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摘要】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的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曾作出了丰富的规定。从这些立法文件以及实践当中,我们不难看出,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我国基本上都主张以意义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同时考虑强制规则、公共秩序保留、国际条约的效力优越于国内法效力以及参照适用国际惯例等问题。本文就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从以上几个原则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制度加以浅谈。关键词:涉外合同 意思自治 原则 法律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
2、:“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作了与民法通则第145条完全相同的规定。此外,1992年海商法第269条和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8条也采用了类似的规定。所有这些,足以证明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是基本一致的。尽管法律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对于如何通过“意思自治”具体选择法律却很难,其解释适用往往容易产生疑问,给审判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了诸多困难。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以下简称解答),对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运用作出较为明确和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虽已不具法律效力,但由于我国新的合同立法并未就有关问题作出完善的规定而其作为我国多年来的一种司法实践,无论是对于我国现实涉外案件的处理,还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立法,都仍然有着不容忽视的参考价值。故,在此结合解答的具体内容,对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进一步细致的阐述。(一)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涉外合同的范围比较广泛我国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涉外合同的类型未作过多的限制,也就是说,除了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中规定了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
4、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合同等为数极少的几个涉外合同外,都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法律处理合同争议。对于当事人选择涉外合同的自主与自由,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二)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之规定既宽松又灵活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应于何时选择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各国的规定也不相同,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此采取了非常宽松和灵活的规定。解答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发生争议后,甚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都可以作出选择。”可见,我国的相关法律不仅承认了事先选择,而且承认事后选择。这种承认事后选择的规定,不仅给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提供了宽松和灵活的补救机会,而且有利于
5、增强当事人对法院的信赖感,也更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三)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未作限制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选择适用于涉外合同的法律之空间范围所采取的态度不尽相同。一部分国家主张当事人选择适用于涉外合同之法律的权利不应该是绝对的,合同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还有的国家强调当事人只能在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国籍国、当事人住所地国或惯常居住地国等空间范围之内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这种限制虽然有其一定的好处,但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扩大,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予以限制是没有必要的。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度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我国当前
6、对外开放的形势,没有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进行限制,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国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还可以选择适用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而无需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与合同有密切的联系。此种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涉外合同准据法之空间范围不作任何限制的立法与实践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从而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交往。(四)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的辨析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规定,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也就是说,我国只承认当事人对法律的明示选择,不承认默示选择。这显然与当前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不太一致。而为了更好的贯彻和运用意思自治原则,使涉外合同准据法得到
7、更加合理的确定,并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保持一致,一定条件下承认默示选择应是我国立法更为明智的一种选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和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二、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补充,具有辅助的地位。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制定之初,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我国立法对当事人未做法律选择的涉外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不必作过于具体的规定,仅仅规定一条法律选择的原则:即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样,既充分考虑到国际上选择涉外合同准据法的最新理论和实践,又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较之呆板地规定几条法律冲突规则要有意义得多。但由于在具体的
8、司法实践中,对何谓与涉外合同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在国际社会颇有争议,各国均是根据本国的实践,对“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有不同的理解。为了解决我国法律中对何谓“最密切联系”因素无具体规定,从而使得受案法院的法官在实际办案之际缺乏具体的操作依据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颁发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如何认定与涉外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以及如何根据最密切原则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作出了如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
9、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三、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所谓强制适用中国法,是指对一些特殊的涉外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选择合同准据法方面实行意思自治。我国的相关法律共规定了9种合同强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规定,不仅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和重大经济与社会利益,而且也完全符合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同国际上选择适用法律的理论之精神也是相一致的。首先,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选择适用法律之理论,强制适用的9种合同与我国有最密切的联系。其次,这些合同均属于国际投资合同,根据有关国际文件之规定,国际投资合同,接受投资的东道国的法律是唯一
10、被适用的法律。最后,在国际实践中,有关投资和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等合同的法律适用,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强制排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适用接受投资国的法律。值得说明的是,尽管我国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特定涉外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定是合理合法的,但这类合同必须严格控制,一定要防止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滥用。四、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和参照适用国际惯例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某种涉外合同应适用我国法律,而我国法律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不仅充分表明了我国忠实履行国际义务的立场,
11、也反映了我国立法尽可能化解适用法律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的良好愿望。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总之,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不仅事关各国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关系到一国的法律权威和公共秩序,而且也直接关系到涉外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影响国家间正常的民商事往来,我们应该对其予以高度地重视,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同时,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重大差异,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很难形成国际性的共识,所以,我们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既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又要开阔视野,做到洋为中用,他为我用,从而为我国进一步适度扩大开放,走向世界,早日把我国真正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创造良好的条件。 浅谈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法学01班18号 20091109010047侯朦朦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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