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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batteryEletric equio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172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

2、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 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

3、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四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删去了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五篇“蓄电池篇”中的有关“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全部相关内容,因此种蓄电

4、池由于其固有的缺点,在国内工程建设中已不再采用,制造厂也不再生产,属于淘汰产品; 2.取消了原规范中“母线与台架”这一章,因原这章的主要内容是适用于固定型开口式铅酸蓄电池的安装需要,故将此章取消,并将章节编排作了改动,将该章有关条文内容分别列入现规范的“蓄电池组安装”章节内; 3.补充了固定型防爆式及固定型密闭式铅酸蓄电池组的安装及验收的相关内容; 4.增加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安装”一章,并在规范其它有关章节条文中补充了有关镉镍碱性蓄电池的相关内容。这是首次将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列入国家级标准规范中,填补了镉镍碱性蓄电池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施工及交接验收无章可循的空白; 5.其它有关

5、条文的补充修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 源 部 1990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GB 5017292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蓄电池组的工程安装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蓄电池组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24V及以上,容量为30Ah及以上的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10Ah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

6、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 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冲击和振动,不得倒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第1.0.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1.0.7条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不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

7、内。 二、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存放时,不得重叠。 三、蓄电池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无阳光直射的室内;存放中,严禁短路、受潮,并应定期清除灰尘,保证清洁。 四、酸性蓄电池的保管室温宜为540;碱性蓄电池的保管温度不宜高于35。存放宜在放电态下,拧上密闭气塞,清理干净,在极柱上涂抹防腐脂。 第1.0.8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1.0.9条 蓄电池室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前,建筑工程及其辅助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全

8、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第1.0.10条 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应便于维护;所用导线或电缆应具有防腐性能或采取防腐措施。 第1.0.11条 蓄电池组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铅酸蓄电池组 第一节 安 装 第2.1.1条 铅酸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一、蓄电池槽应无裂纹、损伤,槽盖应密封良好。 二、蓄电池的正、负端柱必须极性正确,并应无变形;防酸栓、催化栓等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滤气帽的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对透明的蓄电池槽,应检查极板无严重受潮和变形;槽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 四、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 五、温度计、

9、密度计应完整无损。 第2.1.2条 清除蓄电池槽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槽,应用脂肪烃、酒精擦拭,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擦洗。 第2.1.3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间距均匀;同一排、列的蓄电池槽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栓应紧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牢固可靠。 五、温度计、密度计、液面线应放在易于检查的一侧。 第2.1.4条 蓄电池的引出电缆的敷设,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

10、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塑料外护套电缆。当采用裸铠装电缆时,其室内部分应剥掉铠装。 二、电缆的引出线应用塑料色带标明正、负极的极性。正极为赭色,负极为蓝色。 三、电缆穿出蓄电池室的孔洞及保护管的管口处,应用耐酸材料密封。 第2.1.5条 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1.6条 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或槽的外表面用耐酸材料标明编号。 第二节 配液与注液 第2.2.1条 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电池用硫酸规定的硫酸,并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件。当采用其它品级的硫酸时,其物理

11、及化学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蓄电池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铅酸蓄电池用水的规定。新配制的稀酸仅在有怀疑时才进行化验。 第2.2.2条 配制或灌注电解液时,必须采用耐酸、耐高温的干净器具。应将浓硫酸缓慢地倒入蒸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并应使用相应的劳保用品及工具。 新配制的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2.3条 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其温度不宜高于30。当室温高于30时,不得高于室温。注入液面的高度应接近上液面线。全组蓄电池应一次注入。 第三节 充 放 电 第2.3.1条 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后,应静置35h;液温冷却到30以下,室温高于30时,待液温冷却到室温时方

12、可充电。但自电解液注入第一个蓄电池内开始至充电之间的放置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当产品说明书无规定时,不宜超过8h。 蓄电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液孔塞,在注液完毕后应立即回装。 第2.3.2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及首次放电,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不得过充过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初充电前应对蓄电池组及其连接条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 二、初充电期间,应保证电源可靠,不得随意中断。 三、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45。 第2.3.3条 蓄电池初充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恒流充电法充电时,其最大电流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允许最大电流值。 二、采用恒压充电法充电时,其充电的起始电流不得

13、超过允许最大电流值;单体电池的端电压不得超过2.4V。 三、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当充电电流大于允许最大电流值充电时,应将催化栓取下,换上防酸栓;充电过程中,催化栓的温升应无异常。 第2.3.4条 蓄电池充电时,严禁明火。 第2.3.5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结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容量应达到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恒流充电法,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稳定不变,电解液产生大量气泡;恒压充电法,充电电流应连续10h以上不变,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不变,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数值。 第2.3.6条 初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调整到规定值,并应再进行0.5h的充电,

14、使电解液混合均匀。 第2.3.7条 蓄电池组首次放电终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池的最终电压及密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不合标准的电池的电压不得低于整组电池中单体电池的平均电压的2%。 三、电压不合标准的蓄电池数量,不应超过该组电池总数量的5%。 四、温度为25时的放电容量应达到其额定容量的85%以上。当温度不为25而在1040范围内时,其容量可按下式进行换算: (2.3.7) 式中 t电解液在10h率放电过程中最后2h的平均温度(); Ct当液温为t时实际测得容量(Ah); C25换算成标准温度(25)时的容量(Ah); 0.00810h率放电的容量温度系数。 第2.3.8条 首次放电完毕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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