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瑞士联邦官方购置条例瑞士联邦官方购置条例颁布单位:瑞士联邦委员会 颁布时间:1996-01-01 瑞士联邦官方购置条例 (199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1994年12月16日联邦官方购置法第2条第2 3段、第7条第2段、第10条第3段、第13条第2 3段、第17,19条第2段、第20条第2段、第24条第1段和第35条第1段, 根据行政组织法第45条和第61条第1段, 根据1960年10月6日联邦邮政组织法第14条, 根据1944年6月23日的瑞士联邦铁路法第8条, 根据1991年10月4日联邦高等技术学校法第39条, 第2段以及1932年6月21日联邦酒精法第71条第7段, 瑞士联邦委员会兹
2、颁布如下条例: 第一章 通 则 第1条 对象 本条例负责调整和处理: a 根据1994年11月16日的联邦官方购置法发出的官方订单; b.联邦的其他采购事宜; c.设计和总包的竞争事宜。 第2条 有效范围 1 本规定对隶属购置法的定户人及邮政企业和瑞士联邦铁路均有效。 2 如果发出订货是为把订货对象转给或租给第三方而由此不享有特别和独有的权利,根据购置法第2条第2段d款本条例对邮政企业的汽车服务业没有效力。 3 如果买方有下列行为,本条例对根据本条例第三章订货的邮政企业和军工企业以及瑞士联邦铁路均无效。 a 其活动与第三方形成竞争; b 把订货对象转给或租给第三方,而由此不能享受特别的或独有的
3、权利。 第3条 服务性行业和建筑业 1 附件1中所列行业被视为服务性行业。 2 附件2中所列的地上、地下建筑工作被视为建筑业。 第4条 原则 提供货物、从事服务性行业和建筑业的工作要自由竞争。 第5条 审查权 1 如果订货价值达到100万法郎,在无竞争情况下,买方与供货人可约定对核算拥有审查权。 2 董事会对有根据的例外做出判定。 第6条 劳动保护规定的遵守与工作条件的保证 1 买方要在合同中明确,供货人须做到: a.根据购置法第8条第2段b、c款必须遵守行动原则; b.令接受订货转让的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购置法第8条第1段b c条款遵守行动原则。 2. 专门的法律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劳动
4、保护规定的遵守情况,买方可在成交前向该机构进行咨询。 3 买方可要求对工作条件进行检查,可将该职责特别委托给专门法律管理机关或其它相应机构,最好是根据总劳动合同而组成的监督检查机构。 4 买方可要求对男女平等情况进行检查,可将该职责特别委托给联邦、州或地区的平等地位办公部门。 5 买方要在签订合同时对执行购置法行动原则问题规定违约罚金。 第7条 工作条件 总的劳动合同和标准劳动合同及无此合同的实际的地区和行业的工作条件被视为工作条件。 第8条 公告机关(第24-7条) 在瑞士商业局公报和根据国际协议所设的公告机关进行公布。 第二章 联邦官方购置法使用范围内的购置 第一节 参 与 条 件 第9条
5、 资格的审查(第9条) 1 关于供货人的资格审查事宜,买方可特别参照附件3所列项目。 2 对必要证明的认定,买方要特别考虑订货的范围和种类。 第10条 检查系统 1 买方如果根据购置法第10条建立一个检查系统,要对此进行公布。每年都要同目录一起再做公布。 2 在公布中要列举目录的目的及资格标准和必要的证明,并说明目录的有效期及按何种程序再次提出。 3 如果这个检查系统的有效期最多为3年,委托人可放弃每年进行公布,但须在第一次公布时说明。 4 如果废除一份目录,买方要将此通知涉及到的供货人。 第11条 目录的接受 1供货人可在任何时间要求按目录接受,买方在适当的期限内审核这种申请。 2买方以书面
6、形式通知接受。如果拒绝接受,要向供货人依照规定进行公布。 3如果对供货人的资格有充分的怀疑依据,买方可在任何时间从目录上删除供货人。要依法向供货人公布此删除。 4 一项目录上的接受不能要求供货人能提交一项报价或得到一项订货。 第二节 订 货 方 式 第12条 选择方式(15条) 1买方必须邀请3个供货人提出报价,只要有这么多的供货人参与。 2列出目录的买方可以选择其邀请报价的供货人。 3通过纳入目录的购置只要不推迟,买方必须让目录中未列出的供货人参与。 第13条 自由选择(13条第2段) 1在下列前提条件下买方可直接和不通过书面予以订货: a 在公开和选择过程中报价未得到同意,或供货人的资格文
