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岩市建筑业企业先进企业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全市建筑业企业深入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弘扬“讲提升、讲诚信、讲奉献”精神,提高我市建筑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品牌意识,积极拓展省内外市场,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壮大,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补充意见(龙政综200919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龙岩市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评。非协会会员单位的企业申报前须办理申请入会手续。 第三条先进企业评选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一般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先进企业的申报工作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条先进企业是全市建筑行业
2、的重要荣誉奖项。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先进性,鼓励拓展省外、境外市场及快速成长的企业,通过评选,表彰年度业绩突出的骨干企业。 第五条先进企业申报名额实行总量控制:总数一般不超过全市建筑企业的5%。第六条先进企业评选,主要依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档案数据,同时参考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业绩数据。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申报龙岩市建筑业先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企业改革、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在行业中有一定
3、影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1、企业建筑业总产值、上缴税利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行业或专业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的; 2、近三年已列入省建设厅、省统计局公布的建筑业综合实力评比名单,或获得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行业奖项的; 3、近年来发展速度快,经营业绩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和劳务企业; 4、企业基础工作扎实,重视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成果,节能降耗,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行业奖项;取得省级及以上工法或技术专利成果;企业外向度高,当年拓展
4、省外、境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占本企业产值50%以上的企业可优先参评。 (三)企业当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依据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 3、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通报或查处的; 4、其他规定不予参评的。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申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应如实填报先进企业申报表,并附业绩材料、获奖证件复印件以及先进事迹等材料,向相应先进企业推荐单位申报。推荐单位包括: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 第九条推荐:各推荐单位应负责对申报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
5、性进行核实。推荐单位审核推荐时,应对申报企业提出推荐意见并排序。第十条复核: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组织各主要推荐单位和市建设局相关科室单位,对先进企业申报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评审:龙岩市建筑业协会先进企业评审委员会由市建筑业协会邀请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企业的最终评审,形成先进企业公示名单。 第十二条公示:先进企业公示名单在“龙岩建设信息网”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分别在市建设局监察室和市建筑业协会会长办公室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受理实名投诉。 第十三条表彰:公示通过的先进企业企业名单由市建筑业协会报市建设局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在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作为优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四章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荣誉称号和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市建筑业协会和各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证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通报处理。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龙岩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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