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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docx

1、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年6月19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本规范和文明倡导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倡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

2、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规划、指导、检查、评估和通报等工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

3、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文明创建先进单位以及公务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文明礼仪,报道文明行为先进典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因文明行为受到表彰的信息或者因不文明行为受到处罚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录入公共信用

4、信息系统。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保密。第二章 基本规范和文明倡导第十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公民应当自觉遵守镇江市文明倡导公约,弘扬和践行大爱镇江精神,争做文明有礼镇江人。第十一条 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一)在公共场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衣着整洁,不喧哗,排队依次有序,礼让老、弱、病、残、孕等人员;(二)在公共场所注意卫生

5、,不随地吐痰、便溺;(三)在突发传染性呼吸道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四)珍惜粮食,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五)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爱护小区公共设施,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六)驾驶车辆主动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规范停车;(七)开展广场舞等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八)文明上网,不侵害他人隐私,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传播低级媚俗信息;(九)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民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十)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十一)夫妻

6、和睦、孝老爱亲,守望相助、向上向善,培育良好家风和文明社风;(十二)其他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文明行为。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评选和宣传活动,建立健全道德典型帮扶礼遇制度。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或者奖励。鼓励和支持利用本单位场所设立爱心服务区、公共阅读点等公益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厕所。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公益活动,

7、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全社会应当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逐步推行志愿者注册、积分管理、嘉许回馈等制度。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普及急救知识,开展急救培训,提升社会公众救护能力。鼓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

8、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第十八条 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遗体。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隐私和人格尊严。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个人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二十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一)乱丢垃圾、乱倒污水;(二)随意丢弃烟蒂,在禁烟区吸烟;(三)擅自占用公共空间,随意堆放物料,毁绿、种菜,浇筑停车位;(四)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道路护栏;(五)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在机动车道行驶;(六)机动车随意

9、变道、加塞,向车外抛洒物品,违规鸣笛,夜间行车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七)机动车未经许可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八)在公共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展销等活动时,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九)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贴乱发小广告;(十)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十一)违规养犬;(十二)其他不文明行为。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重点治理清单提出进行部分调整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禁止下列行为:(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二)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

10、吓、伤害他人;(三)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四)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五)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前款规定的限养区,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具体品种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总体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总体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组织开展重

11、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做到言语文明、服务规范。第二十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建设工作,开展社会文明程

12、度指数测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开招募等方式,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容环境管理网络,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公共厕所的规划布局和建设管理。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道路监控系统,保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网络传播中散布、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

13、第三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倡导文明旅游,建立文明旅游引导机制和不文明旅游约束机制,收集并发布不文明旅游信息。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巡查管理和客流疏导调控,维护景区景点游览秩序。旅行社、导游和领队应当带头遵守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第三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开展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督促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引导文明上网。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规范行医、引导文明就医,加强医患沟通,保

14、护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环保设施,逐步在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刻、乱贴乱发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

15、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二)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遛犬不牵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五)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作为、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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