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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docx

1、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入,特别是在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水准也持续提升和加深。从八十年代初以日本为首的外国保险公司开始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到现在,中国保险市场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外资金融机构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地发展起来,也正是因为它们的加入,使得中国的保险市场日渐成熟起来,当前已经进入到激烈竞争的阶段。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进入和在中国大规模展开各种保险业务将是不可避免的事情,1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那么,对这些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也就成为金融监管和保险监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为你在考察中国外

2、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发展的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中国对外保险机构的法律监管问题。第一部分考察外资保险机构也在中国发展经营的现状;第二部分注重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各种监管措施和办法;第三部分研究一些专门问题并提出完善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律建议。 一、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发展 现代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开始于80年代初,最早是日本三井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安田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等于1981年在北京正式设立代表处。2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后,大批的境外保险机构蜂拥而至。到1995年10月底,已经有13个国家和地区的77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在中国的北京、广州

3、、上海、大连等地共设立了119家代表处。3到1999年底,这个数字又有大的发展,中国已经批准了4家中外合资报保险公司,11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另有4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正在筹建;4已经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113家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14个城市设立了196家代表处。5截至1999年底,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总资产达44亿元,保费收入18亿元。6 外资保险机构为什么对进入中国如此地热衷呢?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外资保险机构的本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比较成熟,保险市场同样不例外。激烈竞争的结果,已经使很多的发达国家保险市场渐趋饱和,进入微利期,要想在这样的市场上取得比较大的发展是很困难

4、的。这样,资本的本性使其竭力寻找哪怕只高一点点的利润,发达国家的很多保险机构便纷纷寻求由国内转向世界,特别是试图在还有很大开发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占有一席之地。二是中国巨大的市场吸引力。从保险深度的实际比较来看,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大之上在4%左右。依此为标准,我国1996年度68593.8亿元的国内生产总值,应该有2743.8元的保险总需求。不过,1996年我国实际保费收入仅756亿元,还有约1969亿元的保险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可见市场之广阔。以年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计算,2000年的保险总需求将达3732.8亿元。这就使得国外各著名保险机构纷纷垂涎中国市场,想在瓜分中国市场的过程中占有一席之

5、地。7 下面以一些具体的例子介绍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发展经营情况。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是第一家在中国展开经营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99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根据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以下三项业务:(1)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相关的责任保险;(2)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3)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8我国首先选择这家保险公司在上海营业是有原因的。美国友邦(AIA)是美国国际集团(AIG)的成员之一,该集团拥有资产总值近1150亿美元,在世界130个国家和地区设有400多家分支机构,业务网络遍及世界主要地区

6、,在香港和东南亚,该公司也是最大的人身及产物承保公司,牢固地确立了“第一流的寿险公司”的地位。到1995年,上海友邦共有员工300多热,同时组织了一支由4000多名营业员组成的寿险营销队伍,使用AIA的工作原则和方式,把国际做法引进上海市场,在上海保险业刮起了强劲的“友邦旋风”,带动中国本土的保险企业纷纷实行了行销方式的重大变革。9上海友邦的经营业绩也是很显著的。被批准的第一年,19921993会计年度,报废总收入1928万元,到1995年,全年保费收入就达4.15亿元。19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AIG有在广州分设了经营寿险的美国友邦保险(广州)有限公司和经营财险的美亚保险公司。10 英

7、国塞奇维克咨询公司是英国最大的保险经纪人,劳埃得承保代理人,是欧洲最大、世界第二的保险经纪公司。早在1981年7月,该集团就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1993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在北京设立“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成为最早在中国营业的外资经纪公司,也是前几年唯一有资格实行保险经纪活动的外资公司。11 二、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 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中也有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数字表明,1998年境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未获准入的境外保险公司、境外经纪公司及其它保险咨询顾问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月4.2亿元人民币(据称,这是一个非常保守的数字。)12在这种

8、情况下,增强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1.相关当局已经采取的监管举措 1999年12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之前,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部分,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管机构统一实行监管的。因为整个保险业的起步较晚,对人行来说,保险监管相对于银行监管居于次要的地位,保险监管职能客观上有被弱化的倾向。监管工作中重审批、轻管理,主要的工作是忙于审批新设企业和机构的资格与经营范围限制。而对具体的市场情形,如保险条款、非律规定是否符合保险原则和奉献水平,监管人员很少实行科学的测算与核实,致使一些保险企业自行开发的险种或者报来即批,或者根本不报批。13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后,专门负责对保险业实

9、行监督管理。有了专门机构,有了专门人员,对保险业的监管就有所增强。保监会首先从混乱的保险中介市场的清理整顿入手。1999年3月10日、11日保监会召集在华营业的各保险公司和在华合资保险代表处负责人,召开“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动员会议”。1999年3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布公告,严禁境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其中介活动。5月10日,保监会责令英国塞奇威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三个月。保监会指出塞奇维克存有以下问题:超范围经营,违规像集团公司上交管理费;资本金不足,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相关监管部门实行资格认定,违规核销应收帐款等。9月9日,保监会发布通告,宣布撤销英国怡

