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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1、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人民防空

2、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工程实体质量责任和防护(化)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属地化管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省属)人防重点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和实施工作。已成立人

3、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市、州其行政区域内所属的人防工程由当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未成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市、州其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其资质认定条件按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贯彻执行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二)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三)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四)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过程

4、实施监督;(五)对人防工程重要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六)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七)组织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八)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内控的保障体系,建立并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责任制。第九条建设单位对人防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一)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5、二)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有必要修改的,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结果报原审批部门备案;(三)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四)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五)督促检查监理公司派驻的监理人员必须持有人防监理资格证书进行监理,否则造成的质量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六)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对人防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一)所承担的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无

6、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人防工程行为;(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并参加基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专业工程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三)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含设计变更)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四)工程竣工验收前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第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对人防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一)必须具备与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相适应的审查条件和能力,持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方可接受委托,承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7、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符合有关要求;(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对年度检查出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个人,人防主管部门将提出批评,出现两次不良行为记录者,提出警告并暂停其审查工作,进行整改,出现三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者取消其审查资格;(四)省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入甘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对人防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一)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监理条件和能力,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方可接受委托,承担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二)人防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

8、实施细则,在监理工作实施前报送建设单位并通知施工单位;(三)对工程施工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进行旁站监理;(四)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五)监理单位派驻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人员必须持有人防监理资格证书。对年度检查出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理单位和个人,人防主管部门将提出批评并及时纠正,出现两次不良行为记录者,提出警告并暂停其监理工作,进行整改,出现三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者将降级或取消其人防监理资质;(六)监理规划、监理日记、监理

9、月报和监理总结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七)工程竣工验收前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人防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一)所承担的人防工程施工业务与其资质等级相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二)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违者责令改正;(三)应当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建立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验收由材料人员、专职质量检查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共同进行;(四)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五)必须按规定选用和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六)应当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对人防工程每一道工序进行及时检查、评定

10、,并经过工程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违者责令改正,造成人防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负责返工、维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七)应当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实施,不得任意删改,人防工程竣工后,要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八)工程竣工验收前按规定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第十四条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对人防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一)防护(化)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和安装;(二)必须健全组织生产、质量检测、档案保密、施

11、工安装、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三)不得私改图纸、偷工减料和异地私设加工点;(四)参加防护(化)设备安装质量有关阶段的验收并提供出厂前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五)防护(化)设备产品必须由具有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安装;(六)防护(化)设备产品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企业对销售的防护(化)设备产品在质保期内应当无偿履行维护保养责任,质保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有偿维护保养;(七)防护(化)设备产品的生产质量和安装质量实行终身制。由于生产或安装质量原因产生的后果,由防护(化)设备产品生产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八)防护(化)设备生产企业不得私下串通、垄断市场哄抬价格,一经发现取消其生产安

12、装资质。第十五条人防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一)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持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证书,方可接受委托,承担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二)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人防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因弄虚作假或检测报告错误导致人防工程质量事故以及造成其他损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三)不得接受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送检单位和供应方委托的检测业务。第十六条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

13、企业、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不得非法指定人防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第十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规定向当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书面通知受监单位。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采取定点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一)对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

14、量管理责任制的情况以及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孔口防护和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查;(三)对孔口防护、防护结构预埋预留、平战转换和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四)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拌合料质量进行抽查;(五)对人防专用设备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护(化)设备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六)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七)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经防护设备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出具报告后,方可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第十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竣工验

15、收监督,重点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验评结果及竣工资料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材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报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四)对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五)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程序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涉及结构、防护(化)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隐患,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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