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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1、茂名职业技术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茂名职业技术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国家的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科学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使用效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工作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各归口管理部门

2、由一位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归口和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确需调动的在调动离职前必须办理好移交手续。建立健全购进、领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制度,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1、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目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使其保值增值;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2、主要任务是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配、维护、维修、处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科学管理,使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

3、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第四条 学校院、处、系、部等各级领导要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纳入管理工作日程,认真研究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提高学院资产利用率。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第五条 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行政办公、生活与后勤使用的设备和设施;专用设备是指学校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和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物质料可作为固定资产:1、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体育等专用设备。2、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3、单价虽不满1000元,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大批低值耐用品(如图书资料、办公用的家具、学生用的架床、课桌椅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第

4、六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按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分为11大类。1、土地2、房屋及其构筑物3、通用设备4、专用设备5.交通运输设备6.电气设备7.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8.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9.文艺体育设备10.图书文物及陈列品11.家具用具及其他类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有三种:固定资产原单位价值、重置完全价值和折余价值。 1、固定资产的原单位价值是指在购置、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形式取得某项全新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货币支出。 2、重置完全价值是指在资产清查时盘盈的固定资产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其原始价值,而需进行重新评估的价值。 3、折余价值是指对使用过的

5、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后的价值。固定资产计价的具体办法:1、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计价(含购置费、包装、运杂费、安装费等)。2、无偿调入(如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原价或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信息价或评估价格加上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3、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加上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4、基本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基建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含各种规费、附加费、勘探、设计、土建工程、水电安装等)计价。5、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6、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值。7、融资租入的固定

6、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计价。固定资产价值变动:1、固定资产增减附(部)件时,应相应增减其原值;2、固定资产的维修或维护,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其原值。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第八条 增加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后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拟订计划。第九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属于专控商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若规定必须由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凡是属于基建范围的,应按基建审批程序办理。不属于基建范围的由有关部门在学院安排的年度预算经费内编制计划,并按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回后,在3-10天内由固定资产管

7、理人员及各归口管理人员会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图书资料由图书馆验收,教学设备、机电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房屋和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炊事机器、医疗器械、文体设备、一般设备等家具用具由总务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验收),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后,采购人员方能到财务报账。对采购的固定资产如与合同、发票不符或没有经过批准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拒绝验收,财务拒绝报账,并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验收时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交付使用,否则验收人员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增加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制、捐赠、调入)等必须在验收、建立账卡和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增加固定资产应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报

8、销、建立账卡等手续。1、属于基建工程,由基建部门于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填写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及工程结算书一式3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基建部门留存。2、购置的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持其及购货发票到财务报账。验收单各联由相关部门作为记账或建卡的依据。3、购置的图书,由经办人验收登记后持发票到财务报账,年末图书馆必须将全年购置的图书、装订的期刊册数及金额,报财务增加固定资产。4、校办产业和实行后勤社会化的经济实体,年底必须将全年购置的固定资产开列清单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学院财务部门。5、自制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在制作完工验收后,按本条的第二点办理

9、增加手续。6、捐赠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到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办理增加手续。任何人不得将捐赠的固定资产据为已有。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由一位副院长分管,并采取归口管理办法,实行归口分级管理,设总务处为一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各类固定资产的性质、内容、使用部门、使用情况、存放地点,分别交由学院各级使用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有些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还要具体落实到个人,并建立同岗位责任制相结合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做到层层负责任,物物有人管,使固定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得到可靠保证。1、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审核设备购置计划,固定资产报废、作价处理等审批手续以及其他

10、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单台件套达5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计划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2、从财产角度来划分,总务处负责管理全院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专业教学设备(含体育器材)、电子设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科研设备、炊事机器、医疗器械、娱乐设施、家具用具、工具量具器皿、太阳能等。编制设备购置计划、维护计划。统一调配全院房屋设备及家具用具,并按规定分类登记房屋及所有设备明细账或卡片。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固定资产档案卡、领用、购置、使用、报修、报废、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3、图书馆负责管理图书馆的图书资料,并建立图书资料财产分户账。各系(部)的图书资料由各系(部)管理。4、学院各部门(处、系、科、室

11、)主要负责人需指定固定资产专职管理人员,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均须建立明细账卡管理,记录本部门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定期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对帐工作。并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报修、报损、报废申报工作。5、学院财务部门设立固定资产总账,按一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设分户账,对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负总责,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财务部门定期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对帐工作。财务部门还要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财产管理办法,加强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协作,参加固定资产增加验收、办理变更、报废鉴定、实物清查等工作,共同管好学院的固定资产。6、归口

12、管理部门和学院财务部门要每一年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要一年进行一次清查对账,做到帐卡相符、账物相符。学院固定资产清查需实现常规化,五年一大查、三年一小查、一年一抽查,确保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在保证教学、科研、后勤等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对外。承担化验、检验、租凭等各项业务,收费交财务部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修,可跨年度使用。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

13、)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报废、调换和出租、出借、出卖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领用固定资产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第十六条 学院要制定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对大型设备、精密仪器还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操作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要逐步培养一支能进行常规的技术检查、校对、维修固定资产的技术队伍,逐步添置基本必要的维修设施,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一定的完好率及利用率。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第十七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出借、对外调拨、丢失、变价以及学院内调配,均属于固定资产变动。上述变动的处

14、理都必需经过批准,并办理如下手续:1、房屋、建筑物因不能使用需拆除,由总务处基建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经主管固定资产的副院长批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批准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送财务部门签章后,一份由基建办留存,一份交使用单位销帐,财务部门留一份据以核销固定资产。2、各归口管理部门之间调拔固定资产,由调出归口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送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调入单位签章后,各执一份据以调整固定资产增减和有关帐卡手续。3、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无使用价值的应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鉴定,确认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新购置价值的可不再修理,由使用部门报归

15、口管理部门审批,上报院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报废。使用单位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原管理帐卡和批准报告(文件),送交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处理固定资产,违者要追究责任。4、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积极联系对外出售(租)。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转让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作价,报经主管副院长同意,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5、经批准变价出售、报废、报损了的固定资产,其残值和价款用于购置、更新固定资产。6、出借(租)的固定资产,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并与借(租)方签定合同后

16、方能出借(租)。7、固定资产被盗或丢失的处理。固定资产被盗或丢失,由有关部门专管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失单,并由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被盗或丢失的原因,经有关领导作出处理决定后,由财务科办理销帐减少固定资产的手续。凡事故尚未有处理结果的部门,暂不得申请购入固定资产。8、调离学院的各种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将本人所借用的学院固定资产交回财产管理部门,经管理人员签收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其离开学院的手续。9、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撤销、合并或改变的,必须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点、评估、登记造册,并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调整帐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奖惩规定第十

17、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奖惩规定:1、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执行管理制度方面成绩显著的,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2、采购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其他原因造成购成质量低劣的产品,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3、凡擅自出租、调拨、报废固定资产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4、固定资产管理将作为学院基础工作评定的一项考核内容。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当被盗或丢失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责任人必须赔偿经济损失的10%50%,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以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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