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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素质和裁判文书制作的几点看法.docx

1、对法官素质和裁判文书制作的几点看法对法官素质和裁判文书制作的几点看法 社会上常常对法官的素质进行抨击,怒其不争,哀其不幸。许多学者抑或信马由缰的批判者,是否真正长时间地全面地深入了解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生活、工作经历和内心活动以及法官在体制和制度的旋涡中费尽心机周旋从而忠实于法律信仰维护正义的苦难历程?如果你了解了,会对中国法官表示深切地同情和怜悯。同时,会对法官具有的高素质表示钦佩。 法官的素质是不能完全由文凭和学历来决定的。现在许多舆论界人士和学者言法官素质必以欧美为标准。是的,美国的法制建设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的确科学而完备。我们也应当看到,美国许多著名的大法官并非法律科班出身,但是他们也

2、为美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我们更应当看到中国的国情。 现实中、舆论上,非法律人士针对某些各行各业都存在的不良或者丑恶现象鞭挞法律人,难能可贵。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一种监督和鞭策,即便有些偏激和偏差都无妨,谁让你从事的是这种高尚的职业呢?但是,不少法律学者、律师、法官,喜欢站在自己目前职业的角度非客观、全面地,不公正地相互攻讦,贬损对方,褒扬自己,显然有失偏颇。应验了“同行是冤家”、“文人相轻”的老话。 舆论界也正在把法官的素质与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联系起来抨击:由于法官素质的低下所制作的司法文书缺乏说理性,从而洋洋洒洒地论证说理的裁判文书应如何制作。从法官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一些理论界提供的司

3、法文书的制作标准简直是现代的八股文,对于只受过高中、初中、小学教育的当事人来说如同天书。如果你认为体现司法公正的裁判文书是给当事人看的,是向社会普通百姓公示的,那么你会主张: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于让普通百姓读懂并认可其公正性。而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写出蕴含公平正义的浅显易懂的裁判文书。 一、我国法官的高素质推进司法改革进程 多年的审判实践使我认识到,法治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探索的事业,凝聚着审判实践者的经验和智慧,不是在书本上、方格纸上绞尽脑汁空谈的虚无缥缈的楼阁。 法官的高素质体现于他在法律的实践中,主动积极地总结积累司法经验,用自己的灵魂对法之精髓不断理解、咀嚼,并同时指导自己的法学实践,

4、是一个脚踏实地的步行者。法官的高素质还体现于在法的适用中对立法目的的深刻领悟敢冒风险违背某些过时的法条和政策(通常曰之为:“打擦边球”)推进司法改革进程,是一个为了维护法律权威敢于牺牲,身体力行的实践者。 法官最重要的素质就是司法经验(法官素质的构成要件这里不再赘述,专家们论证的很全面)。在基层法院正是这一重要素质决定法官能够巧妙地采用民众可接受的同时又不违背法律精髓的灵活方式去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际上,法律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实践对法律原则和法律理论的创制和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实证主义法学家霍姆斯认为法律就是社会所需要的东西,是经验的总结和体现。法官不能从法哲学的信条和

5、逻辑出发,而要从自己所生活的社会现状出发来进行裁判。他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 法官的重要素质司法经验不仅能产生一个公正的司法裁判,还可能推进一个公正的社会。 正是司法经验使得我国的法官有着高超的审判艺术。中国不是法律不健全,而是法律本身操作性不强、并且留有余地,导致执行不力。比如说目前的司法改革,民诉法、刑诉法、行诉法都没有改,各地法院遍地开花地改革,甚至把诉讼法都改了,这不是滑稽吗?其实,诉讼法严格执行到位本身也就达到改革的目的了,无需各自另起炉灶,用行政手腕搞政绩工程。可是为什么不能执行到位呢?这才是理论界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环境和体制的因素加上法院内部的裁判文书签

6、发制度,困扰着法官公正裁判。 签发制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裁判文书非经相关审判庭庭长、院长签发不得正式发布;二是相关庭长、院长对裁判文书的签发实质上是对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裁判结论享有某种程度上的否决权。从签发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签发本身实际上成为审判活动的一部分,因为签发人对文书修改时,其实质是对裁判内容的变更;当签发人对文书签发或不予签发时,其实质是对裁判结果的肯定或否定。因此,从本质上看,签发人行使的是一种审判权力,签发行为显然属于审判活动的范畴。这就使得法官是非独立审判,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权是不完整的、残缺的,要受到来自法院内部的各种制约,这就导致法官的裁判文书不能体现审判的真实过

7、程和法官的独立的自由心证过程,严重影响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这样,也极易引起法官道德上的失衡。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上,辩法析理和案件结论完全可能风马牛不相及甚至相左。如此,我们法律的终极目的会将如何呢?即便不如此认识,那么要一位法官写出对案件本身通过自己的认识业已形成的观点完全或部分相左的法律文书,这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并且很不人文甚至是残酷的。规则的不道德,却要求执行者依照不道德的规则去道德,这是一种很悲哀的桎梏。 中国法官高超的调解艺术正是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陶冶的。法官为了规避体制和制度的无奈,在解决纠纷和依法办事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契合点调解。“从功能的角度观察,法律是调和、协调、折衷这些彼此交叉和

