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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总则分则编制的影响有哪些.docx

1、最新民法总则分则编制的影响有哪些2019最新民法总则分则编制的影响有哪些?民法总则是于今年三月份才通过的民事法律规范的一般性法律,目前还没有分则,但纵观各项法律丢失哟分则的,且跟胡官方消息,民法总则的分则的编制会提上日程。按照惯例,总则的编制对分则是由一定的影响的,你是否知道2017最新民法总则分则编制的影响有哪些呢?民法总则是于今年三月份才通过的民事法律规范的一般性法律,目前还没有分则,但纵观各项法律丢失哟分则的,且跟胡官方消息,民法总则的分则的编制会提上日程。按照惯例,总则的编制对分则是由一定的影响的,你是否知道2017最新民法总则分则编制的影响有哪些呢? 一、民法总则的地位及对民法分则编

2、修的一般影响 1、民法总则的地位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我国民法典采用德国民法典区分总则和分则的编纂体例,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做出具体规定。也可以理解为,总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规则,分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则。 立法者在编纂民法总则时,以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把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编入总则当中,主要内容是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但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权利客体,却没有

3、在总则中做出单独规定,这是民法总则的一个不完善之处。 民法总则对民法一般性规则进行了改革,在现有206个条文当中,除了极少数条文外,大部分条文的规定都比较精确,每一个措词都体现了对该条文立法原意精准的概括。所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的奠基石,民法分则将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编修完成。 2、民法总则对民法分则编修一般的影响 民法总则作出的概括性、抽象性规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起着决定性作用,分则必须要服从总则,对总则的规定作出应对。总则确立起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很多方面发生了重大改变,现有的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单行法律和民法总则新的规定在很多方面不协调,因此要在民法分则编纂

4、过程中对其进行修订。 由于总则的一般性规则是决定性的,因此在规定物权、债权、侵权、亲属、继承这些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要按照一般性的规则去处理,除非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有特别规则,这时相对民法总则来说才是特别法的问题。比如在规范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时,如果需要有不同于规范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规定时,才能有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的需要,应该服从民法总则一般性规定。 3、对未来民法典编纂的预测和评估 民法典分则的单行法已经存在,但是跟法典化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未来民法典分则的编纂是将分则各编和民法总则进行协调,最后在2020年由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目前,中国法学会组织了五个工作组,并对

5、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分别提出了建议稿。现行各单行法规定均过于简单,因此学者们对民法分则各编的编修均抱有较高期望。在这种背景下,我预判民法分则的编修有以下三种可能出现的模式: 第一,全面修订模式,即出现一个大而全的民法分则,分则各编可能按照学者理想去编修。比如“合同编”条文可能会达到800条至1000条。 第二,部分修订模式,即出现一个非常保守的民法分则,将现有的民法单行法进行简单整合,对违背民法总则的条文进行处理,总体上看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第三,中等修订模式,即对现有民法单行法进行中等规模的修订,适当增加新的规定。比如婚姻法中关于亲属亲等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继承人的顺

6、序和继承人的范围问题,起草人准备废除现在的近亲属概念,使用亲等概念,但实现的可能性却很小。 在以上三种模式中,可行性最强的是中等的修订。从现在开始到2020年3月只有3年时间,这对民法分则的编修来说比较紧张,能否按期达到中等修订的目标尚且值得怀疑。因此我判断,部分修订或中级中等规模修订实现的可能性比较大,想要全面达到中等规模的修订标准并不容易。 若果真如此,则这种立法结果和学者的期待差距较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时间问题,二是因为民法分则的立法不可能“走得太远”。后者在民法总则的起草过程中已得到体现:立法是在进步,但步伐不一定迈得很大。如果期待3年后出现一部引领21世纪的全新的民法

7、典,可能不现实。所以我对未来民法典编纂的预测相对保守。 二、民法总则对民法分则编修产生影响的主要部分 1、民法总则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七条基本原则,在编修分则的时候,应该要妥善处理与总则中基本原则相同或相一致的原则。比如,总则第4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和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相一致;总则第5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愿原则相同。 2、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对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可能会对分则编修产生较大影响。合同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主体,而民法总则将部分“其他组织”规定为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非法人组织,除去这部分非法人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是否具备

