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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大曹农地股分合作社章程县农办.docx

1、溧水大曹农地股分合作社章程县农办南京溧水大曹农地股分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规范本社活动行为,提高运作水平,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刘映凯、曹孝财、徐双宝、肖家美、徐敦春等5人发起,于2010年3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南京溧水大曹农地股分合作社。住 所:晶桥镇芮家村。经营范围:苗木种植销售。经营期限:十六年(2010年3月25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第三条本社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依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为成员进展生产提供服务的农人合作经济组织。第四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2、民主管理、利益共享、加入志愿、退出自由。第五条本社坚持不改变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第二章 成员和股分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户志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第七条加入本社,签定书面入社申请书和认股书,方可加入本社。第八条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

3、、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九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大体表决权。第十条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踊跃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同意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依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定的业务合同,发扬合作协作精神,谋求一路进展; (三)保护本社利益,珍惜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四)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一路利益的活动; (五)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一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4、: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时,如本社经营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第十三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领导事会讨论通事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

5、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利益带来严峻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补偿。第十五条本社依照成员入股数额,成立记录簿,并发给股权证书。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部成员代表组成。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等成员; (三)审议本社的进展计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派方案和亏损处置方案;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七)

6、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重大事项;(八)对归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更情形的报告。第十七条本社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全数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五年,能够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社每一年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部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三)监事提

7、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在规按期限内没有合法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的,监事在十五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成员代表大会,能够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表代理。一名成员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减少合作社注册资本,归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合作社形式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

8、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聘用或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三)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形; (四)代表本社签定合同。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理事会,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五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进展计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派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类协作活动;

9、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同意、回答、处置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用或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监事一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形;(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

10、产经营业务情形,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形;(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良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离任理事须待离任五年后方能被选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资产;(二)违背章程规定或未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同意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背前款第(一)项至第

11、(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补偿责任。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派第二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依照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要求,成立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实行每季首月十日财务按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对社员入股的土地采取保底递增的分派方式,正确处置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一)社员入股时刻为2010年3月至2025年末,每5年按粮食市场价钱调整一次,随昔时保底股金一并发放,并作次年基数。(二)社员入股土地每亩为一

12、股,每一年每股600元,于昔时6月30日前兑付。 第二十九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依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派方案、亏损处置方案和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审核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址,供成员查阅并同意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份也可在以后年度盈余中摊销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盈余清偿,不足部份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 第三十一条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按照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本社可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

13、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 归并、分立和解散第三十二条本社与他社归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归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归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归并后存续或新设的组织承继。第三十三条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可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到的书面协议或还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本社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记录主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社办理注销记录,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记录申请书、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记录主管部门机关核准后,收缴合作社营业执照正副本,收缴公章,办理注销记录。第三十六条 在合作经济组织解散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清偿债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部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事后实施。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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