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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docx

1、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2009年11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明确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监察职权,规范监察工作的开展方式,保障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依章、规范、公平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学生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监察工作评价的主体在于全体会员,监察工作执行的主体在于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应当通过各院系常代会委员及监察部门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学生会工

2、作的改进。第三条 【监察工作的对象】监察工作的对象,是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学生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校学生会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监察工作的范畴】监察工作的范畴包括:(一)监督学生会干部的工作作风;(二)监督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学生会的内部事务性工作;(三)监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四)收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评价与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要求改进工作;(五)受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投诉,针对投诉展开质询与调查,限期予以答复,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其他应属于监察工作范畴的事项。第五条 【失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失职”行为指以下

3、情形:(一)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业绩的;(二)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三)符合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中关于失职的具体规定的;(四)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失职的。第六条 【渎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渎职”行为指以下严重情形:(一)本不具有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篡改成绩、隐瞒处分记录的;(二)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的;(三)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归私人使用的;(四)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为私人目的,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五)在选

4、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拉帮结派,破坏团结,造成组织内部分裂的;(六)符合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中关于渎职的具体规定的;(七)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渎职的。第二章 监察机构第七条 【监察机构的组成】常务代表委员会作为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统一领导学生会监察工作。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是常代会行使监察职权的专门负责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依照章程和学生会相关规章对学生会各机构和个人实行监察。监察委员会向常代会主任会议负责,不受学生会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常代会设立监察部作为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协助监察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第八条 【学生会其他机构对监察工作的配合】常代会其他机构和执委会必

5、须配合监察机构的工作。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执委会进行沟通与联络,执委会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监察工作。第九条 【监察机构人员的义务】监察委员会委员、监察部工作人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纪守法,秉公执纪,不以权谋私;(二)忠于职守,主动发现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认真收集或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或投诉,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三)在调查结束之前,非经常代会主任会议批准,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工作安排;(四)在调查结束之后,保证调查结果与答复的公开透明。如果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存在其他违反本条规定义务之情形,常代会主任会议接受全体会员的举报,依照学生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

6、并严肃处理。第十条 【监察委员会的职权】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被监察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监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三)监督活动的抽签、分组、发票等场下环节,记录现场情况和相关结果;(四)到活动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现场查看任何文件资料或场所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督手段,并于活动结束后撰写监察报告,公布活动的流程细节以供全体会员监督;(五)在投诉受理期结束前记录并封存活动的评分表、选票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启封开展调查,在投诉受理期结束后将封存资料归还相应部门供存档;(六)采取问卷调查、访谈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收集对工作或活动的评价与意见反馈;(七)如对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

7、成员及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存在疑问,及时向学生会有关机构或个人提出质询或调查,要求其针对监察机构的质询与调查限期提供充分的文件材料、向监察部门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八)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开展监察工作,但应以不违背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不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的进行为前提。监察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可以将事务性工作交由监察部负责具体执行。本条所述之投诉受理期,如无特别规定,为涉及的工作开始之日至所在学期结束之日。第三章 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第十一条 【举报的受理】常代会主任会议接受会员对于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或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违纪、不符

8、合任职的资格条件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举报,委托常代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二条 【投诉的受理】对于任何会员以任何方式针对执委会工作的投诉,常代会和执委会由专门部门统一负责整理,于收到投诉起三天内联系投诉人,指定解决问题的负责人并告知有效联系方式;一周之内公布解决结果或明确的解决期限。收到投诉一周后相关部门未能解决或未给出明确期限的,视为该部门处理投诉不力,由监察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两周后仍未解决、未给出明确期限或期限明显不合理引起投诉人异议的,视为处理投诉严重不力,由监察委员会提出针对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会长、副主席的质询案;质询案提出一周后对于投诉仍未有处理结果并且

9、未向监察委员会和投诉人作出合理解释的,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会长、副主席视为失职;给出解决期限而未按期限解决的,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会长、副主席视为失职。会员针对监察部的投诉,由常代会全体会议授权的专门调查小组负责受理。第四章 对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监察第十三条 【任职资格的审查】 对于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审查其是否出现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低于75分对应的绩点值或未处于所在院系或专业的前70%,或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或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情况,并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报

