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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docx

1、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粤府201629号)的有关精神,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制订本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支持,依法依规,紧扣出清重组“僵

2、尸企业”“两个一批”“四个一批”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安排,规范和推动各地、各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一企一策”,制订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好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工作平稳顺利推进。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纳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范围的国有“僵尸企业”(包括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及其分流安置职工。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支持“僵尸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资本运营、创新发展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挖掘企业内部潜力,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3、,缓解分流压力。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稳岗补贴,支持改革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二)促进转岗就业创业。1.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有企业监管部门提供的“僵尸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培训需求情况,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培训计划。鼓励和推动技工院校、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僵尸企业”职工培训,采取“送教进厂”、定向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促进职工技能转岗和择业。对“僵尸企业”职工开展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按规定

4、给予培训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开发适合“僵尸企业”职工培训的职业工种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及时调整完善省级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积极支持和鼓励“僵尸企业”加强技能培训。2.强化就业服务。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按规定为“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将其优先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实行“一对一”就业援助。对“僵尸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以及行业,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

5、“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就业困难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4.支持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僵尸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最高可给予1000元/人培训补贴,提供免费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创业担保贷款、一

6、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扶持。加强各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帮助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成功率。(三)实行内部退养。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困难的“僵尸企业”职工,经本人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后,可以办理内部退养,由企业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省规定的下限,医疗保险按当地规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部分仍由职工承担,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

7、补偿,或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并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3.内部退养人员名单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并一次性确定并签订有关协议。(四)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大投资或扶持开发公益性岗位力度,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困

8、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优先予以帮扶。四、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一)继续履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僵尸企业”出清重组过程中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原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本企业转岗安置的,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岗位条款;经职工同意被转移安置到其他企业工作的,现企业应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企业的工作年限,不支付经济补偿。(二)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在被依法

9、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三)依法计发经济补偿。企业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1.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至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

10、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四)保障职工合法权益。1.“僵尸企业”在出清重组时应当依法足额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2.“僵尸企业”在出清重组时应当依法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后社保经办部门及时确认相应的缴费年限。对于职工先行代垫的企业社会保险欠费和医疗欠费,企业应予以偿还。3.对“僵尸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费用、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等,兼并重组企业所需费用由上级企业统筹解决;关闭破产企业所需费用首先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资产变现所得不足以支付的,由上级企业解决,

11、仍然不足的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五、加强社会保障衔接(一)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做好“僵尸企业”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用人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重新就业的“僵尸企业”失业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二)落实社会保险待遇。“僵尸企业”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按规定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及时发放求职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待遇,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业的,按规定由

12、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就业、自主创业补助。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所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绿色通道,主动开展上门办理、集体办理等便民服务。(三)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对与“僵尸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工伤残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足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僵尸企业”依法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将符合规定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相关待遇纳入属地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为老工伤人员提供稳定的待遇保障。(四)实行社会救济。符合救助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五)保障退休人员权益。按照所在地退休人员

13、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程序,将“僵尸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到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按照所在地退休人员退管活动费标准,做好费用缴交、档案移交等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后应该享受的有关待遇。经同级地方政府审核确认无力为退休人员交纳退管活动资金的,其退管活动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简化程序和手续,加快将“僵尸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部移交当地社会化管理。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国有企业出清重组“僵尸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社、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职工安置

14、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预案。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核实“僵尸企业”名单、安置职工和退休人员名单及费用,筹措职工安置资金并督促“僵尸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处置因职工安置相关工作引发的纠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职工安置的政策指引和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职工安置相关政策;民政部门要落实社会救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其他部门要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僵尸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

15、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偿职工因用人单位欠缴医疗和生育保险费期间应享受的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并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核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落实资金保障。“僵尸企业”及上级企业、企业监管部门要积极筹集职工安置资金。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奖补资金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并向“

16、僵尸企业”出清重组职工安置工作任务重、成效显著的地区重点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所需要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转移支付时要对“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任务重的地区予以倾斜。对无力缴纳退休人员管理等经费的特困企业,相关费用经本级政府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专项补贴。(四)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监控,特别是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僵尸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预防化解矛盾。一旦发现因职工安置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总工会要迅速介入,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处置化解,确保不因职工安置问题引发重大恶性事件。(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讲培训职工分流安置政策。要加强正面宣传,总结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职工安置工作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本指导意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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