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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综合练习题及答案解析百题精炼.docx

1、刑法学综合练习题及答案解析百题精炼 刑法学综合练习题及答案解析百题精炼1.甲参加恐怖组织“天龙会”,实施烧杀抢掠,获得巨额赃物赃款。乙不是“天龙会”成员,事后得知甲手中有巨额赃款,于是协助甲将赃款汇往境外的帐户中。对于甲乙的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B.甲构成洗钱罪C.乙构成洗钱罪D.乙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答案:AC解析:甲的行为很明显是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所以只要有组织行为、领导行为或参加行为三者之一的,就构成本罪。A应选。恐怖活动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依照通说

2、,上游犯罪本犯不能构成洗钱罪,故B项不能选。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所以C项应选。刑法第191条和刑法第312条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优先适用特别法。D项不能选。2.在县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工作的石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动用拨给农村社保项目的资金5万元从事

3、期货交易,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6个帐户之间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多次,不当地影响了期货交易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石某并未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故不构成犯罪B.石某构成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C.石某并没从事证券交易,所以不构成犯罪D.石某自买自卖期货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答案:ABC解析:违规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这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石某擅自动用拨给农村社保项目的资金5万元的行为构成本罪。刑法第182条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

4、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情节严重,石某必然同时构成该罪。选项D是正确的。所以ABC都是错误的,应当选。 3.某甲自1997年6月到1997年12月连续盗窃东河村、西河村村民财物共计2万元,对于某甲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适用1997年刑法B.1997年6月到9月30日的适用1979年刑法,1997年10月1日之后的适用1997年刑法C.适用1979年刑法D.以上均不正确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边疆犯罪以及其他同

5、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规定,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比原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根据这一司法解释,A项正确。4.下列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的是:A.曹某在日记中写道:“林太坏了!总有一天我会杀了他的!”并在日记中摘抄了几种杀人的方法B.上官某下班时遇

6、到一疯子拿着刀向他乱砍,情急之下,上官某拿起路旁的一根木棍朝该疯子打去,将其打昏在地C.朱某在酒店里当服务员时遇到一位客人对其调戏,难以摆脱,朱某借口说给其拿白酒去,遂将一瓶硫酸故意当白酒让该客人喝下,客人喝下后整个食道被烫伤D.秦某梦游时将白某家的房子点燃烧毁答案:C解析: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包括积极活动和消极活动。由于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故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法律本身并不惩罚思想。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有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

7、果,但不是在自己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就只能属于无意识行为。无意识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无意识的动作或言论。例如人在睡梦中或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发生的举动;2.人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动作;3.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为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害或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刑法所禁止,故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行为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A选项中的行为只是曹某思想的流露,并未付诸实际行动,因此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B选项中上官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也被排除出危害行为的范围。C选项中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正当防

8、卫,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要求情况具有紧迫性,C选项中的情形显然不具有紧迫性,因此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D选项中秦某在梦游中的行为属于无意识行为,不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5.石某用其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打算取200元钱,卡上余额是300元人民币。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200元变成取2000元。石某惊喜地发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真吐出2000元。出于好奇,石某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2000元。石某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3万元,占为己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9、仅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B.石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石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D.石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答案:D解析:犯罪的界定问题,首先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其次构成什么罪。通说认为,犯罪有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可能只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或违反行政法的行为等。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需要同时具备的。廖某第一次获得2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不构成刑法上的

10、犯罪。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由此可见,廖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有必要区分一下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情形是:(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甲的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这四种表现,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自动取款机上的3万元人民币,构成了盗窃罪。因此,本题答案是D。 3.某甲自1997年6月到1997年12月连续盗窃东河

11、村、西河村村民财物共计2万元,对于某甲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适用1997年刑法B.1997年6月到9月30日的适用1979年刑法,1997年10月1日之后的适用1997年刑法C.适用1979年刑法D.以上均不正确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边疆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规定,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

12、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比原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根据这一司法解释,A项正确。4.下列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的是:A.曹某在日记中写道:“林太坏了!总有一天我会杀了他的!”并在日记中摘抄了几种杀人的方法B.上官某下班时遇到一疯子拿着刀向他乱砍,情急之下,上官某拿起路旁的一根木棍朝该疯子打去,将其打昏在地C.朱某在酒店里当服务员时遇到一位客人对其调戏,难以摆脱,朱某借口说给其拿白酒去,遂将一瓶硫酸故意当白酒让该客人喝下,客人喝下后整个食道被烫伤D.秦某梦游时将白某家的房子点燃烧毁答案:C解析: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

