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目前最好的一个关于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地方法院司法文件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五) 作者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问题的由来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9月5日生效施行的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使人事案件的处理进入司法程序至今已过去整整一年了。在这一年中,人事争议案件诉讼司法实践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仲裁前置、法院管辖、受理、仲裁委的不受理、仲裁决定与仲裁裁决、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人事政策文
2、件与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等诸多问题,其中表现最为普遍是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此期间,由于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们并未估计到上述问题大量出现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映,更不可能在该司法解释中对上述问题规定,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对法律适用问题这一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函2004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也相继出台地方法院司法文件。但从北京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规定中,仅仅是解决管辖、受理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3、,但对上述大部问题仍未能涉及且各地规定不尽一致,它将导致审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430号司法文件虽对“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其不但没有很好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反而引出更多的新问题(注:参见浅析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430号文存在的有关问题一文)。因此,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急待规范。 最近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出台了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对当前人
4、事争议诉讼案件出现的诸多问题均作出了地方性司法实践具体规定,它是目前最好的、最全面的一个关于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地方法院司法文件(注:由于该文为法院审判委员会文件,一般不向社会公布,下面着重对该司法文件的具体规定作一个粗浅解读。 条文解读 一、管辖与受理: 【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 条文】 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3、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4、人民法院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条文解读】 1、法院受理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该规定以聘用合同为准,没有附加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条件,应理解为只要是同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人,至于什么身份已不重要,这样将事业单位现存各类人员归为一类,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的做法,非常好,对全体人员都公平,一视同仁,当然事业单位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规定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人民法院不受理。这里的“仲裁裁决”应包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与决定书、通知书,即广义的
6、仲裁裁决概念。 2、地域管辖:一般情形下,事业单位所在地与聘用合同履行地同一,但亦有特殊情形,如事业单位的外地或本地其他行政区域的工作办事机构,此时由诉讼当事人选择。 3、诉讼当事人:即由聘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法律适用: 【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 条文】 8、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人事政策、地方政府规章及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前述规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比较相似的,也可以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规
7、定进行处理。 9、事业单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参考。 【条文解读】 1、该条文对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作出了符合我国人事制度现状的规定。其适用顺序:1、适用法律法规;2、参照与法不抵触的部门规章、人事政策、政府规章、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3、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与法律不抵触的“事业单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作为参考。 3、存在的问题是:(1)、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与法函200430号司法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的规定直接
8、抵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存在不明确、不具体、不宜审判操作的问题,但相对而言是“上位法”,而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是“下位法”,这里出现了司法解释代替了立法,而地方法院的文件又与司法解释相抵触的重大法律制度问题。(2)、立法法生效施行后,新颁布部门规章已不属于行政法规范围,那么人事政策、政府规章、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参照是否合法;(3)、基层法院是否具有认定部门规章、人事政策、政府规章、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权利与能力;(4)、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只能适用法律法规,对于其他的规范如何参照、如何参考,参照与参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举证: 【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 条
9、文】 10、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应当作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1、因事业单位作出的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负举证责任。 【条文解读】 1、第10条规定聘用合同是双方必须举证的证据材料。 2、第11条规定了事业单位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分配中事业单位负有的举证倒置的责任方面。四、审理: 【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 条文】 12、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辞退等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人事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15、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10、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条文解读】 1、第1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实体裁决的方面与具体操作。 2、第15条是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与当事人没有直接关系,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案件均由人民法院民庭审理,这里只是作再次明确。对于法院没有执行该规定的,如当法院将人事争议案件交由行政庭或其他审判庭审理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或向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请求。如果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而未获准的,当事人可以作为上诉理由。 五、执行: 【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 条文】 5、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
11、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 6、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自人事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7、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条文解读】 1、第5条、第6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程序法适用以及申请执行的期间,其申请执行的期限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致。 2、第7条有两层意思:(1)、对于起诉案件的仲裁裁决生效时
12、间;(2)、对当事人对生效后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日以及的执行期限计算依据。 六、术语解释: 【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 条文】 14、事业单位是指经过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并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单位。 【条文解读】 对于人事争议诉讼案件当事人之一的事业单位做了具体限制性规定。只有符合第14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其诉讼主体才适格,只有事业单位主体适格方成立人事争议案件。 目前南京已出现了单位不是事业单位,而人事争议已做出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也受理第一、第二审的案例,这类情形的案件如何处理没有涉及。 七、其他规定: 【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 条文】 13、人民法院制作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判决书、裁
13、定书和调解书中,不应当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內容。 【条文解读】 这条规定很意思,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点也印证了本文一、管辖与受理:【条文解读】第1条第2款的意见,即仲裁裁决为广义,包括裁决书与决定书等。“人事争议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不应当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內容”的规定实质表明人民法院对人事争议纠纷应径行判决,而对于仲裁裁决书、仲裁决定书、仲裁通知书的决定不论正确与否不作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已实行了这样的做法。这样做有:1、我国目前的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具
14、有完整的法律意义,它不符合仲裁法,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对其做出认定与裁决,而仅能依法对争议纠纷做出认定与判决;2、由“一裁两审”向“或裁或诉”过渡;的有利之处。 【评析】 综上对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司法文件条文的解读以清楚看到,该司法文件对于人事争议案件诉讼的规定是全面的,具体的,当然也就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虽然在法律适用方面仍不能有效解决目前我国人事制度政策文件一统天下的现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有较多抵触的方面,但它仍不失为目前最好的一个关于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地方法院司法文件。 苏高法审委2004114号司法文件即便再好也是地方性的,它只能在江苏省范围内适用。但目前人事争议方面存在若干重大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必然制约我国人事争议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目前存在的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无法可依的现状必须尽快改变,制定与出台统一的、全面的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已迫在眉睫,不可容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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