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一、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1.2 北京-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1.3 上海-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82013)1.4 重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1.5 重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92016)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相关标准2.1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9.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9.3.1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
2、焚烧残渣等其它废物混合,也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9.3.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运输需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必须密闭。9.3.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2.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2.3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2.4 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6.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1)含水率小于30%; (2)二噁英含量低于3 g TEQ/Kg; (3)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规定的限值。6.5 经处理后满足第6.3条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第6.4条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2.5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DB11/T 1107-2014)北京市地方标准GB16889-2008 见2.42.6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585-2013) HJ662见2.72.7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