10、告审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向全体常代会委员进行公示。第十四条 【质询和调查案的提出】下列机构和个人对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情况存在疑虑的,可提出质询和调查案:(一)常代会监察委员会;(二)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第十五条 【质询和调查的实施】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在接到质询和调查案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常代会接受常代会的质询和调查。学生会的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常代会开展调查取证活动。质询和调查结束后,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就相关问题作出结论。质询和调查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在常代会备案。受质询调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质询和调查,或指使他人干扰质询和调查

11、的,常代会可视情节轻重依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不信任案或罢免案。第十六条 【不正确决策的撤销】经过质询和调查,常代会全体会议认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决策存在失误的,经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可以决定撤销其不正确决策。第十七条 【不信任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常代会全体会议认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确有失职行为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提出不信任案:(一)常代会主任会议;(二)四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第十八条 【不信任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不信任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

12、,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审议不信任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述。不信任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获通过。在不信任案交付表决前,应给予本人合理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常代会全体会议应批准其辞职,不再讨论不信任案。第十九条 【不信任案通过的效力】不信任案的通过产生以下效力:(一)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被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应向常代会作出书面检讨;(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两次被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即被罢免。第二十条 【个人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或任职资格审查,常代会全体会议认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

13、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内确有渎职行为,或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况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提出罢免案:(一)常代会主任会议;(二)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第二十一条 【集体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发现由常代会全体会议中期调整选举产生的执委会主席团在任职期间内集体具有渎职或违纪行为,影响特别恶劣的,经二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可对整个执委会主席团提出集体罢免案。第二十二条 【罢免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罢免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审议罢免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有关当事人的答辩和

14、陈述。罢免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获通过。罢免案审议期间,有关当事人不得辞职。第二十三条 【不信任和罢免的公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被通过不信任案和被罢免的情况,应当公告全校。第五章 对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监察第二十四条 【任职资格的审查】对于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审查其是否出现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或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情况,并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向全体常代会委员进行公示。第二十五条 【质询和调查案的提出】下列机构和个人对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情

15、况存在疑虑的,可提出质询和调查案:(一)常代会会长或副会长;(二)常代会监察委员会;(三)三名或三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第二十六条 【质询和调查的实施】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接到质询和调查案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常代会接受常代会的质询和调查。学生会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常代会开展调查取证活动。质询和调查结束后,常代会应就相关问题作出结论。质询和调查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在常代会备案。受质询调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质询和调查,或指使他人干扰质询和调查的,常代会可视情节轻重依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不信任案或罢免案。第二十七条 【不正确决策的撤销】经过质询和调查,常代会全体会议认定学生

16、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决策存在失误的,经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可以决定撤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不正确的决策。第二十八条 【不信任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常代会全体会议认定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确有失职行为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不信任案:(一)常代会监察委员会;(二)常代会会长和至少一位副会长联名;(三)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第二十九条 【不信任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不信任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审议不信任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述。不信任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

17、获通过。在不信任案交付表决前,应给予本人合理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应批准其辞职,不再讨论不信任案。第三十条 【不信任案的效力】不信任案的通过产生以下效力:(一)部长(主任)被常代会表决不信任的应向常代会作出书面检讨;(二)部长(主任)两次被常代会表决不信任的,即被罢免。第三十一条 【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或任职资格审查,常代会全体会议认定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部长(主任)在任职期间内确有渎职或违纪行为的,或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况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罢免案:(一)常代会主任会议;(二)四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

18、联名。第三十二条 【罢免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罢免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审议罢免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述。罢免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获通过。罢免案审议期间,本人不得辞职,亦不能被撤职。第三十三条 【不信任和罢免的公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被表决不信任和被罢免的情况,应当公告全校。罢免后空缺的岗位由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另行公开招聘。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常代会和执委会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代理部长(主任)。第三十五条 【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第三十六条 【条例的实施】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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