7、件未达到要求。 b 在公开和选择方式中只有那些相互不一致或与书面提出的实际要求不符的报价提出。 c 由于供货的工艺技术特点或精神财产保护的原因,只有一个供货人属考虑之列,并且没有适应的选择。 d 由于不可预见的事件购置很紧迫,使得公开或选择程序不能执行。 e 由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对于执行和充实一份事先在竞争中提出的建筑,承建合同的追加建筑工作量变得很必要,其与原始合同的差异由于技术和经济上原因给买方造成相当的困难,追加建筑的工作量的价值最多为原合同的一半。 f 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的补偿、替代和增加工作必须交由原始承建人负责。因为这样能保证现用材料和工作的互换性。 g 买方购置货物初始品(样品)
8、和按照其要求在研制、试验、试做和更新订货范围中委托进行的新种类的服务。 h 买方提出一项新的同类承建合同,涉及在公开和选择方式中提出的基础承建合同。买方要在基础项目招标中指出,这样的承建合同可使用自由发送方式。 i 买方向商品交易所购置货物。 j 买方可在有利和有时限的范围内以一种大大低于通常价格的价格购置货物(特别在清理和出售时)。 2 买方制订关于各自由发出订单的报告。 内容包括: a 买方的姓名: b 购置资金的价值和种类; c 资金的来源国; d 第一节的条款,据此自由发出订单。 第14条 保险免赔条款 1如果买方在实现建筑工程中发出多份承建合同,其单份合同的价值达到200万法郎,这些
9、合同必须要服从购置法的规定。 2买方可以将那些单份价值未达到200万法郎的承建合同不按购置法的条款发出。根据购置法第7条第2段此类承建合同的价值额最高为总价值的20%。 第15条 数年合同的订货价值 如何买方通过购买、租赁或租购来购置货物或委托服务,订货价值要按下述方法计算; a 合同有确切进程时间情况下价值是标准的 b 合同无确切进程时间情况下每月的款额乘以48被视为合同价值。 第16条 招标公告 1招标公告包含附件4所列的说明。 2根据购置法第24条第4段招标公告在综合方面包括下列说明: a 所需工作量; b 申请参与方式或提出报价的期限; c 索取招标文件的地址。 3 买方在相同的公告机
10、构像原来的招标一样公布招标的变更或重复。 4 如果买方向供货人提出重要的补充说明,买方须将这些说明尽早地通知其他所有的人,使其在申请中顾及到这些补充信息。 5根据购置法第18条第2段招标的总的公告包括: a 只要附录4列出的,至少是第二段所做的所有说明。 b 一份请供货人申报参与的邀请。 6 根据购置法第18条第2段招标公告在检查系统方面对第10条第2段的说明进行了补充,包括: a 所要求的工作量。 b 参与程序的邀请。 7 买方应说明,订货根据什么归并到关贸总协定上。 第17条 招标文件 1 只要订货需要,买方就需制订招标文件。 2 应供货人要求向他们送交招标文件。同时通知他们在什么地方查阅
11、或领取模型,样品和广泛的文件材料。 3 只要补充信息没有使供货人得到不允许利益,买方要在短期内答复对招标文件的询问。 第18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 1 招标文件必须包括: a 附件5的说明。 b 一份详细的产品和发货说明或明细的工作能力说明。 c 通常的贸易条件或根据第29条第3段对订货适用的供货人的条件。 2 买方在招标文中还要确定,供货人在供货建议上承担义务的时间。持续时间应不超过6个月。 3 买方还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从何时起不再答复对该文件的询问。 4 如果是在公开方式中发出的订货而招标文件对其没有必要,买方要规定其在根据第16条所做的公告中补充作出根据第1段和第2段的何种说明。 第19条
12、 期限(17条) 1 买方要确定参与申请和供货建议提交的期限,使供货人有充足的时间审查文件、拟定申请和供货建议。买方要特别考虑整个合同的综合情况和分包合同的数量。 2 买方如果为供货人延长限期,那么这种延长也适用其他所有的人。对此要及时通知他们。 3下列最低有效时限: a 公开方式中公布后提交供货建议为40天; b 选择方式中公布后提交参与申请为25天,应邀提出供货建议的时间为40天。 4 按照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3号的先决条件买方可以缩短供货建议的限期。限期通常应最少为24天绝不能少于10天。 第20条 书面征集供货建议的放弃(19条第2段) 在向商品交易所购置货物时买方可放弃书面征集供货建
13、议。 第21条 投标人团体和法律形式 1 投标人团体原则上是准许的,在有根据的个别情况下买方在公告中限制或排除这种可能性。 2 如果一种法律形式对于准确处理订货事宜是必要的,买方可要求在成交前组成这样的形式。 第22条 变量和分供货建议 1 买方在公告中要原则性的索要购置工作的总供货建议。 2 允许供货人提出补充总供货建议的变量供货建议。买方可在公告中限制或排除这种可能性。 3 买方可在分供货建议情况下放弃总供货建议。并在公告中将此事告知。 第23条 偿付权利 1 对供货建议的拟定,供货人原则上没有要求偿付的权利。 2 计划中的预付款要被看作是例外,买方要在公告中将这种例外予以公布。 第24条
