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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docx

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Lt D云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

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坚持方案生育根本国策,加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方案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方案生育

3、一票否决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方案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方案生育工作,并将方案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开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方案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方案生育工作的开展。禁止截留、克扣、挪用方案生育经费。第六条

4、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方案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方案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聚集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方案生育效劳机制,提高效劳管理水平,加强生殖健康效劳,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根本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第九条 卫生计生、教育、科技

5、、文化、民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方案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公共传媒应当开展方案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方案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方案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方案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应当确定负责方案生育行政管理和技术效劳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员。村居民委员会配备方案生育宣传员;村居民小组配备方案生育效劳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方案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方案生育工作机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员、方案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方案生育事业费中解决。方案生育效劳员的报酬,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补助。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方案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7、建立方案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机构。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第十七条 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前各生

8、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第十八条 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防止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第十九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效劳证?。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

9、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效劳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方案生育相关奖励扶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方案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和方案生育家庭全面开展。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

10、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方案生育家庭因根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方案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二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方案生育手术后,按照以下规定休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

11、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

12、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根本工资5%的方案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方案生育奖励金;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第二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后再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已享受的奖励优待金不再退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变;不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方案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第五章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第二十六条

13、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综合管理。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开展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程。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第二十八条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应当对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效劳。育龄夫妻享有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的效劳和指导,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效劳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县级以上卫生和方案生育管理机构,

1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方案生育药具及用品的组织供给、免费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助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方案生育药具、药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三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生育、方案生育手术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生育、方案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当;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其生育费用按照省和统筹地的规定标准支付;其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方案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方案生育事业费中列支。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

15、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第三十一条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到达多生育子女目的,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多胞胎生育。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

16、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男女双方已到达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到达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

17、处2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生育效劳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拒不成认的,经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鉴定结果符合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费用及因此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由当事人承当;鉴定结果不符合亲子关系的,上述费用由提出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当。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18、违法所得缺乏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撤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终止妊娠等方案生育手术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施行方案生育手术的;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他人多胞胎生育的;五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方案生育证明的。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19、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干预、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二藏匿、包庇违反方案生育人员的;三其他妨害方案生育管理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履行方案生育管理职责、协助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方案生育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犯公民人身权

20、、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方案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方案生育统计信息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员、方案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阻碍方案生育工作开展的;二对方案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报复,造成伤害的;

21、三扰乱方案生育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四因生育原因虐待妇女、儿童的;五歧视、虐待、遗弃婴儿的。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人员,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得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违法多生育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候选人。第七章 附 那么第四十三条 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再婚夫妻再婚前所生以及送养的子女总数。第四十四条 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的,其方案生育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休假均为日历天数。休假期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期间带薪。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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