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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docx

1、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东府201924号)和东莞市科技计划体系改革方案(东科202028号)精神,规范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加快推动现有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

2、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在莞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市政府通过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认定和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三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认定、评估、扶持、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东莞市财政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资助资金财政监

3、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第二章 申报认定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与认定具体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指南执行。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直接纳入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和管理范围。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莞注册和运营。(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发服务,以及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创新资源引进培育等。(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五)具有较好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4、、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六)具有开放创新的体制机制,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具有市场化运作的体制机制和激励创新的用人机制,仪器设备、中试车间、实验室等资源向社会开放。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受理。申请单位根据每年申报指南,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申请书。(二)镇街推荐。申请单位属地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到市科技局。(三)初步审核。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5、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制订评审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论证。(五)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拟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清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7天。(六)报请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正式发布。第八条 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单独组织论证、报市政府“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认定和支持。优先与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一)属于我市重点产业扶持领域;(二)依托高校A类学科或国家级研发平台或国家级科研成果;(三)市内高校、镇街(园区)参与共建,或社会资本、风险投资等出资50%以上参与共建;(四)与大型龙头企业有深度产学研合作关系。第九条 共建类

6、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流程如下:(一)制定建设方案。明确人员机构、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入模式、运营模式、发展规划、进度安排、经费预算、考核指标等。(二)组织专家论证。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对认定条件的相符性、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建设资金和场地面积的合理性、长远发展规划的可行性等进行论证。(三)征求部门意见。市科技局将通过专家论证的建设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四)上报市府审批。市科技局将经修改完善的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审定。(五)签订合作协议。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委托市科技局与共建方签订合作共建协议。建设方案作为合作共建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第十条 其它部门

7、牵头引进创新资源组建新型研发机构,由牵头部门会同市科技局参照上述流程予以认定。第三章 支持措施第十一条 市财政每年从“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市科技局根据专项预算统筹分配,以每年申报指南为准。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适用相关政策措施。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除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优惠。第十三条 以下支持措施面向所有新型研发机构:(一)支持开展技术创新。1. 项

8、目配套资助。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国家(含军口)和省科技项目,获得立项资助200万元及以上的(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 研发投入补助。绩效考核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按照最高25%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新型研发机构自主使用,允许用于奖励高管及团队骨干。3. 科研设备补贴。新型研发机构依托高校院所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在莞设立分支平台,建成并通过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对外提供服务后,对分支平台利用非财政经费购买的、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共

9、享的、价值20万元以上的重大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给予最高25%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4.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专项立项支持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或后补贴资金到位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5的配套支持,配套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5. 创新联盟建设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围绕特定行业,组织行业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资金须用于开展行业交流、区域创新合作、产业研究、产品推广等工作;优先推荐联盟单位承担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计划。6. 定向产业研究委托。定向委托部分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市镇创新发展规划设计研究,提供产业图谱编制、技术和决策咨询等

10、服务。7. 市级科技政策倍增支持。绩效考核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市“倍增计划”的标准享受各类科技政策支持。8. 授予资格待遇。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高校院所、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其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可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可同等对待。(二)支持进行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1. 举办成果对接活动。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各类考察对接活动,对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共建单位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协调上下游产业链企业进行对接;镇街(区)科技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组织辖区企业进行对接交流。2. 企业孵化奖励。利用自有技术创办

11、或引进孵化,且持有不少于3%股权(含间接持有)的企业,成立后3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5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每新增一家一次性给予机构10万元的奖励。3. 孵化基金投资收益让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并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大孵化企业培育力度。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社会资本与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业孵化基金,可适当加大投资收益让渡比例。(三)支持基础条件建设。建设用地和审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市有关部门优先审批,并在环保审批、规划调整等方面的便利;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

12、房产、土地,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其科研建设发展项目优先推荐纳入市重大建设项目或市重大预备项目,享受市重大项目相关优惠政策。4. 二期建设支持。自2014年起连续5年绩效考核优秀或排名第一,或近3年连续绩效考核优秀或排名第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二期建设(含基建)支持。(四)支持引进集聚高端人才。1. 所得税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80%的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具体按照我市有关政策执行。2. 教育和住房指标资源保障。属地镇街(园区)优先保障新型研发机构高管和团队骨干人才的义务教育资源和人才公寓