14、 供货建议的启封 1 在提出供货和委托服务工作的公开和选择方式中买方的两名代表要检查供货建议是否如期提出,并打开供货建议。 2 在提出承担建筑工程合同的公开和选择程序中,供货建议要按下列例规打开: a 在公告文件所确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由至少两名买方的代表一起打开按期交呈的供货建议。 b 买方要就供货建议的启封作一项记录,其中最少要记录下列说明: 1 在场人员的姓名; 2 供货人的姓名; 3 呈文的日期; 4 供货建议当时的总价; 5 供货建议的变量。 第25条 供货建议的调整和检查 买方要从技术和计算方面调整供货建议,使其具有客观的可比性。并对其按成交标准进行检查。 第26条 谈判 1 如
15、果根据购置法第20条第2段谈判的先决条件之一实现,买方根据附加费标准在供货人中选择谈判对象。 2 如果可能买方可最少考虑3位供货人并书面向其通告下列内容: a 他们当时经调整的供货建议; b 要进行谈判的供货建议组成部分; c 呈送最终书面供货建议的期限和方式。 3 买方在口头谈判时至少要做如下记录 a 在场人员姓名; b 谈判的供货建议组成部分 c 谈判结果。 所有在场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4买方在成交前不能向参与的供货人透露有关竞争性供货建议的信息情况。 第27条 订单的分割 1在发出订单方面买方可将订单分成分订单或整个发给多个供货人,买方应把意图在公告中公布。 2如果供货人只提出了总的供
16、货建议,则没有接受分订单或进行合作的义务。 第28条 中标的通知 买方要在中标后最晚72天通过下列说明来公布成交: a 订货程序种类; b 订购物品或工作的种类和范围; c 买方的姓名和地址; d 中标的日期; e 有关供货人的姓名和地址; f 有关供货建议的价格或在订货程序中所提供的供货建议最低和最高价格。 第29条 合同的签订 1 买方书面签订合同 2 在向商品交易所购物时买方可不采取书面形式。 3 买方原则上可使用他们的全部贸易条件。这因为,交易本来需要对特别的条件进行议定。 第30条 订货过程的中断、重复和新条件 1 如果买方没有实现计划,可中断进程。 2 买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中断或重复
17、订货程序; a 供货建议没达到公告和公告文件规定的标准或技术要求; b 由于技术标准条件的变更或放弃畸型竞争而期望有利的供货建议。 3 若买方从根本上变更方案,可以执行一项新的订货方式。 第三节 统 计 第31条 对应权利(25条) 1 隶属于购置法的买方须向联邦对外经济部寄送关于其购置的统计。 2 在统计中要说明下列情况; a 所有发出订单的预计总值; b 根据购置法第6条和货物、服务性行业和建筑业分类的统一分类系统就阈值情况分门别类统计发出订单的数量和总值; c 按照b条款分门别类统计自由发出订单程序中的订单数量和总值 d 根据关贸总协定的例外处理条款而未按其规定发出的订单数量和总值。 3
18、 在按购置法第2条第1段d款查明根据第2段a款的总值范围内联邦邮政的邮政和汽车企业要注意订单的阈值。 4 联邦对外经济部对总数进行计算,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6条第5号做出统计并按关贸总协定附录2和附录3分类。 第三章 其 它 购 置 第一节 通 则 第32条 有效范围 属本章规定规范的: a 一般的联邦管理部门、联邦的酒类管理部门,联邦的技术高等院校及其研究机构的订货事宜; 1 在购置法第6条规定的阈值以下的订货。 2 由于其他原因未归入购置法的订货。 b 邮政和军工企业的符合规定但未纳入购置法的官方订货,包括联邦铁路。 第33条 对应权利 1 按照本节规定外国供货人在发出订单问题上要根据瑞士供
19、货人在其相应国家的对应权利得到保证情况下被考虑。 2 除对应权利原则外购置要在1991年10月4日的阿尔卑斯山过境决议范围内处理。 3 联邦对外经济部要定期通报购置机构其他国家保证对应权的情况,并解答供货人的有关询问。 第二节 发出订单的方式 第34条 方式的种类和方式的选择 1 根据本章规定委托人可以通过公开选择或有前提的邀请方式和独有方式提出官方订货。 2 购置法的规定和本条例第二章中除第3节和第16条第7段以外的条款对以公开和选择方式发出订单均适用。 3 购置法第18条第2段和本规定第16条第5、6段适用于联邦邮政和铁路企业以自由或选择的方式发出订单。 第35条 邀请方式 1 买方通过邀
