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大学 贫困生建档文件及表格内大发20076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字200749号)文件的精神,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切实保证我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使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公正、合理、规范的进行,我校特制定了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2、和建档工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希望各单位、部门结合各自情况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切实保证我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做到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公正、合理、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字200749号)文件的
3、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二)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三)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
4、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需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条件:凡在校的本专科(高职)、预科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本人实际生活费用低于200元/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一)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二)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三)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四)烈士子女;(五)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六)家庭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七)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八
5、)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九)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十)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十一)家庭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十二)因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十三)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的限制条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除计算机和艺术设计等特殊专业外);(三)购买MP3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五)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六)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
6、业性网吧、通宵上网;(七)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平均200元/月;(八)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九)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三档。1、特困生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2、困难学生基本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实际生活费用低于平均150元/月,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认定和建档三个以上条件的。3、一般困难学生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申请认定和建档条件。4、特困生和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比例原则上不超
7、过所有建档贫困学生的15。(二)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三)学生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第六条 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和建档工作。(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内蒙古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内蒙古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内蒙古大学家庭
8、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内蒙古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内蒙古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内蒙古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内蒙古大学学生及
9、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
10、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按照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内蒙古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七)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建档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
11、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八)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申请学生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其真实性。第七条 档案调整(一)对已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在每年5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类别。(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2/3及以上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投票的方式。(三)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并记录在案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第八条 其它(
12、一)学院在新生入学当年11月份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二)在认定和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建立特困生和困难学生档案的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作为资助的重要依据。(四)因弄虚作假被取消建档资格的学生,如已受到资助将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附件1内蒙古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院 专业 级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民 族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学前户口城镇 农村家庭人口数毕业学校个人特长孤 残是否单 亲是否烈士子女是
13、否家庭通讯信息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区号)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年龄与学生关系工作(学习)单位职业年收入(元)健康状况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签章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经办人签字: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民政部门信息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区号)附件2内蒙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民 族身份证号码政治
14、面貌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学 院系专 业年 级班在校联系电话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民主评议推荐档次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陈述理由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B.家庭经济困难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D.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定决定学院意见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加盖部门公章)主题词:学生 管理 通知 内蒙古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7年9月19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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