8、冲突的利益的努力,或通过直接而实现的保障,或通过对某些个人利益的保障法律的目的是产生最大多数的利益,或在最低程度地牺牲其他利益的情况下,产生在我们的文明中份量最重的利益。” 2法官拿出调解这一“绝活”来实行司法救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这难道不是法官的人格、经验、良心、道德和正义的责任感综合素质的佐证吗? 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然而实践使中国法官们充分理解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正义和平等价值在社会发展中的体现。宗旨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及时地救济和补偿。在行政诉讼中法官们目睹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苦难、哀号和示威。他们深深地感到如果通

9、过走正常的诉讼程序,相对人的痛苦不但长时间解决不了也无法平息社会的骚乱,还影响政府的面子。于是他们从国家和社会大局出发,在充分理解了立法目的的基础上敢于违反五十条之规定,向当事人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他们同意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这不仅降低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且及时落实了国家司法救济制度,不仅维护了政府形象和社会安定,从而真正维护了司法权威达到了行政相对人的目的;推进了司法改革使调解结案成为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趋势,最终使得国家的行政诉讼法修改草案基本已经采纳了调解制度。 法官素质的高低是相比较而言的。可以说,在政界、教育界、医疗卫生界、商界等等,法官的素质相比较来说,不低。当然,现在法官的

10、素质还远远没有达到人民群众对某些社会现实的失望转而求助法律,渴望和谐社会的高标准要求。 二、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制作浅显易懂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低下也是舆论抨击法官素质低的理由之一。那么高素质的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应该是什么样呢? 当前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要反映出真实开庭审判过程,要求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评判,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要充分说明理由和法律根据,判决理由要充分、明确地表述出来。要求“辩法析理,输赢皆服”。这些要求不能说不对,问题是如何理解和操作?“辩法析理,输赢皆服”。前四个字没错,后四个字可就值得商榷了。“输赢皆服”还要二审做什么?现实中可能吗? 我们的法律文书有没有必要以一种高

11、深的八股形式来出现呢?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结构应当如何运用、表述、操作呢?“辩法析理”在法律文书中应当表达到哪种层次?许多法律文书长达几千字,甚至上万字,法言法语用得的确专业而高深莫测(姑且抛开滥竽充数、浮夸的文字不说)。遗憾的是,我们都忘记了,我们的法律文书是给谁看的?我们的法律文书的阅读对象主要是谁?是当事人,是老百姓!不是上级法院,不是律师,不是优秀法律文书评定小组。 当然承认,许多法律文书制作的水平相当高,等到法律文书生效后,稍加改动,就成了一篇不错的调研文章或案例分析。试想一下,我们的法律文书的阅读对象,面对一份理论“高深”、词汇专业而隐涩的法律文书作何感想?术业有专攻,就是许多高

12、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人士看起来都不见得完全明白,更何况许许多多的老百姓呢?面对一份这样的法律文书,对老百姓来说,你是什么意思呢? 记得看过一份香港的有关继承析产案件的法律文书,根本没有什么固定的格式,通篇文字简洁通俗,平铺直叙,篇幅不长。读起来就像在读一篇短小精悍的记叙文,或者说在读一篇简练的故事。没有多余的话,没有高深的法学理论,理由叙述得很清楚。也没有什么八股的格式、台头等浪费资源而又没有任何用处的废话。让人感觉,只要具有小学文化水平就能看得很明白。 我们为什么要在法律文书中表达出开庭的全过程?为什么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情况要在法律文书中表述出来呢?为什么要写明立案时间、审理期限

13、等等?为什么要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辩论意见?为什么要把当事人的举证和相互质证以及法院的认证在判决书中重复地表述出来?这些在开庭时不是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吗?这些,有必要吗?法官、当事人通过开庭难道还不知道吗?上级法院通过卷宗难道看不明白吗? 案件主体当事人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必须落实清楚。当形成法律文书时,当事人很清楚对方;证据的举、质、认是在开庭中必须要进行的。严格规范开庭程序,法官必须做的。这些在开庭中已经公开进行完毕了(一个法官完成不了这些程序,就不能写判决书),当事人清清楚楚,为何要在法律文书中再表述一次呢?是对自己的不信任,还是对开庭不完美或者说存 在漏洞的一种补充呢?判决理由,是应当用