10、和保险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取消其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14保监会的以上举措,有力地整顿了保险中介市场的混乱情况,有助于整个保险业健康地发展。2000年4月,保监会有严肃处理了北京安邦保险代理公司等两家保险代理公司;152000年6月12日,保监会又宣布对三家严重违反相关保险法规的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予以撤销。16 2.现有的监管法规 依法监管,是法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更应该如此。这方面的依据首先是保险法关于监管的规定。不过,保险法的规定比较原则,而且适用于整个保险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和后来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曾发布了很多的具体监管规定。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

11、制定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办法,这三个文件是当前对外资保险机构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法规。另外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也已经完成,17并在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报国务院批准。18 3.监管的具体方面 (1)准入监管 一般来讲,有与保险也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各国政府对进入保险市场均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以避免因为进入者资本实力、管理经验不足而引起的保险机构的停业,导致社会的波动。从一个国家来讲,保险市场得准入应着眼于整

12、个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大众的需要。具体操作上,我们国家的保险法维保险业的市场准入规定了最低标准,在坚持产寿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对外资保险机构的选择,标准一般会更高一些,要求进入本国经营的外国保险机构本身在国外的经营业绩良好,有着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外在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需经中国主管部门逐案审批,从最初批准的没够友邦等公司的情况来看,管理部门为了让进入本国的保险公司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对他们适用的标准还是很严格的。19但是,在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需要给与外国众多的保险公司以市场准入,

13、适用什么样的标准还是一个尚不明确的问题。 (2)财务监管 对外资保险机构财务监管的目的在于保证该保险机构具有财务偿付水平。虽然经过审批准入的外资保险机构大都实力雄厚,但仍不能排除其经营中丧失偿付水平的可能,对其实行财务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为此专门制定了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不过该办法尚未发布,作者也未能得其详,下面仅从一般财务监管的角度稍加分析。第一,偿付水平的标准。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企业理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合的偿付水平,保险企业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理应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传统上,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想保证充

14、足的流动性或偿付水平,其资产总额必须超过其负债总额。这个观点1946年首先在英国推行,并坚持产线公司的资产总额必须超过其负债总额达保费收入20%多,这个标准被很多国家所接受。20中国具体掌握的标准上不得而知,但是保险法的之一规定在其它法律法规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是应该适用于外资保险机构的。第二,准备金。保险公司必须有充足的准备近来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制定合理的准备金是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制定准备金的标准应该考虑保单的种类和期限等,使保险人在保证有充足偿付水平的前提下还能够实行健康的、充满活力的竞争。制定出的准备金标准应该同时适用于内资和外资保险机构。第三,资金使用。投资管制是保

15、证偿付水平和维持保险公司准备金的一个有力武器。限制某些不正当的投资风险,并相对应确定保险基金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要求是很必要的。1999年末,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的投资范围特别是向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做出了规定。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其他金融部门的投资应该受到特别的注意。 (3)产品监管 因为一般人可能无法了解保险产品的实质,可能会有保险人在单方面制定条款时隐含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等,对保险产品的监管就是必要的。而且,外资保险公司往往借助外国的经营经验,涉及出一些中国公众所不熟悉的新产品,对这类保险产品根据保险原则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行监管就显得更为重要。第一,保险条款申报审查。在很多国家,监

16、管机构都要求保险人必须将构成与保户之间合同关系基础的文件呈报审核,如保单、保险条款、投保书等各种保险合同要件。我国保监会也要求各保险机构包括外资保险机构将这些文件报审。第二,费率制定。有监管机构来管制费率的做法是一种消费者最终保护措施。一般来说,把费率定在最高限制内好让基本的风险有充足的保险并使保险公司有起码的利润,以确保费率充足单不过量,并不存有不合理的歧视性,而是消费者“买得其、买得到、并受公平待遇”。21 (4)业务监管 业务监管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众免受保险人的不合法或不到的行为所带来的不合理待遇,并保护公平竞争。第一,分业经营。与当今世界银行、证券、保险日益走向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同,我国

17、不但强调各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在保险业内部也强调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分业经营。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这个规定也适用于外资保险机构。1995年,AIG在广州设立分公司的时候,就分设了经营寿险的美国友邦保险(广州)有限公司和经营财险的美亚保险公司。22第二,合同的定理和旅行。保险业展开业务活动可能存有三个渠道: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直销业务员。对保险业务秩序的监管就是通过对经纪人、代理人、与业务员的执照管理和业务活动监管达到的。我国保险法第二章对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坐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于1996年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199