13、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包括积极活动和消极活动。由于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故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法律本身并不惩罚思想。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有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就只能属于无意识行为。无意识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无意识的动作或言论。例如人在睡梦中或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发生的举动;2.人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动作;3.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为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最后,危

14、害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害或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刑法所禁止,故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行为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A选项中的行为只是曹某思想的流露,并未付诸实际行动,因此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B选项中上官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也被排除出危害行为的范围。C选项中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要求情况具有紧迫性,C选项中的情形显然不具有紧迫性,因此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D选项中秦某在梦游中的行为属于无意识行为,不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5.石某用其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打算取200元钱,卡上余额是300元人民币。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

15、误多加了一个零,取200元变成取2000元。石某惊喜地发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真吐出2000元。出于好奇,石某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2000元。石某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3万元,占为己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仅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B.石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石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D.石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答案:D解析:犯罪的界定问题,首先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其次构成什么罪。通说认为,犯罪有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

16、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可能只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或违反行政法的行为等。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需要同时具备的。廖某第一次获得2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由此可见,廖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有必要区分一下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情形是:(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

17、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甲的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这四种表现,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自动取款机上的3万元人民币,构成了盗窃罪。因此,本题答案是D。 6.秦某与唐某合伙开了一家理发店,后因生意不好,入不敷出,秦某认为是对面的理发店抢了他们的生意,于是指使唐某去将对面理发店的理发工具偷来,使其没法做生意。唐某趁夜间撬开对面理发店的锁,正欲行窃时,发现邵某睡在理发店内,遂将邵某强奸。听到外面有警车声,未来得及偷理发工具就仓皇逃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秦某构成盗窃罪未遂B.唐某构成盗窃罪中止C.唐某

18、构成强奸罪既遂D.秦某对唐某的强奸行为负一定的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秦某指使唐某去盗窃,唐某也实施了盗窃行为,故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对于秦某,应当按照盗窃罪来处罚。唐某在实施所教唆的盗窃罪时又实行了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既遂。这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即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秦某对唐某的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选项不正确。再来分析盗

19、窃罪是中止还是未遂。根据著名的弗兰克公式,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自身主观上想停止犯罪行为,而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罪犯停止犯罪行为是基于外在原因。这里的“能”与“不能”是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自己所认为的“能”与“不能”。本案中,唐某听到警车声就仓皇逃走,其停止犯罪是由于外部原因,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秦某的教唆行为已经既遂,但对于其所触犯的盗窃罪而言,唐某的未遂导致盗窃未成显然属于秦某意志意外的原因,因此秦某也是犯罪未遂。故本题答案是AC。7.甲杀害乙后将乙尸解并包装好,骗外地打工者丙说袋里装的是毒品,因害怕被查获,让其从A县运到B县扔进某条河中,并付

20、给其1000元钱。丙将包裹运送到B县后,瞬间萌发不扔而是自己将这袋毒品卖掉的想法,遂将该包裹寄存在一位朋友家。后尸体腐烂案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丙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B.丙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C.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D.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BCD解析:如果丙知道包裹里装的是尸体,仍帮助甲运输,则构成刑法307条规定的帮助毁灭证据罪。在丙认为包裹里装的是毒品的情况下帮助甲运输,而实际上运输的却是尸体,出现了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形。犯罪的构成需要主客观相统一,既不能仅仅按照主观方面来定罪,又不能纯粹按照客观方面来定罪,而要将二者结合起来考虑。丙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21、注意,这里是运输毒品的故意,而不是贩卖毒品的故意)是非常明显的,客观上也实施了运输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运输毒品罪。同样,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丙后来产生卖掉“毒品”的意图,但并未开始进行任何贩卖活动,况且,甲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了,不可以再对该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进行处罚,否则就是一行为二罚,违背现代刑法原理。故本题应选BCD。8.何某有外遇,欲与其妻离婚,但何妻说:“要想离婚,除非我死!”何某遂萌生了杀妻的念头。考虑到最近民航客机频繁出事,何某便希望通过飞机失事的方式达到杀死其妻的目的。于是何某假作忏悔状,买了一张机票让其妻