8、民事主体地位却不明确,对于这类组织能否沿用“其他组织”的概念,需要进一步解释。此外,民法通则对联营组织进行了相关规定,使其具备相当于民事主体的地位,但民法总则没有对联营组织进行规定,这和依然存在联营组织的现状不符。 3、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 (1)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章的顺序和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 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之后,先有民事法律行为,然后由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了民事权利,这样的顺序是符合逻辑的;而民法总则将民事权利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之前,就显得逻辑不清晰,因为在民事权利这部分规定了民事权利客体,但本章又以“民事权利”命名,章

9、名的不合理导致逻辑不通顺,应该按照民事权利主体、客体、行为、义务的顺序进行排列。 (2)民法总则缺少“民事权利客体”的章节 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逻辑结构中的必要环节,缺少这一环节,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结构就不完整。在起草过程中,专家学者曾建议编写“民事权利客体”这一章,但立法者最后采取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在民事权利中规定部分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没有单独成章。不过,从过去不规定民事权利客体到现在规定一部分民事权利客体,已经是巨大的进步。 (3)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客体做出了具体规定 总则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物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继承权客体是遗产,并且全面列举了八项知识产权的客

10、体。但没有规定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也没有规定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4)民法总则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规定 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是民法总则的创新之处,是最能体互联网时代特点的条文。在网络科技、互联网交易快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民法总则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做出了规定,将会对今后生活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 4、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取得民事权利的重要方式,在合同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法律中发挥着“基础规范”的重要作用。民法总则对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会对民法分则的编修产生重要影响。比如在编修

11、“合同编”的时候,是否要对合同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做出不同的规定,在编修“物权编”时,是否规要规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此外,民法总则还突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并且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进行了全面整合,新增并且合并了部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类型。 5、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由于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只要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的规定没有明显问题,都可以在民法总则中予以继承。所以,我认为应当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不过,民法总则目前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则确立的民事责任规则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之间竞合 如民法总则第18

12、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和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完全相同,这是属于合同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不应该规定在总则中。 (2)总则中规定的部分民事责任属于部门法中民事责任 如总则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属于侵权责任法应该规范的问题。 (3)总则中规定的部分民事责任逻辑不完整 如民法总则第177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178条规定“

13、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这两条规定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但是缺少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总则一方面将民事权利规定很的复杂,另一方面却只重申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这两种最简单民事责任,这种权利和责任不平衡的条文设计对将来民法分则编修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民法总则对民法分则编修的具体影响 1、民法总则对分则基本原则的具体影响 (1)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要服从民法总则的基本原

14、则 总则的基本原则是统领民法分则全部内容的基本准则。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该条款被解读为私权神圣原则,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5条,提交人大审议的总则草案将其规定在民法基本原则之后。但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过程中,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将本条提前,以突出其重要地位。因此,本条就成为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第一个原则,意味着“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这里确立起来了。 (2)民法分则要对民法总则基本原则进行补漏 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成文法的第一章都有基本原则的规定,比如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都有各自的基本原则。民法分则中补漏的原则应该与民法总则规

15、定的基本原则有所区别。如果这些单行法中的基本原则与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一致,就没有必要在分则各编再次进行规定;如果单行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总则基本原则不一致,比如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自身特有的规则,其适用于整个物权法,但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这类发挥补漏作用的规则应当在分则编中另行规定。 (3)要协调处理民法分则基本原则和民法总则基本原则之间关系 部分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没有在民法总则基本原则这一章进行规定,但在民事权利这一章却有规定,比如财产权的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等基本规则,对于这类原则没有必要在分则当中再次规定。但如果不另行规定就会出现一个问题:物权法规定了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平等保护三个原则

16、,但是民法总则只规定了物权法定、平等保护这两个原则,这将给分则“物权编”的编修产生重大影响。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强调民法总则是单行法,将来同民法分则各编汇总时,还会对民法总则进行调整。比如,应该将物权法定、平等保护的原则从总则第五章去除,在“物权编”中对物权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单独进行规定,这样的调整不仅有利于理解,更能保持总则和分则体系的完整性。 此外,民法总则中之所以要写入众多民事权利的条款,可能是立法者想要体现的一个基本精神民法总则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专家学者曾经提出建议,能在民法分则规定的条款不在总则中规定,但是立法者认为如果将民法总则编写的体系庞大一点,影响力就会增

