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废物处置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废物处置官理规定Company number :医疗机构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垃 圾和生活垃圾应严格分类收集。配备黑、黄、 红三种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 黄色袋,装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红色 袋,装可以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他特殊废弃 物。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所有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 颜色的污物袋。并标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 识,每日及时处理清空。(-)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 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 损、渗漏和其它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
2、性废物、损伤性 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 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 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 废弃的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 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标准执行;(五) 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 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 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 入污水处理系统;(七)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 及时密封;二、 医疗机构应将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 盛装的医疗废物不能超过包装袋或者容器的 3/
3、4时,并使用有效的方式封口,同时应确保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物或 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 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三、 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由专门的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理,运送医疗废物 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封口是否符合要 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 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 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四、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 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 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五、医
4、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 禁止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七、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 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 生活垃圾。八、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 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弃物置规范的有关规定 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九、医疗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处置管 理工作,回收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帽子、口 罩、橡胶手套等必要的防护设施,并进行了防 护培训十、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5、正的,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2)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 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的;(3)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 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 生防护措施的;(4)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 登记资料的;(5)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 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的;(6)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7)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 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 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医疗卫生机构违
6、反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 护、卫生要求的;(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 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 物品的;(4)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 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3)、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7、责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 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 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 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 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2)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3)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4)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 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
8、严 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 入污水处理系统的;(6)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 管理和处置的。(4)、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 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 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 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 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五)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 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
9、失、泄漏、扩散时,未 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 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 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六)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 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 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 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10、各自的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 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 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七)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 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 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 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八)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 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九)、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 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 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 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 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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