22、重游他们的蜜月旅行地,说自己随后就到。何妻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在飞行途中不幸坠毁,其妻也死于空难。何某感到良心不安,几日后到公安机关自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何某构成故意杀人罪B.何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何某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D.何某不构成犯罪答案:D解析:刑法中的行为要求必须具有客观性和侵害性。行为不同于思想,也不同于言论,它要求有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消极活动与积极活动,它必须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本案中,何某主观上虽有致其妻死亡的意图,但在客观上并没有采取杀人行为,而是意图通过飞机失事使其妻死亡,因而不存在刑法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本题答案是D。9.行

23、为人的下列行为,依法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的是()。A.某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于某去加拿大探亲期间,在加拿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中国公民冯某去日本留学,在日本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动手毁坏了其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C.某部队军人江某公务出差在印度,因财物被抢,为生活所迫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D.我国一架从北京起飞的国际航班进入俄罗斯境内时,美国人甲与同客舱的日本人乙发生争执,甲开枪将乙打死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了

24、属地原则,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因此,D选项中甲的行为应该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7条规定的是属人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因此,A选项中于某的行为和C选项中江某的行为都适用我国刑法,而B选项中冯某

25、的行为也适用我国的刑法,只是可以不予追究。因此,本题应选ABCD。10.下列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的是()。A.主治医生孙某,在负责为病人谢某治疗的过程中,与病人家属发生争执,后病人发病,孙某故意去探望另一位病人。经病人家属百般哀求,孙某仍对病人谢某不理不睬,不久谢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B.石某的孩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包假币,回家后交于石某。石某数了一下,共有3万元,但害怕出事,就将假币用火点燃烧成灰烬C.胡某与姜某约定,由胡某照看姜某6个月的孩子,姜某付于胡某一定的报酬。胡某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发现孩子特别爱哭,弄得其心烦意乱的,便决定只要孩子一哭,就不给他喂食,以作“惩罚”。几天后孩子

26、饿死D.萧甲非常讨厌其侄子萧乙(6岁)。某日,萧甲携萧乙外出时,张某酒后驾车撞伤了萧乙并迅速逃逸。萧乙躺在血泊中。萧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萧乙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答案:ACD解析:不作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

27、成。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

28、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只要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A选项中孙某是基于职务有救助病人的义务,但其不履行其义务致使谢某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B选项中石某虽明知是假币,但其并未持有,而是将假币烧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C选项中胡某基于法律行为(代为照看孩子的约定)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包括及时喂养的义务,但胡某却因孩子爱啼哭而不给孩子喂食,致使其饿死,亦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D选项中萧甲是基于其带孩子外出的先行行为而负有照看好孩子的义务,在孩

29、子发生危难时有救助的义务,萧甲在萧乙被车撞后,不积极履行义务,致萧乙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1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象竟合犯?A.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B.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导致大范围通信中断C.购买假币后使用,数额较大D.出于杀人故意开了一枪,导致一死一伤答案:ABCD解析: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意图,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产生数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而只按最重一罪处罚的犯罪形态。简单地说,想象竞合犯就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构成想象竞合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出于一个犯罪意图和一个犯罪行为;2.一个行为还

30、须导致数结果,触犯数个罪名;3.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罪处断。A选项中的行为既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但因只有一个意图和一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B选项中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的行为既触犯了盗窃罪又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想象竞合犯。C选项中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购买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D选项中仅有一个犯罪意图(故意杀人)和一个行为(开了一枪),但导致一死一伤的结果

31、,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CD。12.15岁的甲经常受同年级同学乙的欺负,还经常被其敲诈。甲有一次对比其大两岁的表哥丙说起此事,并要丙帮忙出气,吓一下乙。丙满口答应。某日,丙在乙放学回家的路上拦住乙,将乙痛打一顿,致乙轻伤。丙转身离开时,发现乙身上带的手机很时尚,于是对乙说:“你的手机挺高档的嘛,我拿回去玩玩!”乙吓得直打哆嗦,忙将手机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是教唆犯,丙是实行犯B.甲是从犯,丙是主犯C.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对丙其后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D.丙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答案:D解析:本题答案很好选定,只要知道14-16岁之间的人只对刑法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就可以排除ABC这三个选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岁的甲虽“教唆”了17岁的丙帮忙“出气“,丙造成乙轻伤,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要求自然人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甲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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