13、住房,给予每家机构一定数量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和人才公寓住房指标,并纳入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统一规范。3. 荣誉称号推荐。优先推荐新型研发机构高管及骨干技术人才申获劳动模范、优秀党员、高校双聘教授或特聘教授、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五)支持开展合作交流。1. 支持与镇街(园区)合作。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与镇街(园区)合作设立分支机构等协同创新平台,以及合作建设或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绩效考核优秀的机构,推荐高管或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到镇街(园区)担任科技顾问。2. 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境外知名高校院所来莞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优先支持与境外优秀高校院所共同申

14、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3. 支持委派科技特派员。经市科技局备案认定为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后,新型研发机构或其共建单位选派科技特派员到企业服务的,按照市企业科技特派员政策给予支持。4. 学术论坛补贴。新型研发机构举办的各类学术论坛活动纳入科技活动补贴范围,可按照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具体按照市科技活动相关政策执行。5. 创办学术期刊。新型研发机构创办的科技类学术期刊,每出版10期给予10万元补贴;创办省级期刊并出版10期以上的,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创办国家级期刊并出版10期以上,或纳入核心期刊的,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六)年度绩效考核支持。对于已验收的

15、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优秀和良好的,本年度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支持。根据当年绩效考核要求,选取若干项提质增效指标,对单项指标前三名分别给予100万、50万和30万的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可将不超过验收奖励和绩效考核奖励50%的部分用于奖励高管及主要技术团队,剩余奖励资金在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自主使用。第十四条 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场地租金补贴。对于没有自主场地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上一年度每平方米最高80%和60%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二)二期建设支持。对已验收的新型研发机构,近三年连续绩效考

16、核排名前三且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二期建设(含基建)支持。(三)授予成果处置权。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价格的,经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15日后无异议的,可进行交易。新型研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允许内部员工以科技成果入股新型研发机构成立的全资或控股项目公司,并获取股权奖励。外单位编制身份人员在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经理事会/董事会授权后,可享受本地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入或持有股权。科技成果转化

17、所获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其余部分统筹用于单位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探索赋予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四)授予财务自主权。省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下属创投公司,其单个项目投资额或退出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内的,由新型研发机构自行审批。授予预算调整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减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资助调剂直接费用中的任何科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机构独立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财政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不受自筹资金比例限制;市财政的建设资金可视作自筹经费。(五)授予资产

18、自主权。允许运用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盘活资产,筹集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发展资金。允许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以资产抵押的方式依法向银行机构融资;或通过变更权利人的方式注入下属全资企业,再以资产抵押的方式依法向银行机构融资。(六)探索混合制改革。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充分论证和报市政府审定后,可探索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经理事会批准授权后,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鼓励成立以项目为牵引的产业化公司,可由团队成员、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共同参与。

19、(七)授予柔性引才权。共建单位出具新型研发机构派驻人员在莞工作的证明后,该人员无需社保和个税证明,即可视同“工作关系在莞”享受我市各类科技政策。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自主确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总量。(八)支持与共建单位合作。优先推荐与共建单位共同申报国家(含军口)、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支持中国散裂中子源等大型科研仪器平台优先对共建单位开放使用。共建单位选派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驻点技术服务,市财政按照东莞市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东府办2018106号)给予支持。鼓励在合作共建单位设立东莞人才交流项目,定期委派政府部门管理人员、企业家代表赴共建单位进行学习培训和

20、项目对接。除专款专用和市财政的收入外,新型研发机构年度收入相比上一年有所增加的,可从增加部分中提取不多于20%用于反哺合作共建单位发展。第四章 机构运行第十五条 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统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统称“院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合作方、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长,制

21、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长担任。院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第十六条 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需要采用双聘、临聘及其他方式聘用兼职人员。双聘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工

22、作期间,可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留在原单位,可与双聘人员原单位约定双聘期间人员管理方式,原则上双方机构应互认人员双聘期间的科研产出和考核情况,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全时聘用人员为固定人员,非全职、全时聘用的按照兼职流动人员管理。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党建工作指导的通知(粤科函产字2020867号)等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事项,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变