20、请方式来确定,在无公告情况下邀请那些供货人直接提出供货建议。 2 如果可能买方至少要征集三份供货建议。 3 通过邀请方式可以发出; a 按照购置法第3条第1段e款规定的订单; b 按照购置法第6条第1段a款和b款规定未达到阈值的供货和服务订单; c 按照购置法第6条第1段d款的规定未达到阈值的联邦邮政(在d款条件下)和联邦铁路供货及服务订单。 d 联邦邮政在电信方面的供货和服务订单,其价值不达到1209000法郎。 e 价值未达到2百万法郎的建筑订单。 f 根据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建筑订单。 第36条 独有的方式 1 独有的发出订单要符合第13条第1段。 2 从较大范围上看买方在下列情况下可直
21、接并不经公布地发出订单; a 发出的订单属购置法第3条第2段a至d款和第2段a、b款范围。 b 价值未达到100000法郎的建筑订单。 c 价值未达到50000法郎的供货和服务订单。 d 鉴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对执行和完善事先通过竞争而发出的购货和服务订单的影响、使弥补工作变得必要,而由于技术和经济的原因,其与原订单的不一致会给买方带来大量困难。 弥补工作的价值最多为原订单价值的一半。 e 关系到一项新的同类购货和服务订单,它涉及通过公开和选择方式而发出的基础订单。买方在其对基本方案的公告中要指示,对于此类订单可采用独有的发出方式。 第37条 中标标准 经济上最优惠的供货建议中标,这将按购置法第2
22、1条第1段得以验证。 第38条 合同的签订 按照第29条签订合同。 第39条 判定 在根据本章所作的交付过程中做出的判定不意味着决定。 第四章 设计和总包竞争 第40条 目的 1 设计和总包竞争为委托人作探寻各种解决办法之用,特别是从计划、创新、经济及技术角度。2 本条例其它章节的规定在与本章规定不矛盾的情况下也适用这方面。 第41条 与协会法律的竞争条款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在个别情况下对竞争方式进行调查,届时将完全或部分参考行业协会的规定,只要其与本条例不相矛盾。 第42条 竞争种类 1 设计竞争用来对下述情况寻求解决的建议。 a 通常确定和划定的任务(思维竞争) b 明确划定的任务和对部分或
23、全部实现解决方法的相应合同伙伴进行调查(项目竞争) 2 总包竞争用来对明确划定的任务寻求解决建议并提出实现办法。 第43条 运用方式 1 只要其价值达到购置法第6条第1段的标准阈值,或在建筑方面的总包竞争上价值达到200万法郎,计划或总包竞争就要以公开或选择的方式予以公告。 2 如果没有达到阈值价值,竞争可采用邀请的方式。 第44条 竞争价值 1 竞争价值由下列条件组成: a 思维竞争中的全部价格总和; b 项目竞争中的全部价格总和以及竞争计划中阐明的计划性工作的预计价值; c 总包竞争中的全部价格总和和发出的订单的预计价值。 2 买方规定一个相应的全部价格总和,并根据相应关连方式中通常价格和
24、购买金额、竞争方式、要求的竞争力、期望参加者的数量、预计给竞争参与者的补偿及一项拟好的计划订单或供货来划定。 第45条 准备 1 买方聘请一名或数名国内或国外专家进行咨询服务。 2 这些专家须熟悉竞争事务并有资格胜任为买方出主意的工作。 3 专家们要在整个竞争过程中为买方提出主意,特别是在下列问题上: a 选择适当的程序; b 竞争的公告; c 制订竞争方案; d 挑选价格仲裁人员和鉴定人; e 挑选参加竞争者。 4 只要这些专家不受托按第49条进行初试,便可做为物价法庭的有投票权的一员。 第46条 公告 一项以公开或选择方式进行竞争的公告包括附件6所列说明。 第47条 鼓励新生力量参与 对于
25、以选择方式进行的计划竞争可以在公告中规定,在应邀参加竞争申请的卖方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新生力量。 第48条 无记名发盘 1 竞争费用以无记名方式提供。 2 买方要保证无记名,直到价格仲裁庭分类宣布竞争费用和判定价格及在某种情况下为新的行动提出建议。 3 违犯无记名发盘的参加者将被排除在竞争以外。 第49条 初试 在物价法庭对提出的竞争费用做出判定之前由买方或其委托的专家实施免费的技术初试。 第50条 物价法庭 1 物价法庭组成人员: a 至少是某一重要领域的专家,在这些领域要公告竞争(专业价格法官) b 买主确定的其他人员 2 物价法庭的多数成员必须由专家组成。 3 物价法庭可随时引用专业知识对专业问题做出鉴定。 4 法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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