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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浅析与未来.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导【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文号】渝办发2010264号【发文时间】2010-9-11【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一0年九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意见为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切实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财政预算管理

2、的意见(财预200840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财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转变乡镇财政职能乡镇财政作为财政部门联结城乡、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是促进统筹城乡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乡镇财政部门自建立以来, 为巩固乡镇政权建设、规范政府收支管理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财政改革整体推进,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增强,农村公共服务内容日益拓展,政府投入“三农”资金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两翼”农户万元增收等民生工程的推进,对我市乡镇财政部门的公共服务和资金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市乡镇财政职能定位尚不够清

3、晰,存在监督管理弱化、干部队伍老化等问题,制约了乡镇财政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认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乡镇财政面临的实际问题,大力推进职能转变,使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改革的迫切需要相适应,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管理的工作需要相适应,与乡镇财政队伍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相适应。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乡镇财政职能要加快实现“两大转变”,即由收入征管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由财政资金分配型向监管型转变。乡镇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服务和管理,立足财政特点,切实做好预算编制管理、组织协调收入、补贴资金发放、专项资金监管、政府性债务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和

4、政策研究、执行及反馈等重点工作,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乡镇财政部门必须坚决服从扩大农村内需和改善农村民生的大局,将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和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创新机制,落实专人,专责管理,确保政府投入“三农”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一)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机制。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增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的自觉性,确保各项民生投入和涉农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健全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基本运转最低财力保障机制,确保基层政权组织依法有效履行职能。加强对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的指

5、导,明确编制要求,督促乡镇做细做实财政预算,规范乡镇财政预算执行,切实增强预算约束力,提高财政运行质量。(二)深化“乡财乡用县监管”改革。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总结“乡财乡用县监管”改革经验,大力推进县乡联网建设,探索建立财政与金融、税务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行财政支出网上申请、审核、查询和电子报账等,实现“乡财乡用县监管”业务网上综合应用,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投资评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实现乡镇财政性投资项目的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严格实行乡镇采购支出的规范化管理,探索政府购买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乡镇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性债务动态监管,禁止举借新债或

6、为债务行为提供担保,实事求是地开展逾期债务登记、核实与化解工作。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财政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票款同行,以票控收。(三)规范“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乡镇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加强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三资”管理专项制度,完善协调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大村级财务公开力度,细化公示内容,设立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村级财务核算准确、公开透明、监管到位,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三、建立公共服务新机制,落实强农惠民政策(一)健全财政补贴管理方式

7、。区县(自治县)、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贴近民生、直接服务“三农”的优势,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惠农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公示工作,加强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库动态管理。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发放程序,提高补贴资金兑付率。凡财政补贴资金,应纳入“一卡(折)通”发放,实现补贴资金发放环节统一管理。建立财政补贴资金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联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统计、分析管理水平。(二)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乡镇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形势分析,主动谋划,当好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参谋助手,多渠道筹集资金,采取贴息、保险和奖补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民间资本投入,倡导社会各界捐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变财政资金

8、支持方式,整合资金,形成合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质量。利用现有资源,探索建立“公共服务窗口”,加大财税政策宣传解释力度,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深入调查研究,收集社情民意,反馈财政政策执行情况,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建言献策。四、强化财政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一)规范工作运行机制。乡镇财政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严格作风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全面履行财政职能,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二)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市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实施办法,完

9、善对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督导机制,明确乡镇财政部门资金监管职责和具体要求,确定监管范围,量化、细化乡镇财政监管任务和责任。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将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信息及时全面传达到乡镇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部门要与主管部门、专业站所、村委会建立日常信息联络机制,及时掌握各类专项资金信息,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积极探索资金分类监管方式,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的效果等信息上报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三)完善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乡镇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厉行节约,规范财政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公务车配置、接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一般性

10、支出,严禁以学习、培训、考察等为由,集体外出旅游。建立健全资产购买、配置、使用、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现金管理责任制,落实专人加强管理。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乡镇财政履职能力(一)规范乡镇财政机构设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和坚持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乡镇财政机构设置。区县(自治县)组织、机构编制等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探索实行适合基层实际的乡镇财政管理模式,根据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每个财政所(办)不低于3名,从现有编制中调整充实,确保乡镇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能职责。

11、加强对乡镇财政人员岗位责任制管理,坚持合理定岗定责定员,建立岗位任职资格制度,相应岗位严格持证上岗,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评。每个财政所(办)须设置所长(主任)、总会计(单位财务会计)、补贴资金发放专干、专项资金管理专干、出纳等必要岗位,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增加岗位。乡镇财政所(办)所长(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免的,任免前须书面征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意见。建立健全乡镇之间的财政干部交流和优秀人才优先选拔机制,充分调动乡镇财政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大乡镇财政建设投入,提高乡镇财政部门公共服务和资金监管能力。(二)强化乡镇财政队伍建设。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乡镇财政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掌握人员

12、基础信息,加强动态监管。以“忠诚奉献、务实创新、勤政廉洁、理财为民”为宗旨,加强财政文化建设,增强乡镇财政干部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乡镇财政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创建人民满意的乡镇财政所(办)。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改革和管理趋势,围绕财政中心工作,面向基层实际需求,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有计划地开展各类培训, 每3年对乡镇财政干部轮训一次,全面提升乡镇财政人员综合素质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大力建设学习型、效能型、服务型、和谐型乡镇财政队伍。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是财政改革的内在要求和主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乡镇财政管理指导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赋予相应职责,保障本级和乡镇财政监管工作必要经费,完善县乡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和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财政管理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狠抓落实,建立“职责明确、保障有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财政所(办)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会议的固定列席单位,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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