23、更申请,进行审核。不申请或审核不通过,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要加强对科技、人才项目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其用途,并自觉接受财政、审核、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应如实填写申报认定、动态评估、年度执行报告等材料,由所在镇街(园区)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审查。对提供虚假材料和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商共建单位后终止合作),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24、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第二年起可申请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优秀或良好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三和十四条内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参加的,每3年开展一次动态评估,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照认定条件进行;动态评估不通过的需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仍不通过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省动态评估结果为准。第二十二条 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需在两年内主动申请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名录,完成相关年度的国家科技统计工作。第五章 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要加强与共建单位和属地上级党组织的联系。上级党组织要委派专职人员进驻新型研发机构党组织,切实履行好党内监督责

25、任。新型研发机构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一般须先提交党组织研究。新型研发机构党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党纪党法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须在每年第一季度接受财务审计,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国有资产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按照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或咨询委员会会议),否则可暂缓拨付市级财政资助资金;非理事会管理架构或无相关主管部门人员参与理事会的,应组建含相关主管部门人员的咨询委员会,并将董事会或理事会议题提前报咨询委员会审核。新型研发机构应提高理事会议题

26、质量,所议事项须与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有一定关联,禁止将缺乏可操作性的议题提交表决。新型研发机构在召开理事会前,应提交完整的资料至市科技局,完成资料审核和相应部门意见征求工作,经审核同意后再确定召开时间。第二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按要求提供上年度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确定下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等事项。第二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抄送属地政府,具体按照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指引执行。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暂缓给予共建协议上约定的优惠政策;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商合作共建单位做出更换院长的处理;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

27、的,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并商合作共建单位终止合作,实施清算。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负责人的绩效管理和考核监督,负责人每年应向市科技局和共建单位作述职报告,对出现绩效考核结果不佳、财务审计存在问题或“一把手”责任履行不到位等情况的,由市科技局和共建单位协商对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第三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金拨付条件及程序如下:(一)通过年度财务审计和绩效考核;(二)编制年度预算,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后报理事会(董事会)审批;(三)经批复的年度预算经费,按实际支出进度申请拨付,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后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其中,上年度

28、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财政全额拨付当年建设经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拨付当年建设经费的8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拨付建设经费。当年未拨付的经费累积到下一年度,在下一年度考核达到良好后再将相关经费拨付给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验收前最多拨付90%的建设经费,剩余经费于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第三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如不能如期申请验收,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1年的,报市科技局审批;延期时间超过1年的,需提出整改措施,并报理事会审批。第三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验收应对照共建协议或组建方案的约定任务指标,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第三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验收由

29、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具体流程如下:(一)验收组织单位根据共建协议内容,制定验收指标体系。(二)新型研发机构根据验收指标体系,提交验收申请表、共建协议或组建方案、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相关佐证材料。(三)验收组织单位对验收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反馈审核意见;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财政审计报告。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对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四)验收组织单位组织现场验收,提出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由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专家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五)市科技局将验收结果上报市政府。第三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优秀、验收通过

30、和验收不通过三类。验收得分90分(含)以上且不延期的为优秀;得分80分(含)以上的为通过;验收得分80分以下或出现以下情况的为不通过:逾期超过1年,经市科技局书面催促后仍不提交验收资料的;未对建设经费进行专项管理或擅自挪用的;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验收不通过的,自验收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整改申请,并在1年内整改完毕,重新进行验收。第2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按照验收不通过处理。第三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因不可抗力因素、客观原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等,致使无法完成约定建设目标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申请。市科技局商合作共建单位并

31、报市政府确认后,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终止合作处理。第三十七条 验收通过的新型研发机构,全额拨付余下建设经费,并可继续享受新型研发机构政策;验收分数可作为当年度绩效考核分数。验收不通过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并商合作共建单位终止合作。第三十八条 对连续3年绩效考核不合格、验收不通过、建设终止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市政府和合作共建单位同意后开展清算工作。第三十九条 清算的资产包括我市提供的土地、房屋,以及使用建设经费形成的仪器设备、投资股权、房屋土地、资金等国有资产。利用市财政资金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清算后归属东莞市所有。新型研发机构继续持有或使用我市提供的国有资产,应按市场价购买或缴纳相

32、应租金。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合作共建单位指定机构组成清算小组,制定清算方案,明确清算范围、清算程序、后续资产处置、新型研发机构主体是否保留等内容,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第四十一条 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由清算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分别报市政府和合作共建单位确认后执行资产处置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除特别说明外,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事项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将于2023年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需要将再行调整。原东莞市加快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7133号)和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东府办2017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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