试采取笔试、等方式进行。 笔试可采取公共(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方式,其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侧重专业知识考试。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说课、辩论、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试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或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核准的方案自行组织。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人才等效劳机构可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提供考试考务效劳。

9、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用人质量,考试前有关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设置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组织单位一般应在笔试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进行公布。面试成绩应当场评定并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 面试应当成立面试考官组。每组考官一般不少于7 人。考官组由专家学者、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领导等组成,其中外聘考官和经过专门的考官数量须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组织单位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考试成绩计算方法,计算应聘者的考试最终合成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最终合成成绩由高分

10、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应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九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结果应有结论意见,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事业单位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复检。 第五章公示

11、与聘用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要求和应聘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一条 对公开招聘结果在招聘信息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单位岗位情况、应聘资格条件、拟聘人员根本情况、准考证号、考试最终合成成绩及名次、监视举报 等。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向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

12、;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三十五条 因以下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应聘者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

13、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四)拟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纪律与监视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承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视。 第三十七条 公开招聘考试必须遵守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考试等相关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该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

14、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

15、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成心泄露考试题目或违反其他保密规定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方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规定及时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面向外国国

16、籍人员进行岗位招聘的,应当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由中共安徽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方法xx-09-06 22:50 | #2楼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离)休后的根本生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以下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根

17、本养老保险): (一)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原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效劳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效劳机构(含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效劳机构)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除外),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本养老保险。 其他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

18、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根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局部积累”的原那么,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根本养老保险实行市、县统筹。 第六条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效劳工作。 市属四区和三个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承办本区(开发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本养老保险工作。 中介效劳机构受市、县经办机构委托代理实行人事

19、代理人员的根本养老保险申报工作。 市财政、人事、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根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以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的费率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以职工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4的费率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工资是指按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到达法定退(离)休年龄的退(离)休人员和退

20、职人员不再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单位退(离)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0的,单位应为其超出局部的退(离)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缴费基数为超出局部的退(离)休人数与本单位人均月缴费基数之积,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 第九条根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单位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 (二)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当局部,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当局部,由

21、单位在税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地税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按月申报并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根本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 第十四条市、县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建立根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3%),按规定据实计入个人根本养老保险帐户,并按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

22、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单位应当补齐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至职工调入期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差额局部,其中调入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缺乏15年的,必须由调入单位补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缺乏15年的,必须补足15年;不能补缴的,一次性返还个人帐户局部,根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应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及时准确记载个人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 缴费单位、个人有权按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缴费单位应

23、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根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承受缴费个人监视。 第三章 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七条按干部、工人管理权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提前退休及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并核定退休费比例后,其退休、退职养老金由市、县经办机构核发。 第十八条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工程: (一)根本退(离)休费。根本退(离)休费按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费标准计发; (二)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其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退(离)休人员应支付的待遇。 第十九条养老金实行社会化

24、发放。 市、县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参保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种台帐、名册等根底资料,管理养老保险档案,并按规定做好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工作。 第二十条参保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个人帐户可以继承。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个人帐户随本人转移。 第四章 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视 第二十一条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二十二条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增值运营以及管理经费收支,应每年编制预算、决算,执行全市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方法,并承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视。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事业

25、单位经费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 缴费单位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税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视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26、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者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追回流失的养老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根本养老保险关系接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那么。

27、 第三十条按照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应参加根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应补办参保手续,并补缴自应参保之日至本规定施行之日期间应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 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根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办理根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三十一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应当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费率和实行时间,并先行启动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1998年8月24日的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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