18、7年修订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2月又发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对这些主体的任职资格、业务活动等做出了法律规定。但是,中国保险业最混乱的地方就是保险中介市场,特别是经纪人市场。外资保险机构因为缺乏本地资源,就招募了大批业务代理员、保险经纪人,但对这些人管理上往往跟不上,造成了中介市场混乱。一些未获批准进入市场的外资保险机构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中国市场的经营活动中来。从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的整治情况,我们就能够看出这种监管是多么必要了。 三、完善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建议 1.关于统一监管 统一监管是指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国内和外资保险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管,在监管上不再去分内自与外资

19、,都适用一样的法律,实施同样的标准。这是很多外资保险机构的愿望,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监管要求。一家外资保险机构驻北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指出:作为外国保险公司关心的问题首先就是对外资保险机构不应设置特殊的法规和规定。获准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该和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一样遵守相同的法律和规定,如果特殊规定太多,整个法律体系就会变得透明度不高。23在这样的市场也不利于展开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国保险业也就不能够尽快走向成熟、走向世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关贸总协定的相关规定和原则,仍然将内资外资保险机构明确地区别开来实施不同的法律和监管标准,也将是不被允许的。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谈判金融服

20、务自由化协议的时候,给与国外、国内公司相同的待遇就被认为是一个关键因素。241997年12月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在市场准入和平等待遇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在保险行业。25市场开放的结果必将是统一的监管,统一的监管将带来公平的竞争环境。实际上,中国已经在某些方面实施了内资外资的统一监管,整体的统一监管计划似乎也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的加快而变得很有希望。2000年3月颁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就没有区别内外资企业而同样适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呈递已近一年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至今尚未获得国务院的批准似乎也能够说明一些问题。26 2.关于放松监管 在国际上,减少对保险业管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所有

21、新兴市场的监管者都意识到了改进其监管制度的必要性”。27特别是欧盟的“欧洲1992”计划实施后给欧盟各国保险市场带来的巨大变化和成功,更使世界出现了放松对保险业监管的呼声。1994年7月1日起,欧盟建立统一大市场的第三代决议开始实施,这些决议关于保险行业的三个核心部分是统一欧洲共同体的营业执照、实施本国监管原则、取消对保险业的高度监管。欧盟各国开始把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限制在对偿付水平的监管上,保险任何被保险人能够自由协商保险价格和保险条款,过去通常实施的获得事先批准的要求已经不复存有。减少监管思想的逐步实施使欧洲保险市场进一步一体化,很多国家尚不发达的保险市场得到了迅速开发。28那么,在中国当前

22、的情况下,需不需要跟随这股国际潮流呢?在中国的外资保险机构也有些人提出了适当放松监管的要求,前面提到的那位外资保险机构北京代表处的负责人就希望“进入中国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该自主决定经营多少保险产品”。29本文作者认为,因为中国保险市场的真正形成实践还很短,在改革前,中国的保险公司更像是一种官办的事业,而不是市场主体。在当前中国保险各个方面都还很落后的情况下,不宜放松监管。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不知道怎么监管,市场刚刚形成,还很混乱。也许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清理之后,形成了比较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某些方面如保险产品的设计等上面,能够适当放松监管,更多地让市场的力量说话。但是,在当前阶段,我们应该研究

23、欧美国家保险监管的经验和教训,以便日后为我所用。 3.关于行业自律 保险行业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它是依靠各保险组织共同达成的自律协议,相互监督、按规经营的一种形式。实践证明,它对维护保险经营秩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英国,就主要依靠行为自律管理,维系了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我国也出现了一些行业自发组织的自律,如1997年上半年,北京、福建、湖北、山东等地纷纷成立保险同业自律组织,制定公约,防止不正当竞争;1997年9月,全国13家中资保险公司的负责人汇集北京,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保险行业公约。30本文作者也认为,组织全国性的保险机构自律组织并将外资保险机构纳入其内,

24、让这种更具弹性和活力机制在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承担某些监管和风险防范职能,是可行的,也是符合统一监管的发展方向和要求的。至于让外资保险机构自性组织自律阻止则是不可取的,这样无异于加剧本来就不够统一的保险市场。 4.关于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的管理 i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是外资保险机构中一类为数众多而又比较特别的主体。设立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的目的是方便中外保险界的交流,尤其是位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作一些调查等准备工作。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是没有资格实行经营性保险活动的。这类主体因为其特别性,无法纳入到对保险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管中。但是,实践中存有问题最多的正是这些代表机构。它们在某有获得市场准入许可的情况下展开经营性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往往造成市场的混乱。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专门制定了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4月8日,第一次全国性的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工作会在重庆召开,100多位代表与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官员们一起讨论了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在实施中的问题。31本文作者主张即使实施对内外资保险机构的统一监管,也应将这类机构作为一类特别主体实行监管,在其获得市场准入之前,应严禁从事经营性保险活动。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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