17、加,所以在总则中编入了很多应该编入民法分则的条款。因此,在民法分则编修的过程中要协调处理好分则和总则的关系,确保民法典结构协调和逻辑完整。 2、民法总则对分则民事主体的具体影响 (1)民法分则必须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民法总则规定了三类非法人组织,它们分别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等”,但是“等”的具体内涵需要进一步进一步解释。我认为应该从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八类“其他组织”中将总则中已经规定为非法人组织的三类去除,然后从剩下的五类中挑出符合非法人组织要求的组织,具体来讲就是具备独立地位、独立享有权利、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符合

18、这些条件的就是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这两者应该包括在“等”里面。采用这种方式来明确非法人组织后面“等”字的内涵,对八类“其他组织”中剩下的其他组织类型,就要否定其民事主体的地位。因此,民法总则确立了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这将对分则“物权编”中的物权主体和“合同编”中的合同主体的规定产生重大影响。 (2)民法分则要对个人合伙做出妥善规定 个人合伙既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组织,民法通则对此做了特别的规定,但民法总则只规定了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对临时个人合伙没有规定。因此,立法者在制定分则合同编的时候,应该专门规定一个合伙的有名合同。如果总则和分则都没有对个人合伙进行规定,那就没有法律去对民事个人

19、合伙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了。 (3)民法分则还应该对联营的组织形式进行规范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立法者对联营的组织形式理解不深,民法通则对联营就做出了特别规定。现在来看,联营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合伙企业、法人和合同关系这三种,没有必要在民法总则中对联营做出特别规定,但实践中还存联营,在编修民法分则的时候,应在“合同编”中对联营这种形式做出相应的规范。 此外,民法总则在“民事主体”这一章还规定了很多新的主体。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生产资料所有权人,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要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这种新的民事主体规定在分则主体当中也会产生较大影响。 3、民法总则对分则民事权利的具体影响

20、(1)对人格权的影响 民法总则编入了三条关于人格权的条款,但关于人格权的逻辑体系并不完整。比如,在整个民法典分则中,债权、物权、继承权、身份权在分则中都有相应的单行法对应,而人格权在分则后面却没有对应。目前分则的立法计划中没有人格权的立法计划,立法者将来可能把人格权规范到“侵权责任编”当中。专家学者在编写“侵权责任编”建议稿时,将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单独作为一章的内容,先单独列出十余种具体人格权,然后再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我认为人格权并不是侵权责任的问题,但是由于没有人格权法的立法计划,为了妥当保护人格权,就只能在侵权责任法中进行规定。 (2)对身份权的影响 民法总则对身份权做出如下规定:第26条

21、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112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是否要在总则中对身份权进行规定,专家学者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身份权是婚姻法问题,不能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有学者坚持要规定在民法总则中。我认为将身份权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对解决亲权和监护权之间关系起到重要作用。在婚姻家庭法领域中,不论是立法实践,还是理论学说,都不愿使用身份权的概念,但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承认身份权的地位。在民法总则中对身份权进行专门规定,有利于公民身份权的保护,在分则“婚姻家庭编”修订的时候,也应该使用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这样的概念,从而强调身份权的基本地位

22、。 (3)对“物权编”的影响 民法总则对物的概念、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以及物的征收征用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对分则“物权编”不会有太大影响。但物权编的编修面对最大的问题是对农村土地权利的规定,其他的方面不像合同法那么复杂。 (4)对“合同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是否还要在“合同编”中对合同的效力体系单独做出规定,“合同编”起草小组有人认为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不同于合同效力体系,在“合同编”中要对合同效力体系进行单独规定,我认为,在立法中这样叠床架屋是不经济的,应该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和合同效力体系进行协调处理,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能够解决的问题,“

23、合同编”就不再编写,总则中没有做出规定的,“合同编”应该做出补充规范,坚持总则和分则两者相统一的立场。 二是“合同编”的编修还存在扩展有名合同范围的问题,现行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专家学者都认为有名合同内容太少,不适应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该将有名合同范围扩大,我本人建议增加电子交易合同。 三是在民法总则(草案)(2002)中,用其中的两个条文去规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具体的适用规则由法院制定。但这种做法只能起到简单的宣示效果,没有针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提出类型化和具体化规则,无法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专家学者普遍认为要在分则“合同编”中增加非合同之债的条款,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编入其中,然后再对其具体规则做出详细规定。 有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2017最新民法总则分则编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这主要是由于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在很多方面多做了的修改,包括诉讼时效的问题、继承权的问题、基本原则的问题,且对其他民事法律也是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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