14、高深的理论,还是应当用平民化的语言?一切不言而喻。 最高院,省高院,中院它们的法律文书和基层法院的法律文书能一样吗?不同的案件的法律文书能用一种写作模式来固定下来吗?现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为何我们还要用一种固定的写作模式囿于法官的灵性思维呢?现在的法律文书过度强调技术形式而泯灭了它的真正功能 法律文书是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法律回答,是当事人诉讼目的的书面结论,是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判断的书面确认。当事人最终需要的是书面结果而不是书面过程,更何况案件审理过程已经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开庭审理,使当事人一目了然了。 法律文书的改革,不应当局限在技术层面,更应当重视法律文书的目的和它的阅读对象以及社会

15、效果。对于法律文书的说理,是法律文书的精髓,但是,决不是仅仅在“本院认为”中去写,应当贯穿于整个法律文书始终。所以,法律文书不应当有任何格式,应当由法官自由发挥,把案件的结论意见写透,把法律精髓写透。并且,必须用平民化的语言,简练、清晰、干净、利落,无需用高深的法律术语。当然,最高院和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另当别论。 可以这么说,对于从事审判实践多年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凭借的并不主要是逻辑和演绎,而是凭借着对法律精髓的理解,服从自己的良心,借助于社会经验、生活经验的积累和人伦情理的把握,进行推理而得出的对案件的认识,从而做出裁判。“法律推理是一种独特的纠纷解决办法,它部分是科学,部分是艺术。与科学

16、探究一样,法律推理按照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根据仔细地观察和精心的证据权衡而尽力理性地获得结论,然而,与艺术一样,法律推理的结果亦反映了艺术家即法官的裁量选择。法官的选择和艺术家的选择一样,反映了个人的偏见、恐惧、渴望和公共政策的偏好。”3 法官,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把一份法律文书制作的深奥,不是难题。这是法官的专业知识所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体现不了法官的水平。通俗地讲,这不是本事。但是,作为一名法官,把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积累的理论素养以及对法律精髓的感悟通过法律文书这一审判实践的终结形式,平民化、世俗化地表现出来,没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和语言文字功底,不一定能做到。就像一名老师,要使他(她)

17、的课让绝大多数学生听懂、学会,没有娴熟深厚的本学科知识是办不到的。 美国“政府向公民发布的宣传材料或文件,必须具有最大的可读性,阅读指数不能超过级(初中毕业水准),因为当一部分选民看不懂政府的材料时,想想政府会面临着什么样的结果?”也正因此目的“由此产生的政府只能是一个小政府,一个服务为主导的政府,一个必须考虑选民利益、按程序操作的政府。”4 我们强调为人民服务,构建和谐社会,那么就应当在每一个细节上表现出来对百姓的人文关怀。法律文书是法律最直接的在百姓心目中的表现形式。法律,应当让老百姓感觉到便利、实用,应当以一种亲善的面孔出现在百姓面前,而不应当让百姓感觉到它的威严、高深甚至是狰狞。法律,

18、当老百姓感觉到实用、便利,会给自己带来益处时,才会对它从内心尊重、忠诚、膜拜。法律文书也应当起到这种友善和人文的作用。 结论 我们国家是一个多民族大国,东部沿海和西部内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相比,南北差距也很大。各地的风俗习惯也不相同。各省、直辖市不像美国各州那样具有很大的立法权限和自由度。我们不能用沿海发达地区的需求统一制定法律和操作规则,至少目前应当这样理解。当然,也不可能有两套法律和操作规则损害我国法律制度的统一。 这就需要法律人在这场伟大的实践中,不断摸索、实践、总结,由我们的法学家指导、引航。而不应该一味地埋怨、谩骂、诅咒。司法改革,理论上应当冷静、全面、超前,实践上应当稍许滞后于社

19、会发展需求。 我们的法官目前是一群默默无闻、忍辱负重的实践者。职业的磨练,使他们养成了不显山、不露水、不标新立异、不浮躁的谨严习惯和作风。我们法官素质正体现在面对来自社会公众对某些社会现实的失望转而求助法律这一日益飞涨的渴望和需要的压力,面对来自本系统内行政化的领导模式和体制牵来的政治和经济的压力,依旧是默默无闻、忍辱负重、严谨工作的法律忠实的实践者。 英国有句民谚:“培养一代贵族,必须付出三辈子的心血”。或许可以这么说,我们这一代和下一代法官,必将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事业的祭品。尽管话说得有些宿命和悲凉,但是也容不得我们退却和逃跑。任何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必然会有牺牲。我们不悔,因为我们无愧于我们的所学的知识和智慧,无愧于我们的默默无闻的伟大实践,无愧于我们的一腔热血。我们的法官素质正体现在用我们的法学知识和智慧无怨无悔地充当法坛的祭品,为培养一代精神贵族具有高度文明素质的法官,我们甘洒一腔热血!我们无愧地说我们的法官素质是高的。 我们的法律文书不应当是新八股文,不应当是理论调研文章,不应当高深,应当是绝大多数百姓能顺利读懂的普通读本。高素质的法官才能且必须制作出浅显易懂,充分说理,使老百姓领会透彻,人文亲善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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